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

《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經2015年9月24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公布。該《規定》共26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
  • 頒布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4日
  • 公布時間:2015年9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公告,修訂的規定,修改情況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
《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9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4日

修訂的規定

(2015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權益,鼓勵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促進本市與台灣地區經貿往來和經濟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或者大陸其他區域、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參股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台灣同胞的投資權益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權益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對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稅務、工商行政、智慧財產權、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金融服務、文廣影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工作。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設立或者投資參股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檢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活動,不得向其攤派或者另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開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為會員提供政府產業政策輔導、諮詢評估、教育培訓、開拓市場等服務,維護會員的投資權益。
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為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市台胞服務中心通過法律諮詢、政策諮詢、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等方式,為台灣同胞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公共事務服務。
第九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台灣同胞投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立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商務、工商行政、公安出入境等相關部門應當向台灣同胞投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提供與台灣同胞投資相關的信息數據資料。
台灣同胞投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應當為台灣同胞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各類信息和政策諮詢服務。
第十條 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對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主體的契約爭議或者其他爭議進行仲裁。鼓勵本市仲裁機構設立涉台仲裁服務視窗,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與仲裁相關的法律服務。
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以受聘為本市仲裁機構仲裁員。
第十一條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設立金融機構、金融專業服務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對台灣同胞投資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改制成法人金融機構後註冊或者遷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註冊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可以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按照有關規定,在資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業許可、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與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參與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承接政府科研項目,與相關單位聯合開展產業鏈核心技術攻關,並在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人才激勵等方面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十四條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鼓勵台灣同胞投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以及先進制造業等領域。
第十五條 引導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創新轉型的戰略要求,加快實施產業的轉型升級,支持其中的傳統製造業企業開展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清潔生產。支持台灣同胞投資“專精特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的中小企業,在能源供應等方面予以保障。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興辦信息服務業、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行業。
第十六條 支持金融機構為本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供應鏈融資、出口信用保險融資等服務,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證券市場上市或者再融資。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中長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籌措資金。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本市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所承擔的評級、審計、擔保和法律諮詢等中介服務費用,可以向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獲得資助。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本市智慧財產權援助中心獲得一般諮詢、維權諮詢等援助服務,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專項援助。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智慧財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依法處理侵犯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於該投資在徵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徵用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本市設立的青年創業類基金可以為台灣青年在本市創業提供諮詢服務、項目評估和資金支持。
本市各類大學生實訓基地可以為在本市高校就讀的台灣大學生提供實習和訓練機會。
在台灣高校、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就讀或者畢業的台灣學生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實習、就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出入境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提供便利。
市台胞服務中心應當為有意願在本市就業的台灣青年提供就業諮詢和指導服務。
第二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以及他們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與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並為就診的台灣同胞申請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提供便利。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本市幼稚園、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就讀,與本市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可以根據相關政策享受適當照顧。
在本市創業、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根據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 擁有本市房屋所有權的台灣同胞依法享有業主的相關權益。
支持在本市居住的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參與社區公益活動,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區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建議權和參與權。
第二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主體發生投資權益爭議,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解決;
(二)申請仲裁;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四)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投訴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六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投訴人。
對應當由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事項,市和區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時限處理投訴,並在回復投訴人的同時,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同級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處理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投訴事項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向台灣同胞投資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信息數據的;
