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

簡介,內容,

簡介

近日,上海市16家單位會簽並出台了《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健全完善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招錄和管理機制,加強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這也是全國省級層面首個涉性侵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意見。

內容

《意見》共12條,從適用範圍、入職審查、從業限制、執行機制、監督管理等八個方面作出規定,要求加強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實現對未成年人保護關口的前置。
從業人員範圍包含保全門衛等崗位
《意見》在實現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前提下,儘可能兼顧違法犯罪人員的就業權,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納入管理範疇,包括幼稚園、中國小校等教育機構,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場所等等。
其中,除了對教師、醫生、教練、保育員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外,《意見》還將保全、門衛、駕駛員等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其他工作人員納入適用對象。同時,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用人單位招募的志願者在入職前也需進行審查。
上述領域的從業人員如果因實施強姦、猥褻兒童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實施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將不被錄用。
對應聘人員設強制報告制度
為提醒求職者注意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特殊職責和從業要求,《意見》設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即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用人單位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要求包括外國籍人員在內的應聘人員如實報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意見》明確了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過程中的審查和篩選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情況進行審查,並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核實。如果發現擬錄用人員存在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則不予錄用。對於本單位的在職員工,也將逐步進行核查和處理。
《意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獲知的他人違法犯罪記錄承擔保密義務,以便維護求職人員的隱私權。
為確保制度落實到位,《意見》建立了執行監督機制。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主管部門、行政監管部門,依職權對用人單位落實從業限制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對於拒不落實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檢察機關依法對《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書》等形式,對相關單位、部門提出督促落實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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