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類型:法律法規
  • 發布機關: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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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濟南閉會,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

條例全文

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推動本省與台灣地區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台灣同胞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
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境外其他區域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
第四條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投資環境,建立健全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台灣同胞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維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台灣事務的辦事機構(以下統稱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台灣同胞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成為控股股東。
第七條台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規定,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本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和現代金融服務等產業領域投資創業,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便利。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執行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灣同胞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百分之七十執行。
第十條台灣同胞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鼓勵、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或者職能型總部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有關總部機構獎勵規定給予財政獎勵,並在人才引進、出境入境、資金結算、用電用氣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以技術、成果、項目到本省投資創業,並申請參與國家和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計畫。符合條件的,按照本省促進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生活補助。
台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國家和省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和科學基金項目,並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台灣地區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並按照本省支持台灣同胞投資金融機構發展的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本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債券或者股票上市掛牌融資,並按照本省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融資的有關規定享受資金補助。
鼓勵、支持本省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向台灣同胞投資的重大項目。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積極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政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的,在扶持資金、項目用地、稅收優惠等方面享受與本省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和便利。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參與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業性兩岸產業合作區或者台灣投資企業園區,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醫療、教育、金融等政策,吸引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聚發展,並對入園企業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法進行並予以相應補償。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
第十九條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申請、辦理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註冊、登記,並依法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和交易轉讓。
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本省運用的,可以參照執行本省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台灣同胞投資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與台灣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台灣同胞投資者有關規定,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法律諮詢、政策解讀、風險提示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向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簽訂的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負責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確需改變政府承諾和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設區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產業政策輔導、諮詢評估、教育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交通、通訊以及旅遊、養老、文化、健身、娛樂等生活消費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並可以參加所在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等評選。
第二十五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需要就讀學前教育機構的,由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與居住地幼兒享受同等待遇;需要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由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就近入學原則予以安排,與居住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對台灣同胞子女就讀義務教育學校有優惠政策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根據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並與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關職稱和職業資格的評審、考試或者認定,其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工作經歷、學術和專業技術貢獻可以作為參評依據。
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在本省期間,可以憑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換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台灣同胞投資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三)申請仲裁;
(四)申請行政裁決;
(五)申請行政複議;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有關部門在處理涉及台灣同胞投資的糾紛、投訴時,可以邀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相關機構、組織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接到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對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並將移交情況及時告知投訴人。
投訴事項重大、複雜的,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處理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事項的;
(二)限制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格產品進入市場的;
(三)阻撓或者限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依法參與政府採購的;
(四)就向台灣同胞投資者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與台灣同胞投資者簽訂的契約,以政府換屆、負責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的;
(五)其他侵犯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1月30日下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對外發布《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借鑑了兄弟省份的相關立法以及山東省《關於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多項涉台政策,充分聽取在本省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的台灣同胞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條例》共三十二條,既包含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投資保護的內容,也包含了相關權益保護的內容,同時還明確了糾紛解決機制、行政機關相關責任追究以及生效時間。《條例》充分體現了發展機遇同等分享、工作生活同等待遇、對投資創業的扶持和運用法治維護合法權益等四個鮮明特色。
《條例》是十九大以來出台的第一個關於台灣同胞投資促進以及相關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對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也有利於保護在本省生活學習工作的台灣同胞的長期利益,促進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實現安居樂業的美好願景。
《條例》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並正式頒布,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護範圍

《條例》第三條對台灣同胞投資的範圍予以明確,條例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同時,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境外其他區域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
在投資促進方面,《條例》在台胞投資者參與投資的領域方面結合本省的經濟發展要求做了很多突破,例如,台胞投資企業可在本省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可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及本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等等;《條例》在農業支持、土地政策、稅收優惠、政府採購、鼓勵創新、金融扶持、總部經濟、鼓勵轉型升級、保護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台灣同胞投資者優惠和扶持。
《條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規定,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與本省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條例》對於台胞投資者關心的徵收補償問題,作出了“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的規定。

同等待遇

首先是發展機遇同等分享。《條例》遵循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願意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的原則,明確台灣同胞率先分享發展機遇,包括台灣同胞投資的投資形式、鼓勵投資的行業、領域,規定台灣同胞投資在用地政策、設立總部機構、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融資等方面以及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來本省投資創業的扶持措施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對台灣同胞投資的促進和保護力度,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來魯創業,參與山東的發展建設。
其次是工作生活同等待遇。《條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交通、通訊以及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等生活消費方面,在子女就學、住房公積金、參加社會保險、職業資格評定以及駕駛證換領等方面均與山東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條例》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可以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並可以參加所在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評選。這些規定有利於促進台胞在山東省真正安居樂業,與省內居民達到和諧一致的狀態。

解讀

30日下午,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30日表決通過並正式頒布。《條例》是十九大以來出台的第一個關於台灣同胞投資促進以及相關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明確了在農業支持、土地政策、稅收優惠、政府採購、鼓勵創新、金融扶持、總部經濟、鼓勵轉型升級、保護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台灣同胞投資者優惠和扶持;《條例》指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交通、通訊以及生活消費方面,在子女就學、住房公積金、參加社會保險、職業資格評定以及駕駛證換領等方面均與山東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記者了解到,《條例》第三條對台灣同胞投資的範圍予以明確。本條例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同時,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境外其他區域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
其次,在投資促進方面,《條例》在台胞投資者參與投資的領域方面結合本省的經濟發展要求做了很多突破,例如,台胞投資企業可在本省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可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可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及本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等等;《條例》在農業支持、土地政策、稅收優惠、政府採購、鼓勵創新、金融扶持、總部經濟、鼓勵轉型升級、保護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台灣同胞投資者優惠和扶持。《條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規定,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與本省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條例》對於台胞投資者關心的徵收補償問題,作出了“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的規定。
不僅如此,在相關權益保護上,《條例》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交通、通訊以及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等生活消費方面,在子女就學、住房公積金、參加社會保險、職業資格評定以及駕駛證換領等方面均與山東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條例》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以及隨行家屬可以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並可以參加所在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等評選。這些規定有利於促進台胞在山東省真正安居樂業,與省內居民達到和諧一致的狀態。
另外,《條例》明確糾紛化解機制和行政機關的相關責任。《條例》在第四條明確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條例》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當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採取協商和解或者調解;向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複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在處理涉及台灣同胞的糾紛時,可以邀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識的台灣同胞予以協助。
《條例》在第二十條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台灣同胞投資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與台灣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政策諮詢、風險提示等服務。《條例》在第三十條明確了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接到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之後的程式及責任,有利於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依法及時解決,保護其合法權益。《條例》在第二十八條列舉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責任的具體行為,包括未依法處理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事項的;限制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和參與政府採購的;以政府換屆、負責人更替等理由拒絕執行優惠政策或者拒絕履行與台灣同胞投資者簽訂的各類契約違約毀約的;未按照職責為台灣同胞提供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的;以及其他侵犯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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