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內容,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 投保範圍:3 周歲至75 周歲
  • 保險責任:意外身故保險金
  • 醫療保險金:扣除100 元以後按90%給付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年滿3 周歲至75 周歲,身體健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者,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後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比例表內所對應殘疾項目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殘疾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高以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若本公司累計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在旅遊過中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定後須轉入本公司指定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以內所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扣除100 元以後按90%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並接受治療,本公司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累計不超過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若因意外傷害所致醫療費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它福利計畫或醫療保險計畫(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剩餘部分,並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各項醫療費用均參照國內其他醫療機構同等診療標準進行給付;但必須提供當地使領館或法律上認可的機構出具的保險事故性質確認檔案。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客運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 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此外,對於社會醫療保險(含公費和勞保)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期間為準,保險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前述“保險單上載明的期間”以保險單簽發地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載明。
本契約的保險費依保險期間計收,具體標準見附表。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或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對於本契約解除前或被保險人資格被取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或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或被保險人資格被取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意外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九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身份證明;
(三)法律上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五)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六)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殘疾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此進行治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若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本契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三條 釋義
一、旅遊:指因旅遊、洽談公務、探親等必須離開被保險人所在地的行為。
二、本公司: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本公司指定或認可醫院 :本公司認可的二級以上醫院或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共同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五、愛滋病: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的簡稱,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獲得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此人已受到愛滋病病毒感染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獲得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的簡稱。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七、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或作業。
八、攀岩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九、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一、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十二、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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