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公約

底護公約(Convention on Asylum)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舉行的第六屆美洲國家會議通過的一系列公約之一。《公約》規定:各國不得在使館內,軍艦上,軍營或軍用飛機內以庇護權給予普通刑事被告或已決犯或陸軍海軍的逃兵。上述普通犯一俟當地政府要求,應即予以交出,上述人犯如藏匿於外國領土內,則應通過引渡途徑予以引渡。《公約》還規定:政治犯在使館內、軍艦上、軍營中或軍用飛機內所受到的庇護權應予以尊重,但須符合下列規定:庇護僅能在緊急情況下並且嚴格限於為了以其他方式求得安全所必需的期間給予;外交代表、軍艦長或軍用飛機長於給予庇護後,應立即通知受庇護人所屬國的外交部長或當地行政當局;該國政府得要求受庇護人立即離開本國領土;給予庇護的國家的外交代表得要求提供必要保障,俾使受庇護人離國時人身不可侵犯受到尊重等等。美國在簽署該公約時,提出明白保留,提出美國不承認並且不同意所謂庇護權的學說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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