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監督辦法

《山東省財政監督辦法》在2000.04.19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財政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4.19
  • 實施時間:2000.04.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監督,是指財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進行的檢查和處罰。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凡涉及到地方財政收支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財政機關應當結合日常財政收支管理,實施財政監督。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應當相互協調配合,避免重複檢查。
第五條 財政機關依法實施財政監督,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財政監督管轄的範圍依照財政體制確定。
上級財政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授權下級財政機關監督;上級財政機關對下級財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事項,可以直接監督。
第七條 財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財政機關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財政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財政機關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各預算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以及預算執行的情況;
(二)應向財政解繳預算收入的單位解繳預算收入情況,以及本級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資金的分配情況及各部門和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情況;
(四)地方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五)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與國家債券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及內、外債使用情況;
(七)部門和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財政機關依法實施財政監督時,有權檢查被監督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被監督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十一條 財政機關有權就財政監督中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 財政機關認為被監督的單位有偽造、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或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轉移、隱匿其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行為的,可對其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依法登記保存。
第十三條 財政機關對被監督單位的違法行為,有權責令糾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的,可暫停撥付或核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或予以扣回;對拒不解繳預算收入或拒不退還預算支出資金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機關對預算收入徵收部門違反規定多征、減征、免徵、緩徵和退付的,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徵收部門拒不糾正的,財政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機關和該徵收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財政機關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拒絕、阻礙檢查,或拒不執行財政檢查決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人員,可以依法向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復陷害舉報人或財政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財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財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被監督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的,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財政 監督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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