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為回響《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地方化的落實和執行,做好廣東省農民工工作,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9月1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並於即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廣東省
  • 發布文號:粵府〔2006〕97號
  • 發布日期:2006-09-0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粵府〔2006〕9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農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做好農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義。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產生的特殊社會群體和新型產業大軍,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為省內外農民工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成為全國吸納農民工就業最多的省份,為緩解全國就業壓力和促進地區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廣大農民工也為廣東省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近年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並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解決農民工問題,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受傳統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農民工權益保障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農民工工作面臨的矛盾不容忽視。妥善解決好農民工問題,關係到廣東省經濟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關係到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同時,也將對全國就業局勢的穩定產生重要影響。對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出發,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站在構建和諧廣東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擺上重要位置,加強領導,加大力度,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按照構建和諧廣東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類指導,重點突破,配套推進,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堅持改革創新,把農民工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和有序發展軌道;堅持在發展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問題,加快推進我省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目標任務:“十一五”期間,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職業培訓體系,實現本省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400萬人,轉移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240萬人;健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執法監督機制;構建惠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務體系,把農民工全面納入政府綜合管理服務範圍;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二、建立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加快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預警與應急處理制度和信息網路,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被勞動保障部門列入重點監控對象的企業必須定期報送工資支付情況。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建設單位的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積極推進建立勞動保障、公安、檢察院、法院、稅務和工商等單位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為的常規機制。採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欠薪、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嚴懲。
(二)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按照省委九屆五次全會關於“逐步提高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精神,至少每兩年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使最低工資標準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提高農民工工資。建立小時最低工資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依法支付農民工加班工資。對採取不合理的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以物代幣和其他方式變相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要按規定嚴肅查處。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增長指導線,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三)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和勞動契約備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記與契約備案信息網路,推行網上申報,實行用工登記與契約備案一同辦理。加強勞動契約管理,制定和推行規範的勞動契約文本,明確必備條款和禁止條款。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對不執行勞動契約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憑證上崗。改善農民工安全生產條件,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並切實落實傷亡賠償。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責任。
(五)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禁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認真貫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行為,建立舉報企業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獎勵制度,認真開展民眾舉報和投訴案件查處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支持職能部門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正常執法行動。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建立維護農民工權益和綜合治理違法行為的聯動工作機制,嚴厲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一步推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和公開曝光制度。組織對企業勞資人員、有違法現象的企業和新開辦企業的負責人的勞動保障法規培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隊伍,充實監察力量,強化監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責任制度。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加快推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和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和預約開庭、費用減免、弱勢救助的原則,妥善處理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進一步完善“12333”勞動保障電話熱線系統,方便農民工諮詢、舉報和投訴。各有關部門要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落實接待室和工作人員,認真受理和依法處理農民工的舉報投訴,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合理訴求。
(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輸出地要切實保障農民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輸入地政府和農民工所在單位要為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方便,保障農民工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輸入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職務晉升、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應按規定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農民工。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八)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強農民工勞動保障普法教育,建立農民工進城就業前的勞動保障法制培訓制度,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課程中增設勞動保障法規內容,切實提高農民工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鼓勵和支持律師與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開展訴訟、協調或調解活動並適當減免費用。探索建立司法、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建設、法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單位之間相互協調的農民工維權綜合援助機制。
(九)充分發揮工會等民眾社團組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為重點,大力推進工會組建工作,廣泛吸納農民工參加工會。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契約、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切實發揮工會作為農民工的維權組織、維權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條件為農民工辦實事,為困難農民工提供幫扶服務。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立覆蓋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體系
(一)統籌做好城鄉和省內外勞動力就業工作。改革城鄉、地區分割的就業管理和服務體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體制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統籌組織廣東省城鄉和外省勞動力就業服務工作。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為農民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加強就業管理,嚴格執行就業登記和憑證就業制度。所有勞動者包括農民工就業必須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憑證進行勞動契約備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業、教育、衛生、計生、醫療等各項公共服務。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抓緊研究建立經濟發展與就業相協調的分析、評估和決策機制,加大省內外勞動力協調就業的預測和調控力度。加強對農民工供求的分析預測和規劃調控,保持與我省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總量平衡,改善供求結構。
(二)強化對農民工的公共就業服務。各級政府要把本地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外來農民工全面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街道(鄉鎮)四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與設施,並落實經費。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信息網路。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農民工專門服務視窗,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並可逐步擴大提供其他就業服務項目。有關商業銀行也可按條件為培訓合格、有創業意願但自有資金不足的農民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農民工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對免費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的各類機構,各級政府要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訂。
(三)加強區域勞務合作,提高農民工組織就業程度。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支持省內外勞務合作,把區域勞務合作項目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投資項目計畫。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泛珠三角勞務合作制度和廣東省地區之間勞務幫扶制度。加快實現省內勞動力市場信息共享,積極推進省際和省內遠程見工系統建設,組建全省和省際勞務派遣組織,加快建立培訓、就業和維權“三位一體”的勞務合作機制,提高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組織化程度。
(四)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最佳化農民工就業結構和就業質量。根據全省及各地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制訂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專項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大力提高農民工職業能力。全面實施“廣東省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組織實施“廣東省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計畫”,加強對在粵就業農民工在崗職業培訓工作,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培訓投入機制。積極為農民工提供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和專項能力認證服務。
