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當承保的飛機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損壞,致使第三者或機上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類保險適用於乘坐客運航班的人士。凡乘坐民航飛機的旅客,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本人及其親屬或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 條件: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 狀態:飛機由於自然災害而受損壞
  • 分類:保險
基本簡介,條款構成,責任範圍,

基本簡介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當承保的飛機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損壞,致使第三者或機上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類保險適用於乘坐客運航班的人士。保險期限一般從被保險人踏入契約指定的航班機(或等效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為止。

條款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被保險人名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它書面協定構成。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若正本與複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 容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責任範圍

1、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乘坐民航飛機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約定的保險金額 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前,如該被保險人已領取過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公司將從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中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2、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乘坐民航飛機期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 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仍需繼續接受治療的,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 的身體狀況,對其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比例表內所對應殘疾項目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本 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殘疾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高以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若本公司累計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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