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廠長(經理)離任時,由審計機構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度等,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它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審計實踐中創造的一種新的審計制度。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頌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廠長離任前,企業主管機關(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可以提請審計機關對廠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議”。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廠長(經理)的經營思想和道德品質。看其是否正確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財經法規、制度,按照兼固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利益的原則正確處理各方面的經濟關係;有無違法亂紀行為和以權謀私的問題。(2)評價廠長(經理)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看其能否合理有效地組織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人力、財力、物力資源,調動職工積極性,不斷提高生產能力,為社會提供符合需要的產品;有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的問題。(3)考核財務成果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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