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日期為1989年2月14日,生效日期為1989年4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穗府[1989]22號
  • 發布日期:1989-02-14
  • 生效日期:1989-04-01
【發布單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暫行規定
(穗府(1989)22號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本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協調建築設計的規劃管理和專業管理,減少建築報建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單位和個人在市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報建階段的專業管理。
第三條建築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應按照《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地方有關專業管理的規範、標準、設計規程進行建築設計,並對建築設計全面負責。
第四條專業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應分階段進行專業管理。在建築報建階段,先對土建部分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不涉及土建部分的專業管理,可在土建主體施工階段提出審查要求。
第五條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應以規劃要求為重點進行管理。對其建築設計,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點及建築間距、建築密度、容積率、公共配套設施等技術經濟指標和城市建築環境、建築空間和建築藝術等方面的要求,並按照《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六條凡涉及專業管理的建設項目,本規定已明確由規劃管理部門一併審查的,或專業管理部門對土建部分已有書面審查意見的,規劃管理部門應執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標準、設計規程,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
第七條規劃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職能作用。對建築設計土建部分的審查,應與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專業管理部門建立定期聯審制度。對建築設計涉及的有關各項專業管理要求,應進行綜合、協調直至作出仲裁。各專業管理部門應根據裁決採取相應措施。
第八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對建築報建審批的各項管理進行協調。凡符合《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要點,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規劃管理部門應予辦理報建手續。
第九條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的建築設計各層平面圖,必須註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產廠房、倉庫的建築設計,必須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說明生產廠房、倉庫的類別。生產廠房的建築設計,還須說明生產過程中有無污水、煙塵、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排放,有無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輻射、振動、噪聲等有害作業部位和程度,以及與建築設計的關係和相應的措施。倉庫的建築設計,還須說明有無貯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範措施。
第二章 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
第一節 消防
第十條以下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有關規定,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
(一)九層以下(含九層、下同)及其首層或首、二層為商業網點、辦公用房、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機動車庫、丁類和戊類生產廠房或倉庫的住宅;
(二)九層以下的辦公樓和六層以下(含六層、下同)的教學樓;
(三)丁類和戊類的生產廠房或倉庫;
(四)1000伏以下的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十條以外的公共民用建築,十層以上(含十層、下同)的居住民用建築,甲、乙、丙類生產廠房或倉庫,1000伏以上的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煤氣站(含貯存點),加油站和油庫等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以及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消防安全的特殊處理,其建築設計應先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取得對土建部分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以外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由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建築報建後,與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聯審,並對土建部分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節 環境保護
第十三條凡建設可能產生新污染源或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或申領設計要點時,要附上經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選址,定點審查同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可能產生新污染源或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衛生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建築設計。
第十五條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
(一)九層以下及其首層或首、二層為非經營飲食的商業網點、辦公用房、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機動車庫、不貯存化學物品或溶劑的倉庫的住宅;
(二)九層以下的辦公樓、教學樓、幼稚園;
(三)游泳池;
(四)不貯存化學物品或溶劑的倉庫;
(五)小型機動車庫;
(六)加油站;
(七)環境治理工程的建築設計部分。
第十六條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由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建築報建後,與環境保護管理部門進行聯審,並對土建部分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九層以下首、二層有非營業性廚房餐廳、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機動庫、一般性生產廠房、一般性倉庫的綜合樓;
(二)九層以下有實驗室的教學樓;
(三)九層以下有化驗室的辦公樓;
(四)電信設施用房;
(五)供變電站和發電機房、變配電房;
(六)涉及一般環境保護問題的中、小型生產廠房。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其建築設計應連同有關資料先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對土建部分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
第三節 衛生防疫
第十八條以下建設項目的衛生防疫,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
(一)九層以下及其首、二層為非經營飲食且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的商業網點、辦公用房、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機動車庫、貯存無毒無害物品的倉庫的住宅;
(二)九層以下的辦公樓、教學樓;
(三)小型游泳池;
(四)貯存無毒無害物品的倉庫;
(五)小型機動車庫;
