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5-28  
  • 生效日期:1994-05-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單位或個人的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應貫徹“長期堅持,平戰結合,全面規劃,重點建設”的方針,並應納入城市規劃和基建計畫。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公共工程(含中國小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級人防部門負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產權所屬單位負責。
第五條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防辦)是同級政府主管轄內人防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人防辦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工程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檢查監督人防工程計畫和規劃的實施,審批人防工程的初步設計;
(四)參與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竣工驗收、工程檔案等方面的技術管理、質量監督、科技信息、經驗交流;
(五)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維護和使用。
第二章 建設標準和審批
第六條凡在本市區範圍內的民用建築包括舊房拆除後新建的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各種辦公樓、科研和醫療用房等建築的建設單位,不論何種投資來源,均按規定的標準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凡在市區的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和外地在廣州市機構的人防工程建設,均須報市人防辦審批;其餘單位的人防工程建設由區人防辦審批,報市人防辦備案。
第八條建設人防工程的標準:
(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的民用建築,應修建與首層面積相等的人防工程;
(二)新建9層以下民用建築,按地面新建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人防工程;
(三)原9層以下民用建築加建至10層以上的,應按本條(一)項規定修建人防工程。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防工程,經批准由人防辦易地建設:
(一)建設地段地下管網密集難以保證施工安全的;
(二)岩基、流沙或地處內街小巷,余泥運輸困難的;
(三)按標準應修建人防工程的面積小於150平方米的;
(四)加層建設應修建的人防工程,因無補充建設地盤的。
第十條分期建設項目,在第一期工程應建的人防工程,因特殊情況,經人防辦批准可推遲在第二期工程補建,但應向人防辦繳納應建工程費用作為緩建保證金,當補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將保證金退回,如超過5年仍不補建的,保證金不再退還,由人防辦作易地建設人防工程的費用。
第十一條凡在1988年2月市人民政府頒布《廣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後報建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必須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後的90天內向人防辦辦理補建補交易地建設人防工程費的手續,如不補建或補交人防工程費的,城市規劃部門應對其新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限制。
第三章 規劃和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防辦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本市人口密度、地面和地下規劃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等,編制人防地下室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的重點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居住區、小區、統建住宅區和舊城改造區以及交通主幹線沿線地段,形成相對配套的人防工程體系。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不計入規劃建築容積率的指標。
第十三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人防工程,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所需的資金和材料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概(預)算之內,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第十四條在民用建築項目設計任務書中,對人防工程地下室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人防工程建築面積、造價;
(二)戰時用途和防護等級;
(三)平時用途和效益預測。
第十五條修建人防工程規劃和計畫實施情況,由市建委會同市計委、市人防辦、市規劃局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由建設銀行廣州市分行負責監督。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編制修建人防工程計畫,其主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報建民用建築項目時必須把人防工程建設計畫和地面建設計畫同時上報市計委和市人防辦。凡不按規定上報修建人防工程計畫的單位,市計委不予列入基建計畫,不發固定資產許可證;人防辦不予辦理有關建設手續;規劃部門不發建築審核書;城建部門不核發施工許可證;建設銀行不予撥款。
第四章 設計管理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的設計必須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及項目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要求,根據有關規範進行設計,並對人防工程的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設計應根據建設條件,滿足戰時和平時兩種使用功能。設計單位應有專業人員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的技術工作。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的初步設計按管理許可權經市、區人防辦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審定後,應送原審查同意的市、區人防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人防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設計,必須經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凡涉及面積、平面布置、防護等級、密閉等重大變更,按管理許可權須經市、區人防辦批准。
第二十二條評選優秀設計項目應將地面、地下人防工程設計情況統一考慮,凡人防工程不符合設計、施工技術規範和平戰結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評為優秀設計項目。
第五章 施工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須由持省、市施工執照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嚴格遵守有關施工操作規程和技術規定,並對人防工程的施工和安裝質量負責,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設計。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加強人防工程施工的技術和質量管理。接受人防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凡不符合技術規範的,人防部門有權制止與糾正。對人防工程的關鍵部位,人防部門應會同設計人員及時進行局部驗收,並在施工記錄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具備下列條件:
(一)關鍵部位、隱蔽工程施工記錄齊全,施工質量達到要求,無隱患,無滲漏水;
(二)出入口部位防密門、密閉門和“三防”設備符合要求,安裝齊全,運轉正常(設計指明預留者除外);
(三)工程回填按設計要求復土完畢;
(四)防護區與非防護區接合部穿管的密閉處理符合要求;
(五)竣工資料齊全合格。
第二十六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並有原審核的市、區人防辦參加。凡人防工程沒有竣工或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應暫緩驗收,並限期補救完善。
第二十七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由建設單位填報竣工驗收表和工程技術檔案檔案一式兩份,送原審核的市、區人防辦歸檔。
第二十八條凡未經市、區人防辦驗收的人防工程,建設銀行審核工程結算時,不支付工程尾數。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報建人防工程時,必須向分管的市、區人防辦交付人防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其金額按人防工程投資總額的1%計算。但國內工程最高不超過3萬元,外商投資工程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工程檔案送市、區人防辦審查合格後,退還工程檔案保證金。
第六章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人防工程應經常維護、保養,保持結構完好,內部整潔,通風、通水、通電設備良好,運行正常。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人防工程排放污水,不得堆放廢棄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的範圍內採石、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的,必須經市人防辦批准。凡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經批准後,由拆除單位補建或經濟賠償。
第三十三條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由市、區人防辦負責,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用由單位負責。
第七章 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必須報分管的人防辦審批,單位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由單位自行決定。凡人防工程竣工3年後仍不使用的,由市人防辦統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條凡建設費用列入商品房綜合開發成本,按規劃統一建設的人防工程,均列入本市公共人防工程管理,作為國家的人防戰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售,並按開發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移交市、區人防辦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對工程負責維護管理和設備維護更新,以及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七條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應按規定向市、區人防辦交納人防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使用費另行規定。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防辦予以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設計和施工質量均同時評為優秀工程的;
(三)對人防工程維護、安全管理有突出成績或被評為工程維護管理先進的。
獎勵資金可在當年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中提取2%至5%和在拆除工程賠償費中提取5%至15%。
第三十九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建設人防工程的,除補建或補交易地建設費外,並按應建人防工程造價的1%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按應建面積每平方米1元處以罰款,但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
(二)施工單位不按施工圖紙施工或擅自更改圖紙,造成人防工程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應當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如無法補救的,還應承擔重新建造的全部費用。
(三)凡向人防工程排放污水、堆放廢物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或腐蝕性物品的,除限期清理外,並按污染或堆放面積每平方米3元處以罰款。逾期不清理的,加倍處罰。
(四)在人防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採石、取土或未經批准埋設管線、修建地面建築物的,除責令立即停工、恢復原狀外,並對當事人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逾期不停工、不恢復原狀的,加倍處罰。
(五)未經人防部門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補建或交納補建費外,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人防工程補建費按現行建築造價計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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