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在1997年4月10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10
  • 實施時間:1997.07.0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管理的企業),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為全部職工(不包括外國籍和港、澳、台人員,下同)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第四條 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按本辦法實行職工生育保障的企業中的女職工(包括參加成都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共同負擔。社會保險機構負擔的部分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以後不足國家規定標準的部分,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中補足。
第五條 已參加成都市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不另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0.6%的比例從養老保險基金中移出,作為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管理的企業,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按月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成都市統計局發布的《成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為依據(下同)。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局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 持有生育證的女職工,在生育後的六十天內,由其所在企業持生育證、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生育保險醫院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到市或區(市)縣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撥付手續。撥付標準為:
(一)生育一胎(包括懷孕期滿六個月流產,下同)的,為六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一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懷孕期不足六個月流產的,為兩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給企業的以上費用,企業必須用於女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項目和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的金額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額由女職工所在企業補足;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的金額有結餘的,其結餘歸入女職工所在企業的職工福利費。
第八條 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收或減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減少應由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責令限期補辦;
(二)逾期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增收未繳金額2‰的滯納金;
(三)故意拒付、少付或延付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責令限期改政,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冒領金額,並處以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生育保險基金3%提取管理服務費,用於生育保險業務開支。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免徵稅費。職工生育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受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和組織的監督。
第十一條 成都市勞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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