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這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7年4月5號關於印發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decl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st of Xuzhou City
  • 所屬範疇:地方政府政策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一章 申報範圍,第二章 申報要求,第三章 申報主體,第四章 申報程式和評審辦法,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第六章 附 則,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 〔2007〕 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七年四月五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申報範圍

第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可分為兩大類:
(一)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二條 申請列入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範圍的主要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如神話、傳說、故事、歌謠等民間文學(口頭文學);
(二)傳統表演藝術,包括傳統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曲藝、雜技等;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宇宙和社會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包括天文、地理、曆法、氣象、農業、生態環境、養生醫療等;
(五)傳統手工藝術和技能,包括製造、建築、織染、印刷等;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三條 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應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徐州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創造力、維繫徐州文化傳承性的突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運用傳統民間工藝技能和經驗,體現高超的技藝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四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採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展覽、觀摩、培訓、研討、節日活動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有效的具體措施,保證該項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五條 申報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請項目的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代表性傳承人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畫:對未來十年的保護項目、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報主體

第六條 徐州境內的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不是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七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且提交各方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

第四章 申報程式和評審辦法

第八條 建立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負責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評定工作。局際聯席會議由徐州市文化局、發改委、教育局、財政局、建設局、民宗局、旅遊局等部門組成,市文化局負責召集,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局。
第九條 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員會。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推薦項目,提交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條 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入選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名單,經市局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條 市政府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評定工作。對入選項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對入選項目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畫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習活動。
第十七條 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畫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徐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畫、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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