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進一步規範清潔生產審核程式,更好地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根據《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部令 第38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部令 第3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並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會同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負責全省的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持續推進。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七條 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本實施細則第八條以外的企業,可以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能源、污染物減排的目標。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其中,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清潔生產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以及未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二類,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第三類,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
第四類,《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屬檔案所列物質。
第五類,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於每年12月底前逐級報省環保廳核定後確定,根據屬地原則書面通知相關企業,並抄送同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
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每年12月底前將轄區內下一年度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逐級報省經信委核定後確定,根據屬地原則書面通知企業,並抄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 省經信委、省環保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匯總提出應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環保廳在官方網站或採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分期分批發布。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網站或採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對其公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在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一)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及超總量情況;
(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種及消耗量、單位產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況,以及年度或進度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依法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等;
(四)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兩項以上情況的企業,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同時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式原則上應包括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
(一)審核准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畫;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企業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並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方案的實施總結前幾個審核階段已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成果,統籌規劃推薦方案的實施;
(七)持續清潔生產建立推行和管理清潔生產工作的組織機構、建立推進實施清潔生產的管理制度、制定持續清潔生產計畫和目標。
第十三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參照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程式開展審核,流程可適當簡化,可包括審核准備、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獨立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條件。
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諮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工作條件,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
(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並具有清潔生產審核諮詢經驗的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諮詢服務機構,可以將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報送省經信委和省環保廳備案。省經信委和省環保廳在官方網站公布諮詢服務機構名錄及相關證明材料,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列入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並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環保局。
列入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並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經信委(節能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企業按進度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確實存在困難不能按時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出具書面說明,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由相應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按照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至省經信委或省環保廳,並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本地區官方網站上,對審核中取得的經濟、環境效益和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等審核結果進行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並自行組織或委託相關單位組織清潔生產專家,對以下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一)國家和省考核的規劃、行動計畫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
(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
上述涉及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涉及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牽頭。
上述同時涉及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
第二十條 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驗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方案後,污染減排、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工藝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二)按照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效果的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由組織評估驗收的部門報請同級政府納入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需評估驗收,可參照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後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情況、評估驗收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環保廳建立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發布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南和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培訓,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設區的市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培訓,建立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以及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後成效顯著的企業,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環保廳對其進行表彰,並在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畫時,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預防污染、綜合利用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排污收費可以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市和縣級以上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九 條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三十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在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企業委託的諮詢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環保廳責令其改正,並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處罰的企業或諮詢服務機構,由省經信委和省環保廳建立信用記錄,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漏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原《山東省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魯經貿函字〔2005〕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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