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私營企業的若干規定

為加快我市私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廣州市發展私營企業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發展私營企業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27號
  • 發布日期:1989-03-13
  • 生效日期:198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發展私營企業的若干規定
(穗府(1989)27號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為加快我市私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
(一)對私營企業登記,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88]117號文的規定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對於私營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應在十五天內辦理登記完畢或答覆不同意登記,並說明理由。
(二)私營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得以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形式進行登記。
(三)鼓勵私營企業投資者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只要具備條件,一個投資者可以辦幾戶私營企業。
(四)放寬對私營企業的名稱管理。產品大部分出口或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名優產品稱號的,可在字號前直接冠市名。
(五)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除軍工、金融業和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行業不得生產和經營外,只要市場需要和具備必要的資金、設備、場地等條件,其它行業的項目均允許經營。
(六)允許私人租賃國營、集體企業的閒置廠房、設備開辦私營企業。
(七)對於農村貧困地區新開辦的私營企業,在註冊資金掌握上可以適當放寬。經工商部門批准,第一年免收工商管理費,第二年減半收取工商管理費。
(八)對於在農村從事直接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的農具修理、製造和飼料加工業,在城市從事社會急需而盈利微薄的行業,在開辦初期有困難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定期減緩收取工商管理費。
(九)私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契約。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向私營企業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二、所得稅的徵收
(一)減、免所得稅:
1.對新成立的私營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一定時間的減、免徵所得稅照顧。對生產性的私營企業可免徵所得稅一年,對非生產性的私營企業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一年,期滿後仍有較大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減、免徵所得稅的時間。對安置殘疾人員的私營企業,可以參照民政福利企業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辦理;對新辦專門從事飼料原料生產、飼料加工、飼料添加劑生產的私營企業,免徵所得稅三年;私營企業以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綜合利用生產的建材產品實現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五年。對重新更換牌照或搞投機取巧鑽國家稅法空子的,不能再繼續享受減、免徵所得稅的照顧。
2.私營工業企業生產的新產品,經市新產品評審小組審定後,可按市經委、市科委、市財局、市稅局、市工商銀行[1985]8號文的規定辦理減免稅。
3.私營企業接受外商、僑商和港、澳、台商來料、來件加工裝配,其來料來件價值占產品總值的20%以上的加工裝配收入,從加工產品的第一筆業務收入起,三年內免徵該項所得稅。私營企業自營出口產品所獲得退回的產品稅、增值稅,可不併入企業利潤征所得稅。
4.私營企業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三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5.私營企業從事水上運輸,按規定納稅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的,依照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應納稅額30%的幅度內,酌情減征。
6.私營企業投資者用企業稅後利潤購置的固定資產,在本企業使用時間達到稅法規定該資產折舊年限的一半以上時間的,對其轉讓、變賣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增值的收入),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7.發生經營虧損的私營企業,經稅務部門核准,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但連續抵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連續發生年度虧損的不能合併進行彌補,只能分別年度在相應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進行彌補。
8.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按規定應依照4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如在個人消費這部分數額中提取用於企業集體福利、獎勵和分紅(分紅比例不得超過提取數超的50%)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對私營企業暫不徵收獎金稅。
(二)以下項目允許列入成本:
1.工資(包括各種補貼、獎勵,下同)。可由企業選擇如下的一種形式。經稅務部門同意,在成本中列支:
(1)職工工資可相當於本地區同行業的國營、集體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倍以內按實列支,廠長(經理或董事長)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十倍以內按實列支;
(2)經勞動部門核准的勞動契約規定的工資額;
(3)計件工資、分成工資由稅務部門按稅法規定審定的數額按實列支;
(4)計稅工資。由市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核定私營企業在冊人員的計稅工資總額或月人平計稅工資額。
2.福利基金。私營企業建立福利基金,允許企業按稅前列支工資額的11%提取。
3.企業主要變動費用(包括業務費、差旅費、臨時性雜費),可由稅務部門分別行業(例如工業、建築安裝業、商業、飲食服務業等)核定費用率(按銷售或加工收入額的比例),給予稅前列支。
4.廠長、經理基金,可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在稅前列支。
(三)私營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帳冊,實行查帳計征。凡領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稅務部門對於目前建帳有困難的行業或企業,應給予輔導,並研究制定切合廣州市實際的可行辦法。
三、利用外資業務
(一)利用外資方面
1.私營企業與外商舉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可參照中外合資經營法、合作經營法的精神執行。
