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2014年7月18日,環境保護部等6部門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 時間:2014年7月18日
  • 承辦單位:環境保護部
  • 性質:規定管理
通知,實施細則,總 則,第一類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第二類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通知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能源局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環發〔2014〕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附屬檔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能源局
2014年7月18日

實施細則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總 則

一、為明確和細化《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年度考核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加快落實考核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對於各項指標的考核要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中有年度目標的,按照《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否則遵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三、依據本實施細則提供的計分方法,對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別評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共10個省(區、市)評分結果為兩類得分中較低分值;其他地區評分結果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
四、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分結果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一類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空氣品質改善程度作為檢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終標準,確保《大氣十條》及《目標責任書》中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按期完成。
二、指標解釋
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的10%、35%、65%,2017年度終期考核完成《目標責任書》核定PM2.5年均濃度下降目標。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達到《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的60%;2017年度終期考核完成《目標責任書》核定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
四、指標分值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為100分。
五、數據來源
(一)採用國控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位(以下簡稱國控城市點位)監測數據。
(二)各省(區、市)PM2.5(PM10)年均濃度為其行政區域範圍內地級及以上城市(設定國控城市點位的)年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六、考核基數
(一)PM2.5考核基數:2013年PM2.5年均濃度。
(二)PM10考核基數:以2012年PM10年均濃度為基礎,綜合考慮空氣品質新老標準銜接進行確定。
七、年度考核計分方法
(一)PM2.5年度考核計分方法
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滿足考核要求,計6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進行計分;PM2.5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計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礎上,超額完成《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30%以上(含)的,計40分;低於30%的,按照超額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進行計分。
(二)PM10年度考核計分方法
1.對於PM10年均濃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濃度未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的省(區、市)
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滿足考核要求,計6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進行計分;PM10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計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礎上,超額完成《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30%以上(含)的,計40分;低於30%的,按照超額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進行計分。
2.對於PM10年均濃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的省(區、市)
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要求,計40分。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滿足考核要求,計2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進行計分;PM10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計0分,在此基礎上,PM10年均濃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礎上,超額完成《目標責任書》核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30%以上(含)的,計40分;低於30%的,按照超額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進行計分。
3.對於空氣品質要求持續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
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要求,計70分;與基準年相比,PM10年均濃度每上升1%,扣1分。
PM10年均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下降比例達到5%以上(含)的,計30分;未達到5%的,按照PM10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進行計分。
註:廣東省PM2.5年均濃度下降和PM10年均濃度下降分別計分,權重分別為70%和30%,總得分為二者的加權平均值。

第二類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一、考核目的
基於《大氣十條》中重點任務措施要求,設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通過強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區貫徹落實《大氣十條》及《目標責任書》工作要求,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如期實現提供強有力保障。
二、具體指標
(一)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
1.指標解釋
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淘汰落後產能和搬遷城市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的情況。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落後產能淘汰”、“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嚴禁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2)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准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對於確有必要建設的,在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基礎上,報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後,補辦相關手續。
(3)完成年度重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其中2014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任務。
(4)制定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方案及年度實施計畫,有序推進重污染企業梯度轉移、環保搬遷和退城進園。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12分,其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各占2分,落後產能淘汰占6分。
4.計分方法
根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和違規在建項目分類處理證明材料,考核相關指標完成情況。對於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滿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計2分,發現一例違規核准、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的,扣0.5分,扣完2分為止。對於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滿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計2分,發現一例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的,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根據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證明材料,考核相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現場核查證實完成當年環保搬遷任務的,計2分,否則計0分。
根據全國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對各地淘汰落後產能指標計分。
(二)清潔生產
1.指標解釋
落實《大氣十條》中,“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要求的情況。
2.工作要求
