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起訴書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各國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製作起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准,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起訴書
  • 外文名:Indictment
  • 類別:法律文書
  • 別稱:公訴書
  • 主體:犯罪事實和證據
基本含義,公訴條件,起訴條件,寫作方法,基本寫法,注意問題,製作格式,製作,格式,說明,

基本含義

起訴書也是一種法律文書,在書寫時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起訴書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列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公訴條件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起訴條件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寫作方法

起訴狀俗稱“狀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頻率最大的一個文種。別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要“告狀”,就必須寫起訴狀。起訴狀包括刑事自訴狀、民事起訴狀和行政起訴狀。

基本寫法

起訴狀主要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項。
1、首部。
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況、案由等。標題要寫明案件性質和文書種類名稱,如寫“刑事訴狀”、“民事訴狀”或“行政訴狀”。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雙方,寫時依照先原告人後被告人的順序,分別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系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的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與職務。案由要寫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起訴書起訴書
2、正文。
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事項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有關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契約等。事實和理由首先要寫明侵權行為或犯罪的事實及雙方爭議的具體內容,要把何時、何地、何人、何種手段、情節經過、造成何種後果危害、各自應負的責任,以及實質性分歧等寫清楚。然後,要根據事實和證據闡明理由,具體寫法可採取先寫事實後寫理由的分述法,也可採取邊寫事實邊講道理的夾敘夾議法,視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項
應具體說明起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注意問題

第一、寫作訴狀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刑事訴狀只適用於刑事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則要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製作起訴書。
第二、訴狀內容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體現有理有據的精神。
第三、訴訟請求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言簡意賅。

製作格式

製作

起訴書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案件事實、證據、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尾部七個部分組成。
起訴書的首部由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和文號兩部分組成。除高檢院外,各地方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應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對涉外案件提起公訴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均應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文號由製作起訴書的人民檢察院的簡稱、案件性質、起訴年度、案件順序號組成。
起訴書的尾部有兩部分組成,一是具體承辦案件公訴人的法律職務和姓名;二是起訴書的年月日,為簽發起訴書的日期。
起訴書的正文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案由和案件來源,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情況;
(3)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
(4)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條件,共同犯罪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要結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概括性的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徵,語言要精練、準確;對法律條文的套用,要準確、完整、具體,寫明條、款、項。
案件事實部分,是起訴書的重點。對起訴書指控所犯有犯罪事實,無論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還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須逐一列舉。敘寫案件事實,要按照合理的順序進行。一般可以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一人多罪的,應當按照各種犯罪的輕重順序敘寫,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放在後面;多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或者重罪、輕罪的順序敘述,突出主犯、重罪。敘寫案件事實,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表達方式。對於有證據證明的,特別是屬於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與定罪量刑事實要素,必須詳細寫明,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對於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罪量刑無關的事實,要避免寫入起訴書或者策略性的簡化處理;對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結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對相同的情況進行概括敘述,然後再逐一列舉每期事實的具體時間、結果等情況。

格式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字第 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年×月×日
附:(略)

說明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列印檔案。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列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 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