2.私營企業與外商舉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享受現行給予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3.私營企業與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可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4.加強投資方面的引導,鼓勵舉辦生產性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凡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私營企業,可享受這兩類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5.嚴格做好項目前期中外投資者的資信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規定並在契約中明確列明具體出資期限。
6.總投資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只要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需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由所在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區、縣外經委批准,市外經貿委核發證書;總投資額為五十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報市外經貿委審批和核發證書。
7.私營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物資設備進出口管理,按國家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實施辦法執行。
(二)承攬“三來一補”業務方面
私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簡稱“三來一補”)業務,具體做法按穗府[1987]66號《關於加快我市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辦理。私營企業可以與外貿公司一起附鑒“三來一補”契約。
(三)私營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
1.私營企業進口技術、設備及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視其外匯來源、進口商品是否涉及許可證等情況,參照國營、集體企業的進口管理辦法執行;私營企業的出口產品可由外貿公司收購或委託其代理出口,也可由市外經發展總公司及其各區、縣的分支機構收購或代理出口。
2.私營企業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料及生產需要的原材料、零配件,由企業自行辦理進口手續,或委託市外資企業物資服務公司代理進口(其中涉及許可證管理的,必須按規定事先申領許可證),其產品可自行出口或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行辦理進出口手續的,必須配備相對固定的、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報關員一至二名。
3.私營企業與外商舉辦“三來一補”項目的,必須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作其商務代理。
(四)私營企業的外匯留成及其使用
1.私營企業產品出口的外匯留成比例及其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利潤分成所得外匯的留成比例,參照廣州市國營、集體企業現行的外匯留成辦法執行。
2.私營企業的留成外匯,可用於進口本企業生產需要的技術設備及原材料、零配件;可作出國考察、培訓及商務洽談的費用;可按規定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進口本企業生產需要的技術設備及原材料、零配件用匯,須憑進口批文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用匯。
四、出境考察及商務活動
(一)私營企業人員要求出境考察、培訓及商務洽談,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因私護照。申請手續按公民因私出境手續辦理。
(二)私營企業申請自費派員出境考察、培訓和商務洽談,須持有足夠的外匯留成數額及外匯管理局出具的外匯留成證明。
五、私營企業的開戶、結算以及申請貸款
(一)各專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對私營企業的開戶、結算應給予支持。用於流動資金方面的貸款,銀行視信貸能力給予支持。要加強對私營企業的現金管理和監督。
(二)對私營企業,可採用抵押貸款或擔保貸款。貸款的利率,可參照現行銀行規定對個體戶、個人貸款的利率,並根據貸款時間長短、資金成本和資金供求關係實行浮動。
(三)私營企業的貸款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制定。各專業銀行應指定營業機構或專人負責私營企業的貸款工作,並協助其管好用好資金。
六、勞動管理
(一)私營企業可自行決定用工形式,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招用和辭退工人。
(二)私營企業招用本市城鎮戶口人員,可憑企業招工函直接到區(縣)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工手續。
(三)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四)私營企業招用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規定。勞動契約書由市勞動局統一制訂。
(五)私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六)私營企業的職工工資,原則上不低於本市同行業同類型國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
(七)私營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參照執行《廣東省安全衛生工作條例》,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九)私營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企業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經職工本人同意,並發給職工加班工資。
(十)私營企業職工節假日、工作休息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一)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的,應予以糾正,並由勞動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處理:
1.不按國家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
2.招用童工的;
3.違反勞動契約,侵犯工人合法權益的。
七、私營企業的用地
(一)私營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承包的方式,對土地來源合法、非違章建築的屬於國家、集體單位所有的,或者屬於個人所有的廠房,進行生產性經營。
(二)各區、縣在城鄉結合部或郊縣範圍內興辦的工業開發區或工業加工區,可以出租廠房給私營企業。也可以劃出一塊地方作為私營企業開發區,以有償使用的方式給私營企業進行生產性經營。
八、私營企業協會
私營企業協會是私營企業經營者自願參加的民眾性組織,實行自選協會領導成員,自聘協會工作人員,自理協會事務,自籌協會經費,並按章程辦事。
私營企業協會應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也可以申請參加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作為團體會員。
本規定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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