2014年,各省(區、市)編制完成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方案中應包括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畫。重點行業30%以上的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
2015年,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的企業全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畫。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畫。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畫。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6分。2014年,編制完成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占3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占3分;2015年,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占2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占6分。
4.計分方法
各省(區、市)制定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每年報送本地區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情況。滿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計6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對地方報送的情況進行審核,組織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如發現各地區報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情況與現場核查不符,發現一例扣0.5分,扣完為止。
(三)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
1.指標解釋
對於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該指標為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的情況;對於其他地區,為煤炭洗選加工及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情況。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潔化治理指標。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煤炭洗選加工”、“散煤清潔化治理(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 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和廣東省珠三角區域煤炭消費總量與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煤炭消費總量與2012年相比實現負增長,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和廣東省珠三角區域煤炭消費總量與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分別完成1300萬噸、1000萬噸、4000萬噸、2000萬噸的煤炭壓減任務,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珠三角區域煤炭消費總量與2012年持平。
嚴格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和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2)煤炭洗選加工
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區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加工設施,現有煤礦加快建設與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選率;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
(3)散煤清潔化治理
相關地區制定散煤清潔化治理實施方案及年度實施計畫,確定潔淨煤利用目標與潔淨煤替代項目;按照年度計畫要求,推進散煤清潔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潔淨煤使用量達到330萬噸/年,潔淨煤利用率達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潔淨煤使用量分別達到270萬噸/年、1800萬噸/年,潔淨煤利用率達到90%以上。
(4)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
按照《大氣十條》的安排,按時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10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占6分,散煤清潔化治理占2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占2分;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占8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占2分;其他地區,煤炭洗選加工占4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占6分。
4.計分方法
依據地方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與廣東省珠三角區域煤炭消費總量,運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進行校核,滿足工作要求的計6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計4分),否則計0分。
依據地方提供的年度耗煤項目建設清單及其煤炭替代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運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數據進行校核,滿足要求的計2分,否則計0分。在日常督查中,發現一例非熱電聯產的燃煤發電項目、新投產燃煤火電項目未按要求落實煤炭等量替代或新建自備燃煤電站,扣1分,扣完2分為止。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提供考核年度散煤清潔化治理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民用潔淨煤使用規模、使用比例及使用範圍等,據此進行綜合評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標的,計2分;完成90%的,計1.5分;完成80%的,計1分;完成70%的,計0.5分;否則計0分。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發現一例在地方上報已完成散煤清潔化治理的區域銷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分,扣完為止。
考核年度原煤入選率達到70%(含)的計4分,達到65%(含)的計3分,達到60%(含)的計2分,否則計0分。
按時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計2分,其他地區計6分。隨機抽檢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的20個加油站,抽查達標油品的供應情況,發現一例銷售不達標油品的,扣1分,扣完為止。
(四)燃煤小鍋爐整治
1.指標解釋
特定規模以下燃煤小鍋爐的淘汰情況,及新建燃煤鍋爐準入要求的執行情況。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燃煤小鍋爐淘汰”、“新建燃煤鍋爐準入”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鍋爐淘汰
2014年,編制地區燃煤鍋爐清單,摸清納入淘汰範圍燃煤小鍋爐的基本情況;根據集中供熱、清潔能源等替代能源資源落實情況,編制燃煤小鍋爐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計畫,並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累計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總任務的10%。
2015年,累計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總任務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還需淘汰95% 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茶浴爐。確有必要保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2016年,累計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總任務的75%。
2017年,累計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總任務的95%。確有必要保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2)新建燃煤鍋爐準入
嚴格執行《大氣十條》與《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禁止建設核准規模以下的燃煤小鍋爐。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鍋爐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鍋爐準入占2分。
4.計分方法
依據污染源普查數據和質檢部門鍋爐統計數據,核定燃煤小鍋爐淘汰清單;依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的結果,核定燃煤小鍋爐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標的,計8分;完成工作目標80%的,計6分;完成工作目標60%的,計4分;否則計0分。
嚴格按照《大氣十條》相關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鍋爐的,計2分;在日常督查中,發現一例違規新建燃煤小鍋爐,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中央燃煤鍋爐綜合整治資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務完成率低於90%的,扣2分;低於80%的,扣4分。
(五)工業大氣污染治理
1.指標解釋
各地區工業煙粉塵與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情況。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工業煙粉塵治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工業煙粉塵治理
火電、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等行業國控、省控重點工業企業和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包括供暖鍋爐與工業鍋爐)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增設煙粉塵監控因子,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快除塵設施建設與升級改造,嚴格按照考核年度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實現穩定達標(部分地區或行業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強化工業企業燃料、原料、產品堆場揚塵控制,大型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