(六)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廢”的小型生產廠房;
(七)變配電房。
第十九條以下建設項目的衛生防疫,由規劃管理部門受理建築報建後,與衛生防疫管理部門進行聯審,並對土建部分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九層以下首、二層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機動車庫、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和不排放“三廢”的小型生產廠房、貯存無毒無害物品的倉庫綜合樓;
(二)九層以下有實驗室的教學樓;
(三)九層以下有化驗室的辦公樓;
(四)非營業性游泳池;
(五)含發電設備的變配電房;
(六)存在有毒有害物品,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倉庫;
(七)非公用性碼頭。
第二十條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以外建設項目的衛生防疫,其建築設計應連同有關資料先報衛生防疫管理部門審查,取得對土建部分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報建。
第四節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凡建設生產廠房,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勞動部《關於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建築設計;凡建設蒸汽、熱化鍋爐房,應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建築設計。
第二十二條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或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輻射等有害作業部位的生產廠房和一層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大型生產廠房,以及貯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其建築設計應連同有關資料先報勞動保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對土建部分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
第二十三條凡建設獨立設定的鍋爐房,其建築設計要否取得勞動保護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由規劃管理部門在提供設計要點或審理建築報建時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設定在建築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首層、頂層的鍋爐房,在建築設計方案階段先報勞動保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對土建部分有關措施的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進行建築設計。
第五節 人防工程
第二十四條十層以上或基礎埋深達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均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九層以下面積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應按建築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的居住區、小區和統建住宅,應按規劃設計總建築面積(不含十層以上部分)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並由設計單位先取得人防工程管理部門的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建築設計,對人防工程設計全面負責。規劃管理部門對其建設設計經核對人防地下室面積後,進行一次性審批。
第二十五條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因工程地質等原因難以按規定設計相應面積的人防地下室,以及屬《廣州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況的,其建築設計應先取得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
第六節 綠化
第二十六條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居住區規劃設計,其公共綠地應按照《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附表三用地指標控制。居住小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指標,分別為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5%至10%和7.5%至15%。
第二十七條對古樹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以及經市人民政府公布和掛有標誌保護的樹木等,原則上不得砍伐、修剪和遷移。凡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架空和敷設地下管線,距離上述樹木的樹冠邊沿應不少於五米。如城市建築確需砍伐、修剪和遷移上述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
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軍事設施確需使用大面積的成片綠地和處理花草樹木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批准定址時,應將有關圖紙、檔案抄送市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涉及砍伐、修剪和遷移一般樹木的,規劃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並將批文抄送市綠化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節 道路交通
第三十條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的建築設計,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和附表八有關配置相應的腳踏車,汽車停放場(庫)的規定執行,由規劃管理部門對其建築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
第三十一條凡在城市交通繁忙地段建設產生和吸引大量交通流量的大型項目,規劃管理部門應在確定選址前會同交通、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建設大中型生產項目或在城市交通幹道兩旁建設商業、服務業、娛樂業等引起交通量較大的項目,涉及機動車出入口設定、停車場地、裝卸貨物場地、車輛迴旋場地等問題,其建築設計要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由規劃管理部門在提供設計要點或審理建築報建時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第八節 其他
第三十三條文物古蹟與建築保護管理,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第七節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白雲機場、岑村機場淨空控制高度管理,由民航廣州管理局,廣州空軍司令部分別將機場控制高度範圍以及該範圍淨空控制高度的計算公式提供給規劃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其要求審核建築設計,並將報建審批意見抄送民航廣州管理局或廣州空軍司令部進行覆核;如有異議,應在接到批文第二天起十五天內向規劃管理審批部門提出,逾期視作同意辦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如涉及市政設施、環衛、港務監督、鐵路、電力、有線無線電訊、軍事場地、地震測量等專業管理,其建築設計要否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由規劃管理部門在提供設計要點或審理建築報建時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第三十六條住宅組團以上的規劃設計如涉及有關污水處理等問題,要否取得市政、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由規劃管理部門在提供規劃要點或審理規劃設計時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屬縣有關建築報建審批專業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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