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由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農業廳於2018年8月22日印發,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等3部門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2日
  • 發文字號:魯殘聯發〔2018〕21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有效期限:2020年9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農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殘聯發〔2018〕21號
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農業局:
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殘聯發〔2017〕34號),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省農業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認識,加快推進。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及其家庭依法享有各項優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加強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對精準落實各項殘疾人優惠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殘聯、衛生計生委、農業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殘疾人證辦理納入本地“一次辦好”政務改革大盤子,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縮短時限,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效能,切實為廣大殘疾人民眾提供更直接、更實惠、更便利的服務,讓殘疾人更多更好地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二是廣泛宣傳,加強培訓。《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對殘疾人證核發程式、部門工作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尤其對“設立殘疾人證申報點”“異地辦理殘疾人證”“郵遞方式送達”等做了細化規定。各市要通過殘疾人服務手冊、殘聯入口網站、殘疾人服務熱線、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管理辦法》的新程式、新規定,提高民眾的知曉度、參與度。要結合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信息數據動態更新等工作,切實加強殘疾人證核發管理業務培訓和業務考核,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三是嚴肅紀律,嚴格監督。各市要建立完善殘疾評定、辦證審批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各類瀆職違法違規現象發生。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農業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強對各縣(市、區)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工作情況的督導,不斷總結經驗、創新方法,找出差距、規範提高。省殘聯將聯合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殘疾證辦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並對督查情況予以通報。
各市殘聯接通知後,要迅速結合當地實際,在本辦法基礎上制定具體落實細則,並於2018年9月30日前報省殘聯維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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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農業廳
2018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殘疾人證管理,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證發放堅持自願申領、屬地管理、透明公開、貼近服務、方便民眾、一次辦好的原則。
第三條 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辦理工作應當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一次辦好”的要求,簡化辦事流程,最佳化鏈式服務,確保民眾滿意。
第四條 縣(市、區)殘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證的申領、發放和管理工作。縣(市、區)殘聯、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殘疾評定工作。鄉鎮(街道)殘疾人專職幹事、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基層幹部和醫務人員應當主動幫助殘疾人進行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的申請辦理。
第五條 鄉鎮(街道)殘聯依靠當地政府支持在村(社區)政務信息服務申報點設定殘疾人證申報業務。農村申報點一般設在“益農信息社”,城鎮社區申報點一般設在社區政務服務機構。申報員一般由“益農信息社”工作人員和社區政務服務工作人員擔任。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採取多種方式健全完善殘疾人證申報辦理服務網路,創新服務模式,方便申請人就近申領殘疾人證。
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申報點申請殘疾人證的,由鄉鎮(街道)殘聯及時匯總,經初審後報縣(市、區)殘聯。
縣(市、區)、鄉鎮(街道)殘聯對申請人直接提交的辦理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第六條 殘疾人可以通過中國殘疾人服務平台或殘疾人服務手機APP自行提交辦證、變更、掛失、殘損換新、遷移、註銷等服務申請。
縣(市、區)殘聯對申請材料審核後,通知申請人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第七條 省、市、縣三級殘聯和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醫療機構資質能力和醫療資源分布狀況確定本地區殘疾評定服務醫療機構,分別報省殘聯和省衛生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核備案,並在相關工作單位官方入口網站上公布服務信息。
省、市、縣三級殘聯應當協調當地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殘疾評定工作規範化管理,定期開展殘疾評定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交流,每類殘疾評定醫師不少於2人,逐級建立全省殘疾評定醫師專家信息庫。
第八條 評殘醫師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完整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簽名並加蓋公章,上交評殘機構備案。
第九條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請人,縣(市、區)殘聯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協調當地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到鄉鎮(街道)集中評定或上門服務。上門評殘服務一般不少於3人(殘聯工作人員、評殘專家、基層幹部或者醫務人員)。
第十條 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殘聯提出書面申請。由戶籍所在地殘聯書面委託經常居住地殘聯安排指定醫院或者機構予以殘疾評定,各縣級殘聯相互承認其指定評殘機構的殘疾評定結論。由戶籍所在地殘聯根據殘疾評定結論為申請人辦理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殘疾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鄉鎮(街道)殘聯應當將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殘疾類別和等級等內容在申請人戶籍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未成年殘疾人原則上不進行公示。
公示期內有實名舉報的,應當中止辦證程式,及時調查核實。經核實無誤後,方可繼續辦理。
第十二條 縣(市、區)殘聯根據殘疾評定結論,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核並制發殘疾人證。殘疾人證辦理從申請人申請到辦結髮證,一般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通過鄉鎮(街道)或原申請點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申請人對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且理由充分的,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經縣(市、區)殘聯向市殘聯申請重新評定;對市級殘疾評定機構重新評定的結論仍有異議的,經市殘聯向省殘聯申請,由省殘聯委派有關殘疾評定專家到市級殘疾評定機構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三條 殘疾人證辦理完結後,縣(市、區)殘聯可以通過鄉鎮(街道)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至申請人本人或其監護人,也可以通過郵遞方式直接送達。通過郵遞方式送達的,不得向申請人收取郵遞費用。
第十四條 持證人戶籍地遷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遷移殘疾人證:
(一)在山東省內遷移出本縣(市、區)的;
(二)從外省(直轄市、自治區)遷入山東省的;
(三)遷出山東省的。
自戶籍遷移之日起6個月內,本省戶籍持證人或代理人應當攜帶殘疾人證、戶口簿、身份證,主動到遷出地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超過期限未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以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標註為凍結狀態,待辦理遷移手續後改為遷出狀態。
遷出地殘聯為殘疾人開具遷移證明,將留存的申請表、殘疾評定表等原始材料裝袋密封並加蓋公章後,全部隨殘疾人證遷移證明轉出,並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應信息標註為遷出狀態,同時註銷其個人信息;註銷時,應當在系統外作備份,另留存1份申請表、殘疾評定表等原始材料複印件備查。
遷入地殘聯將遷入人的殘疾人證收回,與其轉來的檔案材料一併存檔,審核、填發和備案新殘疾人證,並將檔案材料錄入全國殘疾人口基礎資料庫,同時告知遷出地殘聯註銷原有殘疾人證信息。
遷入地殘聯對新遷入殘疾人的殘疾類別或等級審核有疑問的,可以要求遷入人重新到本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第十五條 已持有《工傷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申請辦理殘疾人證,應當到定點評殘機構按照殘疾標準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第十六條 殘疾評定和辦理殘疾人證免交殘疾評定費和工本費(不包括掛失補辦)。所需經費由各級殘聯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 省殘聯信息中心負責全國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系統的使用培訓和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做好全省殘疾人證信息及殘疾人信息動態更新管理工作,積極推動殘疾人數據與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相關數據交換共享。
第十八條 省、市、縣應當分別建立本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主要由殘聯和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殘疾評定機構負責人、殘疾評定專家組成。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對殘疾評定工作進行評估,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活動。
第十九條 殘疾評定和辦證工作人員必須恪守人道廉潔、客觀公正、服務規範、耐心細緻的職業道德。各級殘聯應當設立舉報箱、信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接收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辦理實行審批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在辦證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五)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證申請人、有關社會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使用虛假材料騙領殘疾人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殘疾人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殘疾人證的;
(四)利用冒用他人殘疾人證騙取福利物資或補貼的;
(五)糾纏威脅殘疾評定和辦證工作人員,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
(六)販賣和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際操作層面內容作出細化規定。未涉及內容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貫徹執行。各市殘聯、衛生計生、農業等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在本辦法基礎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省農業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
3.評殘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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