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條款

意外條款是指那些規定當事人因意外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或完全不能履行契約而無需承擔責任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意外條款
  • 外文名:Contingency clause
  • 釋義:意外不能履行合無需承擔責任條款
  • 內容:不可抗力,其它情形的免責條款
基本信息,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一般而言,意外條款主要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它情形的免責條款。前者一般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後者則一般由當事人自行擬訂或約定,如運輸契約中就有在大量的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依我國契約法規定是指契約訂立時為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的發生於契約所定後的意外事故,這些事故導致契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契約。一般而言,在發生不可抗力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因此免除或限制其違約的責任。但是在某一具體契約中,不可抗力的範圍,法律後果以及其因此帶來的通知義務都須在文本具體規定,以免產生糾紛。
(1)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即雙方應約定什麼樣的意外事故可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可因此免責。一般而言它包括兩方面:一是由自然力所引起的火災、水災、冰災、地震、風暴等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力量引起的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社會事件。對於長期契約,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契約中主要有三種規定方式:即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概括式規定,由於過於抽象籠統,任意性很大,當事人容易發生爭執;列舉式規定,雖明確具體,但不可能對所有不可抗力事件一攬無餘;綜合式規定,同時採用了概括和列舉式,即在列明雙方已經共識的各種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當事人所同意的其它意外事故”的文句,這種規定既明確具體又具有一定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
(2)不可抗力的法津後果。不可抗力引起的法津後果主要有兩種,即解除契約和延遲履行契約。採取何種法律後果,應根據意外意故的性質,規模。嚴重程度以及對當事人履行契約的影響大小而定。
(3)通知的期限和方式。由於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響到契約的履行,因此,意外事故發生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應在——定期限內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提供事故詳細情況及影響契約履行程度的證明檔案。以把事故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契約中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否則,當事人應承擔未及時通知而給雙方造成的損失責任。

其他信息

制定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下幾個方面:
(1)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不應違反國家法律關於免責條款的規定。
(2)關於不可抗力的後果,除應規定清楚哪些條件下可以解除契約,哪些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契約外,還應規定契約對方都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對由何種機構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證明方為有效,契約中應明確規定。
(3)條款切忌模糊不清、抽象籠統的語言,以免被對方利用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其它免責條款
在現代交易中,各契約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免於承擔過分的契約責任,往往都設法在契約中引入各類免責條款的達到目的。這些做法以某些大型企業或某些壟斷性行業為典型。在這些機構或行業事先擬訂的契約文本中,往往會包括大量的免責條款,如規定已方對自己僱傭的代理人之過失行為不承擔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廠契約的公正性,因此各國立法對此都有調整。但是,這並不是簡單地排斥免責條款的引入。只要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合理協定,該免責條款並不會被法律當然地宣布無效。例如,當事人可在契約約定因對方過失行為而迫使本方無法履行契約時,已方不負違約責任。此類條款則因其照顧了權利義務的平衡性而可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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