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

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
  • 發布時間:2003年8月5日
  • 廢止時間:2010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目的: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 類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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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03年8月5日建設部發布)

總則

1.0.1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質量監督行為、制定本工作導則。
1.0.2 本工作導則適用於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1.0.4 工程質量監督除應執行本工作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

術語

2.01 本導則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本導則所稱的有關機構、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2.0.2 本導則所稱的質量行為、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所進行的活動。
2.0.3 本導則所稱的監督註冊、是指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向監督機構辦理的工程項目監督登記手續。
2.0.4 本導則所稱的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是指監督機構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的、對該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活動的指導性檔案。監督工作方案應明確監督重點和基本監督方式。
2.0.5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查、是指監督機構根據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定、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隨機進行的抽樣檢查活動。
2.0.6 本導則所稱的見證取樣檢測、是指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7 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測、是指監督機構在施工現場使用攜帶型儀器、設備隨機對工程實體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的抽樣測試。
2.0.8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監督機構通過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式進行監督、對經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各方責任主體簽字認可的質量檔案進行查驗、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抽查、以監督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活動。
2.0.9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報告、是指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要求、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交的、以證明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檔案。工程竣工報告應包括分項工程驗收表、子分部工程驗收表、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設備合格證、材料設備進場檢驗及複試報告等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工程技術標準的各類技術檔案。
2.0.10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是指監理單位提交給建設單位的、以證明工程項目已完成施工契約的全部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檔案。
2.0.11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是指勘察單位或設計單位提交的、以證明工程滿足設計檔案的要求、設計變更內容已在工程項目上得以實現的檔案。
2.0.12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所形成的、以證明工程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檔案。
2.0.13 本導則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指監督機構在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備案機關提交的、在監督檢查(包括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形成的、評估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備案條件的綜合性檔案。
2.0.14 本導則所稱的不良記錄、是指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錄。

規定

3.0.1 監督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2、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資料以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的監督檢查;
4、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5、對混凝土預製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檢查;
6、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7、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隨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9、其他內容。
3.0.2 監督人員崗位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0.3 監督機構應建立業務管理的有關制度。
監督人員在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應持證上崗、並不得少於2人。
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對發現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應及時發出監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地區年度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年度質量工作目標以及本身資源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畫。
3.0.5 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2、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契約;
3、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5、其他需要的檔案資料。
3.0.6 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信譽和質量保證能力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並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對監督方法作出調整。
3.0.7 監督機構應查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在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中明確以下監督重點;
1、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和方式;
2、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檢測)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內容。
3.0.8 監督機構應將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監督

4.0.1 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4.0.2 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前辦理質量監督註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開工報告)手續情況;
2、按規定委託監理情況;
3、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工作情況;
4、組織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重新報審情況;
6、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情況。
4.0.3 監督機構應對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2、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3、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4.0.4 監督機構應對施工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配置情況;
5、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實施情況;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7、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8、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4.0.5 監督機構應對監理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監理單位資質、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關鍵部位和工序的確定及措施)的編制審批內容的執行情況;
3、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情況;
4.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情況;
5、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情況;
6、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7、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複查情況;
8、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
9、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4.0.6 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類別、業務範圍承接任務;
2、檢測業務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3、檢測內容和方法的規範性程度;
4、檢測報告形成程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程度。

監督

5.0.1 監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採取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與對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環境質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5、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由監督人員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質量情況進行隨機抽檢。
5.0.2 監督機構應對地基基礎工程的驗收進行監督、並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樁基、地基處理的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驗槽記錄;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質量;
3、地基基礎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
5.0.3 監督機構應對主體結構工程的驗收進行監督、並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質量及隱蔽驗收;
2、混凝土、鋼筋及砌體等工程關鍵部位、必要時進行現場監督檢測;
3、主體結構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資料。
5.0.4 監督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裝飾裝修、安裝工程的下列部分內容進行抽查:
1、幕牆工程、外牆粘(掛)飾面工程、大型燈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點部位施工質量的監督抽查;
2、安裝工程使用功能的檢測及試運行記錄;
3、工程的觀感質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資料。
5.0.5 監督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下列部分內容進行抽查:
1、有環保要求材料的檢測資料;
2.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3、絕緣電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電阻的檢測資料、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測試;
4、屋面、外牆和廁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抽查;
5、各種承壓管道系統水壓試驗的檢測資料。
5.0.6 監督機構可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或材料進行監督檢測、檢測記錄應列入質量監督報告。
5.0.7 監督檢測的項目和數量應根據工程的規模、結構形式、施工質量等因素確定。
5.0.8 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1、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2、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澆樓板厚度;
4、砌體結構承重牆柱的砌築砂漿強度;
5、安裝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項目;
6、鋼結構的重要連線部位;
7、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5.0.9 監督機構經監督檢測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的、應責成有關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驗收

6.0.1 監督機構應對以下工程竣工驗收檔案進行審查:
1、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包括結構安全、室內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抽樣檢測資料等合格證明檔案、以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報告等;
2、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6.0.2 監督機構應對驗收組成員組成及竣工驗收方案進行監督。
6.0.3 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對觀感質量進行檢查。
6.0.4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的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
2、對觀感質量檢查驗收的評價;
3、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及程式的評價;
4、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評價。

報告

7.0.1 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0.2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根據監督抽查情況、客觀反映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及檢查到的工程實體質量的情況。
7.0.3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查簽字、加蓋公章。
7.0.4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
2、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3、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檢測)情況;
4、工程質量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5、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6、各方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有資格的人員的不良記錄內容;
7、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8、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管理

8.0.1 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監督註冊及工程項目監督工作方案;
2、質量行為的監督記錄;
3、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抽查(包括監督檢測)記錄;
4、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5、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不良行為記錄;
7、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
8、工程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資料;
9、其他有關資料。
8.0.4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及時整理、並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8.0.5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保管期限分為長期和短期兩種、長期為15年、短期為5年。
8.0.6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案卷的裝具、裝訂應做到統一、整齊、牢固、符合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便於保管與查閱。
8.0.7 監督機構應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的信息化建設、運用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系統、實現監督註冊、行為監督、實體質量監督、不良行為記錄、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的線上作業。
8.0.8 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資料庫、將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標準信息、工程質量狀況統計信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等納入資料庫。
8.0.9 市(地)級以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條件的縣(市)級監督機構應設定質量信息區域網路、其設定應滿足上級部門對質量信息管理及數據傳遞的要求。
8.0.10 監督機構應將所發現的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核實、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通過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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