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權案

庇護權案(Asylum Cases)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件。1948年10月,秘魯曾發生一次沒有成功的政變。政變者阿亞·德拉·托雷受到刑事起訴。他在躲藏了3個月後逃進哥倫比亞駐秘魯大使館請求避難。哥倫比亞大使館認為使館有權單方面確定請求人的犯罪性質而同意給予庇護,並要求秘魯給予阿亞·德拉·托雷安全離境的保障。秘魯認為它不受所謂“域外庇護”規則的約束,要求哥倫比亞把犯人交出。兩國由此發生爭端並於1949年8月簽訂《利馬協定》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國際法院對此案作了3個判決,前兩個判決稱為“庇護權案”,第三個判決稱為“阿亞·德拉·托雷案”。判決的要點是(1)國際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的判決中認為“域外庇護”與領土庇護不同,在域外庇護中,單方面確定請求庇護人的犯罪性質將會侵犯罪行發生地目的主權。1933年在蒙得維的亞簽訂的《美洲國家間關於政治庇護權公約》第2條有此規定。但這公約對秘魯沒有拘束力,因為秘魯沒有批准這公約,而哥倫比亞又不能證明這項規則已成了習慣國際法規則。法院駁回了哥倫比亞所謂單方面確定請求庇護人犯罪性質的要求。(2)關於給予受庇護人安全離境保障的問題,法院認為1928年哈瓦那《關於庇護的公約》第2條只規定領土國在要求避難者離境時,才有給予安全離境保障的義務。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因此秘魯沒有義務給托雷提供出安全離境的保障。(3)阿亞·德拉·托雷是在受通緝後3個月才進入大使館避難的,不能認為存在《哈瓦那公約》第2(1)條所指的“緊急情況”,因此哥倫比亞給予托雷的庇護權是不正當的。(4)哥倫比亞雖然沒有義務把阿亞·德拉·托雷移交秘魯當局,但庇護應立即停止。法院認為雙方可在“禮讓和善鄰”的基礎上商定一個實際可行的解決辦法。直到1954年,兩國終於達成協定,讓阿亞·德拉·托雷離開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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