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通知,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項目已經由其中標,並確定簽訂契約的時間、地點即可。

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對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也應當同時給予通知。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退還這些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標通知書
  • 外文名:Bid notices
  • 對象:招標人,中標人
  • 內容:名稱,價格,工程範圍
作用,法律效力,性質,樣式,發布,法律責任,其他信息,

作用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投標檔案和招標人簽訂書面契約。

法律效力

依照我國《契約法》的規定,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檔案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所謂要約邀請,依照《契約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依照《契約法》第14條的規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從契約法意義上講,招標人的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以吸引其投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契約主要條款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但招標檔案又不同於契約法意義上的一般的要約邀請,本法對招標檔案的編制和內容等方面作了嚴格規定。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標檔案也不同於一般的要約,本法對投標檔案的編制和內容也有明確規定。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該法還規定了投標人對投標檔案的補充、修改和撤回問題。可見,本法對作為要約邀請的招標和作為要約的投標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招標人和投標人的相關行為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契約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本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以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是因為這樣更適合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如果中標通知書在中標人收到後產生法律效力,若招標人及時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是中標書在傳送過程中並非由於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延誤、丟失或者錯投,致使中標人沒有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收到該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如果非因招標人的原因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造成中標人可能並不知道該投標已被接受,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後果並不像招標人喪失對中標人的約束權那么嚴重。這裡所講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具體體現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適用定金罰則返還的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承擔該招標項目的,則招標人對其已經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依照《契約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契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關於締約過失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行為,都屬於締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招標採購契約的成立問題,在下條釋義中詳述。

性質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及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就是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檔案。但要確定中標通知書的性質還得結合我國《契約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確定。《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書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活動,屬於“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行為。我國《契約法》規定,訂立契約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進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內容具體,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將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據此能夠確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俗稱標書)屬於一種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樣式

根據 工程 施工 招標檔案和你單位於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標檔案,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現確定你單位為上述工程設備招標的中標人,主要中標條件如下:
工程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面積  ㎡
中標價格  元 大寫: 元
中標工程
范 圍
中 標
工 期  日曆天  計畫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質量等級    養 護 期  年
備 注  本中標通知書 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是本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是對本中標通知書的進一步補充,附屬檔案共 頁。
本中標通知書經北京市園林綠化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後生效。請在接到本中標通知書後 天內,到我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招標單位(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本中標通知書由招標單位(人)填寫,一式五份,招標辦留存二份。

發布

“評標工作一個月前就完成了,但我們現在還沒收到中標通知書。所以雖然看到了中標公告,但還是不踏實。”在某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定點飯店招標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多月,一酒店的經理不安地表示。據了解,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許多供應商都有過類似的經歷。那么,招標採購單位究竟應在何時發布中標通知書呢?
評標結束後11個工作日內
對於中標通知書何時發的問題,《政府採購法》中並沒有規定。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推之,採購人委託代理機構採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不少從業人員都認為,如果政府採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標通知書應當在評標結束後十一個工作日內發出。“一個中標通知書不至於一天還做不好。”上海市的一位從業人員如是說。
在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2號中第二十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但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中,對原《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了廢除,並刪除了這一規定。
效力以投標有效期為限
採訪中,部分人把討論的側重點集中在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時間會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的問題上。深圳市的一位從業人員提出了這么一個問題: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的中標通知書都有效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代理機構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為三十天,而其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投標有效期的最後一天,根據《辦法》的規定,簽訂契約的時間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那么就可能出現最終簽訂契約的時間超出投標有效期的情形。如果簽訂契約的時間超出投標有效期,那簽訂的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專家認為,組織招標的目標是訂立採購契約。根據《契約法》,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中標通知書是在投標有效期內,由受要約人招標採購單位向要約人投標人作出,且中標通知書承諾的內容須與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完全符合作為承諾的主要條件。因此,中標通知書產生的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為承諾產生的效力,供采雙方都將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只不過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為了更好地履行承諾,需要通過契約的形式對履約行為進一步確認。
因此,只要招標採購單位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採購單位和投標人都會受其約束,即便最終簽訂契約的時間超出了投標有效期。
及時發出利大於弊
據調查,在《辦法》出台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為了避免出現“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有投標人質疑或者投訴後不得不撤回中標通知書”的情況出現,不少代理機構都沒有嚴格按照“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之規定進行操作。而是先發布中標公告,七個工作日內如果沒有供應商提出異議,再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這樣做可以避免中標通知書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給代理機構的操作帶來困擾。採購中心應該採取更為穩妥的方式,先發預中標公告再發中標通知書。另外,如果不發布預中標公告,而直接發布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一旦給供應商和採購造成損失,將很難處理。
但隨著從業人員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意識到了違反政府採購部門規章同樣可能引發投訴。於是,又對中標通知書的發布做了一些調整。當然,具體的調整又存在不同。如有的地方是在評審結束後先發布一個預中標公告,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再發中標通知書。預中標公告的時間有三天,也有五天,最多的一般是七天。當然,有的地方是在採購結果出來後直接發布中標公告,與此同時發出中標通知書。如北京市的許多代理機構都是發中標公告的同時發中標通知書。在業界專家看來,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最好是在採購結果出來後就發。

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人據此認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即產生契約成立的效力,招投標的雙方自然應當嚴格履行。如果一方悔標,根據《契約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需要全面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此筆者不能贊同。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投標方式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契約方式,自然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的特殊規定,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一)定金處罰。
定金是契約當事人為擔保契約的履行,由一方契約主體按約定預先給付一定數額金錢給對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將來不履行契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將來不履行契約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為五類:1、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將來簽訂正式契約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將來如果拒簽契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絕簽訂契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契約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契約才能成立。3、證約定金。是指把定金作為訂立契約的依據,定金具有證明契約成立的作用。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將定金作為違約的處罰手段來加以運用。5、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解除契約的代價,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來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雖然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對招標人悔標規定適用“定金罰則”,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的“公平”原則,招標人悔標應當向投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因此可以認為,《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是指契約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在首先適用“定金罰則”以後仍未能彌補守約方損失時,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

其他信息

生效及契約的成立
《契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這就是承諾生效的“到達主義”。然而,中標通知書作為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承諾行為,與契約法規定的一般性的承諾不同,它的生效不能採取“到達主義”,而應採取“發信主義”,即:中標通知書發出時生效,對中標人和招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理由是,按照“到達主義”的要求,即使中標通知書及時發出,也有可能在傳送過程中並非因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延誤、丟失或錯投,致使中標人未能在投標有效期內收到該通知,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按照“發信主義”的要求,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本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表明本法也採取“發信主義”。
《契約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契約成立。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即發生承諾生效、契約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標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招標人不得改變中標結果,投標人不得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實質上是一種單方面撕毀契約的行為;投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則是一種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兩種行為都屬於違約行為,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契約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外,本法還規定可以對違約方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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