(2)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區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完成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已建油氣回收設施穩定運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所有石化企業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改造和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其他地區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其他地區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2017年,各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15分,其中工業煙粉塵治理占8分,包括重點工業企業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建設1分,重點工業企業穩定達標排放5分,工業堆場揚塵控制2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占7分,包括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回收2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5分。
4.計分方法
(1)工業煙粉塵治理
重點工業企業與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煙粉塵線上監控設施安裝率達到95%,並與環保部門聯網,計1分,否則計0分。
依據重點工業企業和2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自動監測數據及監督性監測數據核定重點工業企業穩定達標率;95%以上(含)穩定達到煙粉塵排放標準的,計5分,85%以上(含)穩定達標的,計3分,否則計0分。在日常督查和現場核查中,發現一例違法排污或者已建煙粉塵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扣0.5分,扣完為止。
隨機抽查20個以上工業堆場,根據日常督查和現場核查結果,評估堆場揚塵控制情況;90%以上(含)堆場按照要求進行揚塵控制的,計2分;80%以上(含)堆場按照要求進行揚塵控制的,計1分,否則計0分。
(2)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根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的結果,核定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回收的完成情況;90%以上(含)按時完成油氣回收並穩定運行的,計2分,否則計0分。
根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的結果,核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的完成和運行情況;按時完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建設並穩定運行的,計5分,否則計0分。
(六)城市揚塵污染控制
1.指標解釋
建築工地、道路等城市揚塵主要來源的污染控制情況。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控制”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工地出口設定沖洗裝置、施工現場設定全封閉圍擋牆、施工現場道路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採取密閉措施等。
(2)實施道路機械化清掃,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8分。其中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占4分。
4.計分方法
隨機抽查20個以上建築工地。建築工地抽查合格率達到90%,計4分;達到80%,計3分;達到70%,計2分;否則計0分。
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鑑》相關數據核算各地區道路機掃率。城市建成區機掃率達到85%,計4分;低於85%的,以2012年為基準年,年均增長6個百分點及以上,計4分,年均增長4個百分點及以上,計2分;否則計0分。
(七)機動車污染防治
1.指標解釋
對於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該指標為高排放黃標車淘汰、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新能源汽車推廣及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情況;對於其他地區,為除新能源汽車推廣外的四項內容。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淘汰黃標車”、“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5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按進度淘汰黃標車
2013年,北京市淘汰30%的黃標車;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淘汰20%的黃標車;其他省(區、市)、廣東省其他地區淘汰10%的黃標車。
2014年,全國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600萬輛,其中京津冀、長三角及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淘汰243萬輛左右;其他地區淘汰357萬輛左右。
2015年,北京市、廣東省珠三角區域淘汰全部黃標車;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累計淘汰80%的黃標車;其他省(區、市)和廣東省其他地區累計淘汰90% 2005年底前註冊運營的黃標車,累計淘汰50%的黃標車。
2016年,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累計淘汰90%的黃標車;其他省(區、市)、廣東省其他地區累計淘汰70%的黃標車。
2017年,各地區淘汰90%以上的黃標車。
(2)按照《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規定》聯網核發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依據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公告核發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發標信息實現地市、省、國家三級聯網。
(3)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配備省級和地市級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人員、辦公業務用房、硬體設備等,並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管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
(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嚴格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有關規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城市環衛、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及更新機動車的過程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城市充電設施建設。
(5)結合城市道路建設,完善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城市道路建設要優先保證步行和腳踏車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級城市道路均應設定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個別山地城市可適當調整),主幹路、次幹路及快速路輔路設定具有物理隔離設施的專用腳踏車道,支路宜進行劃線隔離,保障騎行者的安全。通過加強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基本路權,嚴禁通過擠占步行道、腳踏車道方式拓寬機動車道,已擠占的要儘快恢復。居住區、公園、大型公共建築(如商場、酒店等)要為腳踏車提供方便的停車設施。通過道路養護維修,確保步行道和腳踏車道路面平整、連續,沿途綠化、照明等設施完備。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12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淘汰黃標車占7分、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占1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占1分、新能源汽車推廣占1分、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占2分;其他地區,淘汰黃標車占7分、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占2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占1分、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占2分。
4.計分方法
黃標車淘汰率滿足當年工作要求的,計7分;完成當年工作要求85%的,計5分;完成當年工作要求70%的,計3分;否則計0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核發管理滿足工作要求,並實現地市、省、國家三級聯網的,計1分,否則計0分。其他地區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核發管理滿足工作要求的,計2分,未依據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公告開展新車註冊登記的扣1分,發標信息未實現地市、省、國家三級聯網的扣1分,發標率未達到80%的計0分。
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滿足工作要求的,計1分。
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城市環衛、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機動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達到20%的,計1分,否則計0分。
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對省會城市和隨機抽取的1個其他縣級及以上城市(區)進行抽查,每個抽查城市在不少於3個行政區域內,選取總條數不少於10條、總長度大於10公里的道路路段,應涵蓋快速路輔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各級道路組成比例,對步行和腳踏車交通設施進行考核統計,步行道和腳踏車道配置率(設定步行道和腳踏車道的道路比例)達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腳踏車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連續、順暢,不受機動車或其他設施侵占干擾所占比例)達80%的,計2分;步行道和腳踏車道配置率達80%,且完好率達70%的,計1分,低於上述比例的,計0分。
(八)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
1.指標解釋
