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7年6月9日印發。本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 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9日。《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魯財資〔2011〕78號)同時廢止。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

通知內容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資〔2017〕36號

省直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6月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 置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等規章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以下簡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省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註銷。
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含股權)等。
處置方式包括調撥、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以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為前提。
第四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省財政廳、省級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
省級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含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輛、對外投資(含股權)等國有資產,按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向房屋登記、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股權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
第五條 省級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申請處置租賃期未滿的資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被設定為擔保物和涉及法律訴訟的國有資產,擔保和法律訴訟期間不得申請處置,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般程式為:單位申報、審核審批、資產評估、資產處置、上繳收入、賬務處理、產權登記。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對省級單位申請處置,或者超標配置、低效運轉、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有權先行調劑使用,促進資源整合和資產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條 省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產權、產籍等檔案資料,充分利用“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日常資產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規範資產處置行為和流程,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及合理、節約、有效使用。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九條 省級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有資產可以申請處置:
(一)經技術鑑定已喪失使用價值的資產。
(二)按照國家規定強制報廢的資產。
(三)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四)閒置資產。
(五)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六)因技術原因不能滿足本單位工作需要的資產。
(七)抵頂債務的非貨幣性資產。
(八)已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使用期限,繼續使用不經濟的資產。
(九)在不影響本單位業務正常開展的前提下,權屬關係變更能夠帶來更大經濟效益或者能夠減少經濟損失的資產。
(十)法律上所有權已經喪失或者無法追索的資產。
(十一)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需要處置的資產。
(十二)依據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條 審批許可權。
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審批。
(一)房屋建築物(含土地使用權)。
(二)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三)對外投資(含股權)。
(四)單項賬面原值大於30萬元的交通運輸工具。
(五)單項賬面原值大於300萬元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
(六)單項賬面原值大於300萬元的通用及專用設備。
(七)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上述規定以外的國有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授權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可適當下放審批許可權。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對持有的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決定採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對其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報批程式。
省級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申辦資料(見附屬檔案1)。
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紙質申辦材料,同時通過“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辦理。網上辦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省財政廳審批事項,主管部門負責對單位申辦資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轉報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廳授權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審批,並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審批(審核)時限。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現場勘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鑑證。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自收到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完整申辦資料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轉報;需進行現場勘查或者鑑證的,在勘查或者鑑證結束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轉報。
第十三條 省級單位、主管部門對申辦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執業人員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經濟或者技術鑑證證明、法律意見書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報批方式。
審批調撥(省級單位之間)、報廢國有資產事項採取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方式;審批調撥(不同預算級次之間)、捐贈、股權劃轉、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損、置換國有資產事項,以及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進行國有資產整體處置的,採取公文報批方式。省級單位、主管部門應視其處置資產事項的類別,分別採用審批表或者正式公文形式申報。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十五條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於以公開方式進行的,經批准可採取協定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省級單位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或者主管部門批准的資產處置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如需變更處置方式,應按原審批渠道重新報批後實施。
第十七條 以有償轉讓或者置換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的、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的,應當委託管理規範、執業質量和社會信譽較好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實行有償服務,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管理。大宗或者大額資產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權、股權等的評估由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服務費用由財政部門支付;其餘資產由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單位委託中介機構評估並支付服務費用。
經省財政廳批准處置,由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單位委託中介機構評估的資產,評估結束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財政廳履行備案手續。備案需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備案表。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結果是處置資產作價的依據。意向轉讓價格(包括拍賣保留價)低於評估價格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處置價格的90%,須按原渠道報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批准,未經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資產處置價格。
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依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進行國有資產整體處置的,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資產清查並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在形成資產清查結果和財務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向省財政廳提出資產處置申請。
第二十條 依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因單位改制進行國有資產整體處置的,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資產清查。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由省財政廳組織辦理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定國家資本金等事項。涉及資產損失認定、核銷的,由主管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報廢的資產,由省級單位按國家規定渠道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涉密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人民防空國有戰備資產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處置的國有資產,在資產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使用單位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章 收入管理、賬務處理及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含股權)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置換差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含處置資產發生的評估費、拍賣佣金等直接費用)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單位不得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二十六條 省級單位應向省財政廳申請執收項目編碼,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與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第二十七條 省級單位在實際完成資產處置事項後,方可依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批准檔案(審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行政事業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處理會計賬務,同時在“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減少或者增加相關資產。
前款所稱“實際完成”的含義為:
調撥資產,指完成資產移交、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並取得調入方接收憑據;
報廢資產或者報損實物資產,指完成資產變賣或者交存手續並取得變價收入或者交存憑證;
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置換資產,指取得轉讓(含出售、出讓)價款、置換資產、置換資產差價並完成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省級單位對經批准核銷的貨幣性資產損失和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憑證,並繼續予以追索。
第二十九條 省級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進行整體國有資產處置的,在整體資產處置完畢30個工作日內,到省財政廳辦理變動產權或者註銷產權登記。其他資產處置事項的產權登記事宜結合產權登記年度檢查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省級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級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罰沒的非貨幣性資產處置、省級單位管理的國家儲備(應急)資產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級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建的國有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處置,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規範的省級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省財政廳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9日。《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魯財資〔201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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