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是指2007年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促進廣東省社區建設特別是社區服務工作所頒布的一項行政法案,這項法案的頒布很好的規範了廣東省社區建設特別是社區服務工作,使得廣東省的社區服務工作循序漸進,規範有效的開展起來。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社區建設特別是社區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的意見》(粵發〔2005〕19號)精神,結合廣東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
我省自2000年全面推進社區建設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積極拓展社區服務的範圍和內容,明確社區服務的主體,加大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力度,創新社區服務的方式和手段,較好地推動了廣東省社區建設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廣東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積累了成功經驗。但必須認識到,目前廣東省的社區服務工作還存在諸如社區服務缺乏發展規劃,社區服務場所建設滯後,社區服務主體職責不明確、服務不到位,專職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服務制度沒有建立,社區服務手段還比較落後等突出問題。對此,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我省實際的社區服務體系,對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擴大就業、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廣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必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將此項工作作為政府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圍繞創建平安和諧社區、構建和諧廣東這個主題,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的各項工作;以不斷滿足社區成員的多層次需求、提高社區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服務質量,強化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民間組織、駐社區有關單位以及居民個人的積極作用,重點抓好社區公共服務,積極開展社區自助、互助和志願服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發展商業服務。
(二)總體要求。
按照全面推進構建“六好”(自治好、管理好、服務好、治安好、環境好、風尚好)平安和諧社區的要求,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我省實際,覆蓋社區全體成員、服務主體多元、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體系;到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區80%的社區、其他地區60%的社區達到“六好”平安和諧社區的要求。一是要通過加強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切實推進社區就業和保障救助、衛生計生、文化教育和體育、治安安全等社區服務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二是要強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體意識,指導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廣泛開展社區自助和互助服務,促進社區居民自治和社區服務有機結合。三是要建立健全專職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服務制度,廣泛使用專職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化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志願服務活動。四是要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開展社區商業服務,提供各類便民利民的經營性服務,豐富社區服務方式,提高社區服務手段。
(三)目標任務。
1.服務場所。大力加強社區警務室(站)、人民調解工作室、文化圖書檔案室、社區多功能活動室、社區衛生站、計生服務室、社區老年人服務與活動場所、殘疾人康復場所、勞動與社會保障站、戶外文體小廣場、郵政服務亭等各項服務設施的建設,力爭到2010年,80%以上的社區配備較為完善的社區服務和活動場所,充分滿足開展社區服務的需要。
2.救助服務。到2010年,建立起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醫療、康復、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覆蓋社區全體成員的新型社區救助體系,使社區生活困難居民及時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特殊困難未成年人得到教育救助,低收入居民家庭得到廉租房救助。
3.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到2010年,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不斷完善社區就業管理服務、社會保險服務,特別是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積極推進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實現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100%覆蓋到社區;實施積極的就業再就業政策,認真做好社區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大力發展社區勞務派遣組織、服務實體和就業基地,為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開通更多渠道;全面開展“充分就業社區”活動,力爭到2010年廣東省85%以上的社區實現社區居民充分就業。各地要積極開展創辦信用社區活動,探索建立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就業與失業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動機制,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業,到2010年實現廣東省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率達到99%,其中社區管理服務率達到80%。
4.安全服務。大力加強社區警務室(站)建設,最佳化警力配置,明確工作職責,規範警務運作,切實做到警力下沉、警務前移;指導社區建立群防群治警民聯防隊伍,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警民攜手共創安全社區,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與新型社區管理體制相適應的社區警務機制。建立及時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和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的幫助、教育和轉化工作;做好社區消防工作,提升社區消防水平;深入開展打擊“黃賭毒”和傳銷工作;建立傳染病、食品安全、災害事故應急反應機制,不斷提高社區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5.衛生服務。到2010年,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市要建立比較完善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實現“小病在社區、防病在社區、健康在社區”。具體目標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合理,服務功能健全,人員素質較高,運行機制科學,監督管理規範,居民可以在社區內享受到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和其他有條件的地級市要力爭在2008年前實現上述目標。
根據服務人口和服務範圍,以方便居民就診為原則,合理規劃設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原則上按照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或按照居民人數3萬至10萬人規劃設定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需要可設定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主要通過調整現有衛生資源,對政府舉辦的一級、部分二級醫院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等基層醫療機構進行轉型或改造改制設立,防止盲目設定新的醫療衛生機構,同時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以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為主,結合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優勢與作用,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生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加強社區衛生服務隊伍建設,建立全科醫學崗位培訓和規範化培訓體系,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技術能力,配合中醫藥強省建設目標,加強社區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到2010年,廣東省完成全科醫生崗位培訓並實行持證上崗。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按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護士按與全科醫師1∶1的比例配備,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6.計生服務。以社區服務項目管理為主要形式,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協會和社區志願者組織開展全民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識教育,有針對性地提供有效的信息諮詢服務,廣泛深入地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提高廣大民眾實行計畫生育的自覺性。通過社區計畫生育協會和社區志願者組織,了解社區內常住人口計畫生育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強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功能,推動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