(三)違法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施檢查的;
(四)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活動的;
(五)違法向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攤派或者另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違法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或者動產、不動產實行徵收、徵用的。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9月2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僑民宗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一)關於工作職責。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對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相關部門進行詳細列舉是否合適,建議予以研究;有的委員提出,鑒於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對台灣同胞投資文化服務領域作了規定,建議在工作職責條款中增加文化主管部門。經會同市台辦等部門共同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涉及諸多領域,需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工作,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列舉,有其積極意義。為此,建議保留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有關對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列舉的表述,並增加“文廣影視”部門,使列舉更加完整。(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三款)
(二)關於台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關於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違法進行檢查、攤派或者另立收費項目等規定是否恰當,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權益,首先應當明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違法進行檢查等規定,回應了台企台商反映較為集中的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且與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表述是一致的。為此,建議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並依據上位法的表述,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
(三)關於仲裁法律服務。有些委員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對上海涉台仲裁中心及其職能的明示性規定作進一步修改,以避免產生排除其他仲裁機構的歧義。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對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主體的契約爭議或者其他爭議進行仲裁。鼓勵本市仲裁機構設立涉台仲裁服務視窗,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與仲裁相關的法律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十條第一款)
(四)關於創業、就業。有的委員提出,在台灣高校、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就讀或者畢業的台灣學生在本市實習、就業不應限制於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有的委員建議,將市台胞服務中心提供就業諮詢、指導服務的對象擴展到所有有意願在本市就業的台灣青年。經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上述意見是合理的。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修改為“在台灣高校、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就讀或者畢業的台灣學生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實習、就業”;將第四款修改為“市台胞服務中心應當為有意願在本市就業的台灣青年提供就業諮詢和指導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
(五)關於投資補償爭議調解。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關於台灣同胞投資者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產生的投資補償爭議申請調解的有關規定是否成熟,建議予以研究。經向有關部門了解,目前兩岸有關主管部門就投資者與當地政府投資爭端調解規則仍在磋商之中,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的運行方式、受案範圍等問題需待調解規則出台後才能明確。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關於有關表述的準確性和恰當性。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多次出現“按照有關規定”的表述,是否屬於對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建議予以研究。經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關於對台灣同胞投資予以相關政策扶持的規定,主要是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則,對可適用於台灣同胞投資的普惠性政策進行了整合,以回應台灣同胞反映較多的現有政策較為分散、知曉度低等訴求,考慮到相關政策規定比較具體,不宜在法規中一一列舉。為此,建議保留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款中“按照有關規定”的提示性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為上海出台的第一部涉台地方性法規,共26條,對台灣同胞在上海的投資權益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
《規定》明確了台胞投資權益保護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則,從市區兩級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三個層面明確了工作職責。《規定》明確了上海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重點領域:鼓勵台灣同胞設立金融機構和地區總部,參與上海自貿區和科創中心建設,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為了促進台資企業在上海更好發展,《規定》明確鼓勵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持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拓展台資企業的融資渠道。建立統一的台灣同胞投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提供各類信息和政策諮詢服務。《規定》還對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及徵收徵用權益保護、支持台灣青年的創業就業作出了規定。
為進一步最佳化上海的營商環境,《規定》明確,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同住配偶、子女、父母和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及其同住配偶、子女、父母,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同住配偶、子女和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的同住配偶、子女,可以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同住子女、在本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入學。《規定》還就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等事項作了相應的規定。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台灣同胞權益救濟途徑,規範了投訴處理程式,有利於台灣同胞投訴得到高效而妥善的處理。
《規定》的出台對於促進滬台經貿往來和經濟融合發展,增強台灣同胞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和兩岸同胞血脈感情,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上海法制環境將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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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下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為上海出台的第一部涉台地方性法規,共26條,對台灣同胞在上海的投資權益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規定》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台胞投資權益保護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則,從市區兩級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三個層面明確了工作職責。《規定》明確了上海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重點領域:鼓勵台灣同胞設立金融機構和地區總部,參與上海自貿區和科創中心建設,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為了促進台資企業在上海更好發展,《規定》明確鼓勵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持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拓展台資企業的融資渠道。建立統一的台灣同胞投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提供各類信息和政策諮詢服務。《規定》還對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及徵收徵用權益保護、支持台灣青年的創業就業作出了規定。
為進一步最佳化上海的營商環境,《規定》對台灣同胞子女就學、就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台灣同胞權益救濟途徑,規範了投訴處理程式,有利於台灣同胞投訴得到高效而妥善的處理。
《規定》的出台對於促進滬台經貿往來和經濟融合發展,完善上海法制環境將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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