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是指在戰時製造謠言、宣揚失敗情緒、擴散各種危害作戰利益、蠱惑軍心、擾亂軍心的流言蜚語,使部隊喪失作戰能力的行為。

造謠,是指編造或者散布不符合事實的信息並將其擴散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 客體:國防利益及參戰部隊的作戰利益
  • 主體:除軍人以外的一般主體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特徵,構成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量刑標準,罪與非罪,刑法條文,相關說明,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參戰部隊的作戰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戰時編造、擴散各種謠言、蠱惑人心、動搖軍心;
2、危害作戰部隊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和人員傷亡;
3、造謠擾亂軍心的行為是發生在戰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除軍人以外的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戰時造謠擾亂軍心,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構成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和其他參加的武裝力量。敵情是指敵人的軍事情況,包括敵軍的作戰計畫、軍事布防、部隊組成、軍種、番號、武器裝備、軍事設定、作戰意圖、軍事行動等一切與作戰有關的情況。
一、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戰時乃是構成本罪在時間上的必備要件。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採取各種方法將虛假的敵情告知武裝部隊,以讓其知道。既包括書面的,又包括口頭的;既可以當面提供,又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或由第三人代為轉告而不當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武裝部隊向其詢問時而予以提供。不論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屬虛假敵情,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敵情,是指與我為敵的一方的一切有關信息情報,主要是軍事情報,但不限于軍事情報。凡屬於與敵人軍事行動相關,能影響我軍對敵方軍事行動的正確判斷,可能產生錯誤認識或採取錯誤行動的各種情況,如敵軍的車輛調度、物資采供、新聞管制、裝備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有關軍事、政治、經濟、地理、科學技術方面的情況,都屬於敵情的範疇。所謂虛假敵情,是指不符合真實情況的敵方情況。有的是無中生有,編造或謊報根本不存在的敵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變敵情內容,或嚴重歪曲或誇大、隱瞞敵方的情況。前者如將敵軍沒有退卻而謊稱退卻,沒有設定雷區、雷陣而謊稱其有等;後者則如將雷區位置變更地點,看見敵軍通過,知道其向東而謊稱向西;故意誇大敵軍人數、武器裝備等。
三、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虛假敵情而擾亂了部隊的作戰部署,干擾了部隊的軍事行動,破壞了指揮人員的作戰計畫和安排等。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武裝部隊的作戰利益,是我軍實現其職能的保障,是國家利益的重要方面,關係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戰役、戰鬥的勝敗,取決於指揮員全面掌握敵我雙方真實情況基礎上的決斷。及時準確地掌握敵方兵力部署、武器裝備等情況和有關動態,對於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確估計敵我力量對比,調整作戰部署,制定作戰方案,以求克敵制勝,具有重要意義。若虛報敵情,武裝部隊就難以制訂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戰略部署和行動方案,就會給部隊招致危險,其後果不堪構想。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誇大敵人的實力,為泄私憤等。

量刑標準

處罰
根據刑法第37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導致作戰部署作重大調整的;造成我方人員重大傷亡的;造成特別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和多處重要軍事設施毀損的;致戰鬥、戰役失利的等。

罪與非罪

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為人如果參與間諜組織、投敵叛變後或者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行為,意在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情況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說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非軍職人員,如果軍職人員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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