(五)落實農民工培訓的政策和責任。加快構建覆蓋農民工的職業培訓網路。各級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體的綜合性培訓基地或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積極吸納現有各類涉農培訓機構開展農民工培訓;鼓勵工青婦組織、企業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並給予相應補貼。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強化用人單位對在崗農民工的培訓責任,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並按農民工占全部職工的比例安排農民工在崗培訓經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按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集中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牽頭會省財政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四、改革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優先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加快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不斷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為已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依法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地應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範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方式就業的,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醫療保險;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可採取單獨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門診特定病種和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農民工特點,探索簡便靈活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加快研究制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和政策,確保參保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抓緊研究建立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要按規定繼續為其繳費。研究制訂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和跨城鄉流動的轉移接續辦法,切實保障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權益。
五、加強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
(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範圍。輸入地政府在編制本地及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增加與農民工相關項目的公共財政支出,不斷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對農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水平。
(二)統籌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費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要接收夫妻同在廣東省、就業時間較長且納入就業管理、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農民工的子女入學。各地要充分挖掘現有公辦學校潛力,有條件的地區可興辦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公辦學校。對接收以農民工子女入學為主的各類正規民辦學校,各級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強管理。
(三)加大農民工疾病防治和適齡農民工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宣傳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對患國家規定的特定傳染病的農民工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治療。建立職業病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機制,嚴格監控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建設項目,做好農民工職業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認真調研,合理規劃,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合理設定醫療機構。要調動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積極性,引導社會資源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營醫院,發展社會衛生服務,以滿足農民工的就醫需要。醫療機構要積極探索開展平價門診、平價病房,努力降低農民工的就醫費用。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農民工進行免費體檢,對患病的農民工要按規定給予治療。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四)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入地與輸出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免費向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務項目和藥具。建立困難農民工生育援助機制。做好農民工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農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嚴格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
(五)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輸入地政府要把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加強對農民工居住場所衛生和安全條件的監管。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和地區,可建設或提供農民工集體宿舍,配套公共飯堂和學習娛樂等設施,實行統一管理,租用費用要與農民工收入水平相適應。農民工集體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設小區,在小區內實行綜合管理服務,大力整治社會治安,培育農民工社區文化,營造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
六、大力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穩定轉移就業
(一)大力促進農民工在非農產業和城鎮穩定就業。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優惠扶持政策,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富餘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的容量。各地要按照《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4號)的要求,確保城鄉統籌就業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珠江三角洲地區要在2010年年底前,全省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以城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登記、就業準入資格、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服務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五個統一”為主要內容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制度,為農民工穩定轉移就業提供政策和服務保障。採取措施擴大農村轉移勞動力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待遇和就業扶持政策的區域範圍,2007年年底前各市應統一本市農民工就業服務待遇和扶持政策,2010年年底前實現全省統一。
(二)推進配套制度改革,為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創造有利條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的問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要逐步擴大廣東省農民工自由遷轉戶口的區域範圍。公安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抓緊制訂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並有固定住所、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農民工憑有效就業、社會保險和居住憑證入戶就業地的戶籍政策和標準。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入戶。
(三)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權益,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各地要按照國家規定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不得以農民工進城務工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和培訓就業專項資金的辦法。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含職業技能鑑定和就業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工作計畫,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各地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將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符合當地基本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救助範圍,給予基本醫療救助。
七、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切實把農民工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做好農民工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廣東省是農民工就業第一大省,做好農民工工作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要把解決農民工問題和統籌城鄉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制訂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建立工作責任制,逐級抓好落實。
(二)完善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省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農民工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委宣傳部、省委農辦、省法院、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建立部門工作職責制度和綜合管理服務協調製度,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儘快制訂工作實施計畫和工作措施,檢查監督各項政策和工作的落實。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針對廣東省農民工數量大、流動性強的特點,將部門綜合管理服務的重心下移,加強各部門在街道(鄉鎮)、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的業務銜接和協調,依託基層平台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
(三)進一步完善與農民工相關的法規政策。根據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廣東省現行涉及農民工勞動就業、用工管理、權益維護、社會保障、教育、治安、計生和戶籍等方面的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和不合理規定,增加農民工管理服務要求,保證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到位。省勞動保障廳要加強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協助立法機關做好與農民工工作相關的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推動農民工權益保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四)加強農民工工作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管理工作。要加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各部門業務信息聯網運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勞動保障、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統計聯審制度和定期調查制度,建立農民工個人信息資料庫,及時反映和更新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和管理服務情況信息,提高綜合管理服務水平。
(五)加大對農民工工作的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就業管理服務、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維權和信息系統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正常支出項目範圍,保證農民工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省財政安排相關經費,對經濟困難地區和農民工數量較多、管理服務任務較重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通過社會籌集、企業出資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六)加強宣傳和引導,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愛護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全社會都要樹立理解、尊重、關愛和保護農民工的意識,與農民工和睦相處,互助互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在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設立公共服務點、舉辦知識講座、開展法制宣傳、組織各類農民工主題活動、印發相關政策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省和各地的電視、廣播電台、報紙、網路等主要媒體要開闢農民工專欄,組織新聞報導,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心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的突出事跡和先進典型以及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先進企業,及時曝光嚴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和單位,加強對農民工權益保障情況的輿論監督。總結推廣各地、各部門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推動農民工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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