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

為規範財政票據使用,強化財政票據監管,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8〕5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 有效期:5年
  • 地點:山東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財票〔2013〕2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單位:
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6月17日

管理規定

為規範財政票據使用,強化財政票據監管,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財政票據管理責任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票據管理政策,承擔全省財政票據的設計、印製、發放和監督管理,以及省本級財政票據的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監督管理及稽查等工作,並對全省財政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計畫的上報、領購、發放和監督管理,以及本級財政票據的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稽查管理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所屬縣(市、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
全省財政票據依託“山東省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電子化、網路化管理。各級財政部門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財政票據計畫申報審批,實現對票據印製、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的監督管理。全省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實現與“信息管理系統”聯網,並列印使用票據。手工票據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網路化管理。
三、財政票據種類設定
全省財政票據堅持“以通用票據為主,專用票據為輔;以機打票據為主,手工票據為輔”的原則,設定財政票據種類,科學編號,規範名稱。財政票據種類的增減,由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確定。
四、財政票據印製
財政票據的編號、名稱、規格、聯次、式樣、使用方式,以及防偽措施等,由省財政廳統一確定。財政票據標題正中位置套印“財政票據監製章(山東省)”,標題位置不套印其他部門印章。
財政票據印製單位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要求印製財政票據,並負責將財政票據及時安全送至省、市財政部門或使用單位。未接到發放通知,不得擅自與使用單位交接票據。
省直各部門、各市所需財政票據由票據印製單位憑省財政廳下達的《財政票據移庫單》分別送至省財政廳或各市財政局。票據使用量特別大的省直部門領購票據,經省財政廳批准,可由財政票據印製單位憑省財政廳下達的《財政票據領購單》,將財政票據直接送至領購使用單位。
五、財政票據領購發放
財政票據領購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印製發放實行計畫申報制度。財政票據使用量大的單位領購財政票據,須按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票據使用計畫一般不得超過4個月的票據使用量;各級財政部門須在規定時間按季度逐級申報票據使用計畫,每季度申報一次,除因政策性變動需新增票據等特殊情況外,省財政廳一般不單獨增加印製計畫。
《財政票據領購證》由省財政廳統一設計製作,在全省範圍內使用。《財政票據領購證》實行統一規則編號。按單位性質分為1-XXX-XX;2-XXX-XX;3-XXX-XX三個序列。其中:“1”為行政事業單位,“2”為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3”為其他特殊性質單位(如中央駐魯單位);“XXX”為行政(業務)主管單位序號;“XX”為行政(業務)主管單位所屬單位序號(非所屬單位可不加此序號)。
財政票據一般應按以下級次領購,因特殊情況需更改的,須經省財政廳批准。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財務隸屬關係領購財政票據;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登記管理機關的級次領購適用的財政票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醫療收費票據實行屬地管理;中央駐魯公立醫院的醫療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經省財政廳批准也可由醫療機構駐地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和級次審核發放財政票據,不得超範圍發放。各級財政部門在辦理財政票據入庫、發放交接手續時,須加蓋財政票據專用章。省級財政票據專用章為“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財政票據專用章”(印模附後)。
六、財政票據使用
財政票據或《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在票據使用地的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以書面形式向原核發的財政部門報告情況,並將所登報紙報送財政部門備案。未經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七、財政票據核銷
財政票據核銷是指財政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式和原則,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領購、使用、保管的財政票據進行審查、核實和註銷的管理活動。財政票據核銷實行“實物核銷、系統核銷”並行制度,採用“核舊領新、定期核銷”兩種方式,啟用全省統一的“財政票據核銷專用章”(印模附後)。
“核舊領新”方式適用於使用量少的財政票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再次領購票據時,需填寫《財政票據核銷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連同財政票據存根一併交由財政部門檢查、審核。經審核無誤,財政部門在手工票據封面或《財政票據核銷登記表》(適用於少量機打票據)上加蓋“財政票據核銷專用章”,並由經辦人簽字、註明核銷日期,同時在“信息管理系統”對已核銷財政票據號碼進行註銷。
“定期核銷”方式適用於使用量大的財政票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定期填寫《財政票據核銷登記表》,由財政部門檢查、審核財政票據存根。經審核無誤,財政部門在《財政票據核銷登記表》上加蓋“財政票據核銷專用章”,並由經辦人簽字、註明核銷日期,同時在“信息管理系統”對已核銷財政票據號碼進行註銷。
八、財政票據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財政票據的印製、領購、使用、保管、管理等進行稽查或專項檢查。對單位或個人發生違規行為的,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九、其他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不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8〕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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