社區衛生計生服務中心(站、室)是為社區居民就近提供主要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場所,要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為社區育齡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藥具和臨床技術服務,並提供諮詢指導、術前宣傳教育、術後隨訪和生殖健康宣傳服務,定期開展環情孕情監測及婦女常見病的普查普治,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7.文化、教育、體育服務。到2010年,廣東省社區建立具有文化、教育、體育、娛樂、休閒功能的設施場所,方便社區居民讀書、閱報、健身、開展文藝活動,方便民眾參與綜合性文體活動,提高公益性文化、教育、體育設施的人均擁有量,提升設備、器材的檔次及覆蓋率,滿足社區居民參加文體活動的需要。動員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將其擁有的文化體育場館、圖書館、禮堂、操場等面向社區居民開放。通過商業合作或鼓勵企業、團體和個人向社區捐贈文體用品,以優勢互補、共建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則推動社區文化、體育、教育設施建設,構建好服務平台。要為社區居民選聘熱心文化、體育、教育活動、熱心公益事業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幫助建立社區居民文化、體育、教育民眾組織,積極開展體現當地民間文化、民俗習慣、地方風情的文體活動。
8.環保服務。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推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社區要建設有效的環境管理模式,改善社區環保基礎條件,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倡導符合生態文明觀念的生活習慣、消費方式和道德意識,建設環境優美,生態良好,居民普遍具有較強的環保意識、節約意識和良好的衛生習慣,文明、健康、高尚的美好家園。到2010年,建成各級綠色社區數量達到社區總數的40%以上。
9.信息化服務。要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社區信息化程度和水平,通過推廣“一站式”電子政務服務,以及覆蓋社區、聯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信息網路,提高政府政務服務效率,方便居民辦事;通過社區服務項目管理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的信息化服務。
三、明確職責,形成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強大合力
(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責,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職責明確、工作落實的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勞動保障、建設、文化、衛生、人口計生、環保、體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措施,確保工作目標的實現。各地要建立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績效考評制度,每年定期對有關部門工作情況進行考評,獎優罰劣,並公開進行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1.提供社區政務服務。珠江三角洲地區和其他地級市應整合各部門設在城市基層的辦事機構,推行“一站式”服務,為社區提供優質的政務服務。各級政府要清理現有檔案、規定等,將目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站承擔的政務服務工作依法交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
2.通過社區服務項目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社區福利、公益性公共服務。
3.通過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居民生活服務業,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社區居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服務問題,滿足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
4.為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服務提供必要的幫助。
5.培育和監管各類民間組織(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非企業、非營利性組織等),發揮其服務社區居民,尤其是社區特殊群體的作用。
6.將政府社區公共服務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7.加大對社區服務工作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8.加大宣傳力度,發揮新聞媒體在社區服務領域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功能,通過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上開辦專欄、專題等方式,廣泛宣傳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典型經驗,提高廣大幹部民眾對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認識和參與熱情。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社區服務職責。
1.依據政府及政府部門有關社區服務的政策規定,編制本社區年度和中長期福利、公益性服務計畫;按程式向有關部門上報社區服務項目報告書,爭取社區服務項目資金;向有關部門提出促進社區服務發展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2.調查和掌握社區居民及社區內單位對社區服務的要求,屬於政府社區公共服務部分,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報告;屬於居民公共事務、公益事業以及幫助社區弱勢群體等自助、互助服務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自行組織予以解決。
3.召開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社區服務項目報告書、自助互助服務項目、公益事業項目等,並組織實施。
4.指導和培育本社區的各類民間組織、民眾性組織,協助承辦社區服務項目;組織協調社區內各成員單位的各種服務資源和社區以外的社會資源,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公共服務或舉辦自助、互助服務。
5.有資源性資產的社區,經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可興辦各類居民生活服務業,方便居民生活,並為自助、互助的社區服務提供部分資金。
6.組織社區居民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社區服務進行民主評議,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
(三)積極推行社區公共服務項目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
社區公共服務項目管理是指提供某項社區服務採用項目的形式進行規劃、建設及實施,先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廣大居民(包括社區內單位)的需要列出服務項目,然後由有關部門按照社區福利、公益性服務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並撥付資金,交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有關社會組織承辦,同時加強領導和監督,使社區服務項目得以順利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對與社區居民生活關係密切的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老年人服務,文化、體育、教育服務,計生、衛生服務,治安安全服務,環境美化、綠化服務等社會公益、福利性服務可採用項目管理形式。各地可根據社區公益、福利性服務的需要及當地財力,設立專項項目資金,並制訂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不斷滿足社區居民對社區公益性、福利性公共服務的需要。
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實現公共服務的重要形式,是指政府不直接向有需要的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服務,而是由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機構向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由政府支付資金的社區服務方式。各地要制訂社區公共服務的項目和服務標準,儘量採用向市場購買的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公共服務。目前,廣東省社區公共服務中的公共衛生、體育、計生、殘疾人服務、居家養老等項目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制訂。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反映社區服務設施、服務管理、居民需求及滿意程度等有關信息的採集及工作評估體系,對社區服務項目的設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確定及具體操作辦法等進行論證和評估。
各地要抓緊制訂本地區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將本地區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進展情況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省民政廳,由該廳及時匯總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各地社區服務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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