各地區新建建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築推廣和北方採暖地區供熱計量情況。
北方採暖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新建建築節能”、“供熱計量”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新建建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綠色建築推廣
所有新建建築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築,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自2014年起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2)供熱計量
北方採暖地區制定供熱計量改革方案,按計畫推進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築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應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5分。其中,北方採暖地區新建建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綠色建築推廣占2分,供熱計量占3分;其他地區新建建築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綠色建築推廣占5分。
4.計分方法
隨機抽查50個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築。新建建築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均達100%,北方採暖地區計1分,其他地區計3分;發現一例新建建築未達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扣0.5分,扣完為止。政府投資的新建公共建築、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位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自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北方採暖地區計1分,其他地區計2分,否則計0分。
對北方採暖地區的省級行政區域內所有地級及以上採暖城市,每個城市隨機抽查不低於10個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築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項目,其中新建建築不低於7個(其中居住建築不少於4個)。所抽查項目100%按用熱量計價收費,計3分;90%以上(含)的,計2分;80%以上(含)的,計1分;否則計0分。
(九)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1.指標解釋
地方各級財政、企業與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投入的總體情況。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保障大氣污染防治穩定的資金來源,加大地方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力度,明確企業治污主體責任。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6分。
4.計分方法
地方各級財政、企業和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區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高於全國80%位值(含)的,計6分;低於80%位值、高於50%位值(含)的,計4分;低於50%位值、高於20%位值(含)的,計2分;否則計1分。
(十)大氣環境管理
1.指標解釋
編制實施細則與年度實施計畫、建立重點任務管理台賬、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秸稈禁燒、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2.工作要求
該項指標包括“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台賬管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秸稈禁燒”和“環境信息公開”6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1)2013年,制定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
(2)2014、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嚴格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制定年度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確定治理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資金來源、政策措施推進要求及責任分工,並向社會公開。
(3)針對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環境管理等重點任務建立台賬,準確、完整記錄各項任務及其重點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並逐月進行動態更新。
(4)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按時完成省、市兩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和應急預案制定。對於省、市兩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和備案,定期開展演練、評估與修訂,全面落實政府主要責任人負責制,配套制定部門專項實施方案。
行政區域內單個城市空氣品質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時,及時啟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行政區域內多個城市空氣品質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時,應同時啟動省級、市級應急預案,推動城市聯動、共同應對。
(5)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9號)、《關於加強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環辦〔2014〕43號),建立完善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站點的布點採樣、儀器測試、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控制、數據傳輸、檔案管理等進行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障監測數據客觀、準確。
(6)秸稈禁燒
建立秸稈禁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市、縣和鄉鎮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的具體責任,嚴格實施考核和責任追究。對環境保護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開展實地核查,嚴肅查處禁燒區內的違法焚燒秸稈行為。
(7)環境信息公開
在政府網站及主要媒體,逐月發布行政區域內城市空氣品質狀況及其排名(直轄市可不排名);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信息;按照《關於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74號)和《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目錄》(第一批)的要求,公開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與治污設施運行信息;同時,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及時公布污染源監測信息。
3.指標分值
該項指標分值共16分,其中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占2分,台賬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占5分,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占3分,秸稈禁燒占1分,環境信息公開占4分。
4.計分方法
(1)年度實施計畫編制
按要求編制實施細則與年度實施計畫,並向社會公開的,計2分;實施細則與年度實施計畫未向社會公開的,扣1分。
(2)台賬管理
管理台賬完整、真實,滿足工作要求的,計1分;否則計0分。
(3)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各地區人民政府提供開展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的證明材料,滿足考核要求計1分,否則計0分。
抽查省、市兩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滿足考核要求計1分,否則計0分。
各地區人民政府應提供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的證明材料,包括各地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情況的材料,及時準確啟動達到80%的計1分,否則計0分,環境保護部統計情況作為考核的依據;各地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信息報送情況的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重污染天氣信息報告工作要求報送的計1分,否則計0分,環境保護部統計情況作為考核的依據;各地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和問題整改情況的材料,滿足工作要求的計1分,否則計0分,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作為考核的依據。
(4)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若發現由於人為干預造假,致使數據失真的現象,作為一票否決的依據,總體考核計0分。依據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及各地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總結報告綜合評定,滿足考核要求的,計3分,否則計0分。未建立完善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包括氣態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體系以及顆粒物比對體系,扣2分。
(5)秸稈禁燒
建立並嚴格執行秸稈禁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禁燒區內無秸稈焚燒火點且行政區內秸稈焚燒火點數同比上一年減幅達30%(含)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行政區內秸稈焚燒火點數低於10個的,計1分;禁燒區內無秸稈焚燒火點且行政區內秸稈焚燒火點數同比上一年有所減少但減幅未達30%的,計0.5分;否則計0分(秸稈焚燒火點數以環境保護部公布並核定的衛星遙感監測數據為準)。
(6)環境信息公開
各地區人民政府應提供執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證明材料,嚴格按照工作要求公開各項環境信息的,計4分;缺少一項信息公開內容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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