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07月24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穗府[1990]67號。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0年07月24日
  • 發布文號:穗府[1990]6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67號
【發布日期】1990-07-24
【生效日期】1990-07-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穗府(1990)67號一九九0年
七月二十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二條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設計誰負責,誰建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和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座落在本市範圍內十層(含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築(包括底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築高度二十四米(含二十四米)以上的其它民用高層建築。
第四條消除高層建築的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確保高層建築安全,是每個管理和居住人員應盡的責任。
第五條負責新建、擴建或改建、裝修高層建築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標準及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由報建特許人將工程設計圖紙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六條新建、擴建或改建、裝修高層建築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未完全符合規範要求的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開業使用。
第七條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管理契約,明確職責,並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單位負責組織落實。
第八條高層建築的施工與消防的供水應同步到位,並保證消防供水有效射程不少於十三米。
第九條高層建築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任意降低耐火等級;用於天花吊頂、間牆、保溫以及消聲的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條高層建築電氣設施的裝置要嚴格按國家《建築電器設計技術規程》和《廣州地區電氣設備裝置規程》進行。對悶頂、夾層等隱蔽性的電線須套入金屬管內,線頭須絕緣後裝入接線盒內密閉;對電氣設備、防雷設施的安全狀況及線路絕緣性能,應經常檢查;每年春、秋季節須進行一次測試,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
第十一條高層建築內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因維修需要架設臨時電線的,必須報經本單位防火責任人批准,使用臨時電線的時間不得超過半個月,到期應拆除。
第十二條高層建築內的倉庫、辦公室,每天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清理雜物,切斷電源。
第十三條高層建築的賓館、大廈、酒店、飯店等的客房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燙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寫字樓和兼作辦公用的住房確因工作需要安裝複印機、電傳機、電腦打字機等設備的,應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空調用的送風、迴風管不應穿越防火牆。如確需穿越防火牆的,必須設定阻火裝置。
第十五條高層公共建築內確因需要採用臨時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認真遵守安全動火規定。
第十六條建築物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療等必需且日用量不超過二十千克的,可分類分倉儲存三至五天的用量,並定人、定點、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築內儲存、銷售、燃放煙花。
高層建築賓(旅)館、酒店不得儲存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尚未採用管道供氣的高層建築住宅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時,每戶只準限量一瓶;且必須配備滅火設備,禁止在用氣爐的房間內同時使用其它明火爐。
第十八條排油煙管道,煙囪必須定期進行清理維護,大清理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煙囪排油煙管道轉角位的清理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排油煙罩口的清理每周不少於一次。
第十九條高層建築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不得堵塞和占用;嚴禁在各樓層的通道及出入口處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必須設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並在出入口處的顯眼易見的位置設立應急疏散標誌和事故照明裝置。
第二十一條高層賓館、酒店內各樓層須安設緊急疏散廣播器材,並應配備緊急救生器具,客房內須有安全疏散的線路指示圖。
第二十二條凡在《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公布實施前建設使用的高層建築,其經營管理單位應逐項對照檢查,對火險隱患和未完善的消防設施,必須作出整改計畫,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並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條高層建築必須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裝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栓箱內增設消防軟管卷盤,軟管射程應能達到室內任何部位,但軟管的長度不得超過三十米。
第二十四條高層公共建築應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定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並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建立消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消防技術人員晝夜值班,負責監測、處理、登記火警事故。
第二十五條高層建築的使用單位,必須設立消防安全機構,確定一名領導擔任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並對本單位屬下部門層層委任防火責任人,制定和落實領導與員工各個崗位的防火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高層賓館、酒店、綜合樓的所有管理人員均須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其中正、副經理,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均應參加市消防部門舉辦的消防知識輪訓學習,其他人員每年由本單位至少進行兩次消防訓練。凡新招收的員工必須經過消防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七條高層賓館、酒店、綜合樓必須建立一支專職或兼職的救護隊伍,堅持晝夜值班巡邏,隨時應付突發火警。
第二十八條被列為一、二級消防重點的高層建築,必須逐個建立防火檔案,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十項標準”年審驗收,發現火險要及時整改。
消防重點高層建築還須制定滅火、疏散方案,並於每年入冬前組織一至二次演練。
第二十九條超高層(一百米以上)的建築,每隔十五層應建一間防煙防火的避難層;樓頂宜設一個直升飛機救生專用的停機坪。
第三十條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廣州市消防監督若干處罰規定》有關條款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交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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