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的通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8年2月1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 編號:粵府辦[1998]10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粵府辦[1998]10號)
省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
一、獎勵表彰分類和規格
(一)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2.國務院獎勵表彰的獎項,省相應獎勵表彰的獎項;
3.全省綜合性獎項,如全省“勞動模範”、全省“先進集體”;
4.在保衛或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中,作出重大貢獻,需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5.在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特殊貢獻者(含澳、台同胞和香港人士、外國友人),省委、省政府決定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由省政府授獎。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獎勵表彰的:
1.本系統(行業)常規性獎項;
2.專項工作獎項;
3.法律、法規規定由系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表彰的獎項;
4.國務院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獎項,省政府工作部門相應獎勵表彰的獎項。
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獎勵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門授獎,也可與省人事廳聯合授獎。
(三)意義或影響重大的跨行業的階段性專項工作,工作終結或分段進行表彰的,先進單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進個人一般由主管部門表彰。
(四)省直機關內部的獎勵表彰活動和某項具體業務工作的獎勵表彰,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二、獎勵表彰獎項報批程式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或以省政府、省軍區聯合表彰獎勵的獎項、以及原已有專門立項的獎項,如全省“勞動模範”、全省“科技進步獎”等,仍繼承按原規定的程式報批。
(二)除(一)項規定外,其他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或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獎勵表彰的獎項,歸口省人事廳管理。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翌年擬獎勵表彰的計畫報省人事廳,由省人事廳匯總、平衡,提出審核意見(同意、不同意、或其它處理辦法等)報省政府審批。
(三)各民眾團體、基金會(含社會集資、海外捐贈基金)組織全省性的獎勵表彰活動,按本條(二)款規定辦法由其主管部門申報。
(四)申報開展獎勵表彰活動計畫,必須載明該獎項的政策依據、目的、意義以及獎勵表彰的名稱、數量、費用預算及來源和具體組織措施等。
三、獎勵表彰會議審批許可權
(一)列入計畫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表彰會議,要求解決經費或請市、縣領導參加的以部門名義召開表彰會議,要嚴格按照新修訂的《省政府系統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粵府辦[1996]63號)的規定辦理。
(二)列入計畫並經省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門獎項,如要召開獎勵表彰會議並自行解決經費、不請市、縣領導參加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門自行決定召開,同時報省人事廳備案。
(三)計畫外臨時決定的獎勵表彰,原則上不予批准;特殊情況確需予以獎勵表彰的獎項,按第二條(二)款和本條(一)、(二)款規定辦理。
四、獎勵表彰的獎項名稱及獎品製作
(一)表彰的稱號授予,按如下規定進行:
1.國家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授予。
2.綜合性獎勵表彰授予的榮譽稱號,統一使用“模範集體”、“先進集體”和“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其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先進個人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其他方面的先進個人均授予“勞動模範”稱號,授予上述稱號時,在稱號前冠上“廣東省”字樣。
3.行業性或專項性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授予的榮譽稱號,統一使用“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稱號,並在其稱謂前冠以“廣東省”和行業或專項性工作內容名稱。
特殊情況下需授予其他稱號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事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二)對公務員的獎勵表彰,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的獎項名稱給予嘉獎、記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表彰可參照執行。
(三)以省政府名義授獎的獎品,如獎狀、獎牌、獎匾、錦旗、獎懷、獎章和證書等按省政府規定的樣式和規格,由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監製,主辦單位要將頒發的獎狀、獎牌、獎匾、獎盃、錦旗、獎章和證書的照片一式二套,並開具受獎名冊2份送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編號和存檔;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授獎的獎品(同上所列)按省人事廳規定的樣式和規格,由省人事廳監製;凡違反上述規定自行製作的一律無效。
五、獎勵表彰的周期和數量
獎勵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規定的按規定辦;行業性常規獎勵表彰周期一般為3年左右;階段性工作,有指標要求的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選周期。獎勵表彰的數量,原則上按列入評選範圍的單位和總人數的多少確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全省系統性評選表彰數量:先進集體一般控制在50個以內;先進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六、獎勵表彰經費和受表彰獎勵者的待遇
(一)綜合性、非行業性的特殊獎項的獎勵經費,可根據實際情況請示省政府。
(二)各部門行業專項獎的獎勵經費,由各部門按省政府規定的物質獎勵標準自行解決。
(三)評為全國、全省勞動模範(含同時評的先進工作者),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四)其他獎勵表彰的受獎人員均實行一次性獎勵制度,具體由省人事廳會省財政廳提出獎勵標準,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七、其他事項
(一)從嚴控制各類表彰會,一般不單獨召開專項表彰會。可充分利用宣傳面廣、時效性強的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也可與其他工作會議一起套開。
(二)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濫設獎項和表彰稱號、濫發獎品獎金;不得擅自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對在獎勵表彰工作中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撤銷其所授予的獎勵。擅自開展獎勵表彰活動的,受獎者不得享受有關待遇。
(三)省人事廳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全省各部門獎勵表彰的實施情況匯總向省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規定與本辦法有矛盾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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