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有關部署,為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和創業擔保貸款在幫扶貧困人口就業創業方面的積極作用,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及貼息工作。為加強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魯政發〔2013〕25號)、《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13〕75號)、《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1〕7號)、《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2〕40號)、《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魯財金〔2013〕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包括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扶貧貼息資金”)和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扶貧擔保資金”)。
第三條 扶貧貼息資金是對建檔立卡農村貧困戶(以下簡稱“貧困戶”)及吸納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單位”)使用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給予貼息的資金。貧困戶及貧困人口由各級扶貧辦審核認定。
第四條 扶貧擔保資金是由省市兩級自願從現有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中籌集整合組成,為貧困戶和單位申請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資金。
第五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應遵循職責明確、科學防控、運作規範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是指由扶貧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經辦銀行發放,用於支持貧困人口就業創業,並給予相應貼息的貸款。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誠實守信、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的貧困戶。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吸納符合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及貧困人口達到單位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以上企業達到15%以上),並按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契約的單位。其中,貧困人口不低於5%,20人以下的單位,貧困人口不少於1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是指由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各地簽訂合作協定、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二章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對借款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3萬元,借款人無需提供抵押及反擔保等措施。對單位或主要負責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信用評級、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及貧困人口數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並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擔保措施。
(二)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期限單次不超過2年,對信譽良好、還款及時的,可申請再次貸款,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年。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超過2年的,只擔保不貼息。
(三)對借款人的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參照貸款基準利率合理確定,原則上在貸款基準利率(契約簽訂之日)上加點不超過3個百分點;對單位的貸款利率,鼓勵經辦銀行執行基準利率,原則上上浮比例不超過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過30%。
第十二條 貸款申請和審核。借款人或單位持扶貧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證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通過的可向經辦擔保機構或銀行提出辦理貸款申請。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對借款人和單位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並在擔保契約和貸款契約中標註“創業扶貧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擔保。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負責扶貧創業擔保貸款貸前考察、貸款發放、代償追繳等相關工作。各地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職責,由省級扶貧擔保資金承擔40%,經辦銀行承擔不低於20%,剩餘部分由所在市市級扶貧擔保資金承擔。經辦擔保機構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業務,不得收取擔保費,擔保費由同級按規定予以承擔。
第十四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責任餘額應與當地貸款到期還款率掛鈎,一般不得低於市級扶貧擔保資金銀行存款餘額的2倍,不得超過10倍。當擔保責任餘額達到當地最高擔保倍數時,應停止受理新發放創業扶貧貸款擔保和貼息申請,並協調經辦銀行停止受理新的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當單個經辦銀行的代償率達到10%時,經辦擔保機構應向其發出預警通知;當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採取風險控制措施並報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後,再恢復擔保業務。
第三章 扶貧擔保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扶貧擔保資金初始規模5.1億元(詳見附屬檔案6,不含青島),其中,省級2億元,市級3.1億元。省級資金委託山東省促進就業創業貸款擔保中心管理,市級資金由各市縣(含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委託經辦擔保機構或銀行管理。擔保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在規定放大倍數額度內使用。
第十七條 扶貧擔保資金運行時間為2016-2018年,對期間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支持。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全省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工作開展情況,建立扶貧擔保資金持續補充機制,滿足貸款發放需要。
第十八條 扶貧擔保資金應合理存放於經辦銀行,存款利息計入扶貧擔保資金,不得隨意減少。扶貧擔保資金嚴禁投資股票、債券和向單位或項目直接投資、拆藉資金等,確保全全運營。
第十九條 貸款到期後,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應積極催收,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市兩級相關部門和機構(填報附屬檔案3),省市兩級在1個月內按承擔比例將扶貧擔保資金撥付至經辦銀行。因此產生的債權,由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積極追償,追回資金按原代償比例歸還省市兩級扶貧擔保資金及經辦銀行(填報附屬檔案4),確實無法追償形成代償損失的,由省市兩級及經辦銀行按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在此期間,推薦借款人和單位的社區(或相關組織)應給予必要協助。
第四章 扶貧貼息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金額在本辦法規定的貸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由經辦銀行依據有關規定,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經辦銀行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二十一條 對借款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由中央和省級據實全額貼息。其中,中央承擔75%,省級承擔25%。對單位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其中,中央標準範圍內的部分,由中央和省級各承擔一半;超出中央標準部分,由省級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對各地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按現行創業擔保貸款有關獎勵規定執行,由省財政根據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按照年度新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和省級各承擔一半。獎補資金由各地財政管理,用於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社區(有關組織)等單位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省級承擔部分從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
中央及省級創業扶貧貼息資金由省級提前預撥至各市,年終進行清算。貼息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市級扶貧擔保資金先行墊付,資金到位後再回撥市級扶貧擔保資金。
(一)對借款人,貸款產生的利息,個人無需承擔。辦理程式如下:
1.經辦銀行按月(季)將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及利息清單、借款有效憑證(僅初次申請貼息時使用)報送經辦擔保機構初審。
2.經辦擔保機構初審後,報送所屬財政部門審核。利息清單、借款有效憑證由財政部門留檔備查。
3.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貼息資金撥付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撥付至經辦銀行。
(二)對單位,待單位還本付息後按規定給予貼息。辦理程式如下:
單位還本付息後,向經辦擔保機構提報借款有效憑證及最後一個月利息清單,經辦擔保機構對貼息資金情況進行初審(填報附屬檔案2),並連同有關材料報所屬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由經辦擔保機構將貼息資金按規定撥付單位。
經辦會計核算及資金上繳下撥的程式,按失業保險基金及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市財政局要按季匯總有關情況,準確反映本地區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發放、貼息資金使用及按照經辦銀行類型分類的明細情況,並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將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情況統計表(詳見附屬檔案5)報送省財政廳。山東省促進就業創業貸款擔保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將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藉助社區(或相關組織)等優勢,加強協調配合,定期通報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大力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發放工作。要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防控意識,把好貸前審查關,確保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良性運轉、安全使用。要加強對創業擔保貸款的管理,杜絕重複貼息,並做好相關資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連鎖反應。
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及分支機構負責制定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及細則。
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撥付扶貧貼息、擔保資金,並做好預算管理工作,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積極防範控制風險。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加強創業信息儲備和創業培訓,制定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實施方案,完成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申請的登記審核及統計報告,並加強督促檢查,積極與各級政府部門建立的脫貧計畫、創業基地等開展合作,拓寬申請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渠道。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業務的協調、配合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做好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政策的制定及實施工作,加強督促檢查,督導經辦銀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審批辦法,並將貸款發放情況作為考核金融助推脫貧的重要內容。
經辦銀行要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單獨設立台賬,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的考核制度,適當提高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
經辦擔保機構要積極做好貸款擔保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貸款擔保管理制度,將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業務與該機構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專項統計數據和信息收集報送、溝通交流工作。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省級擔保機構要將創業扶貧擔保貸款開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分別於半年和年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第二十八條 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要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套取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資金的,將依法追回,取消該經辦擔保機構和銀行貸款發放資格,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存放、使用扶貧擔保資金,造成風險和損失的,一經查實將抽回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預算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印發後,有條件的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出台具體管理辦法或細則,並報省級部門備案。各市可根據實際適當放寬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申請對象和條件,提高貸款額度和擔保資金的最高責任金額,延長貸款期限,加大貸款貼息力度,由此增加的資金支出,由各市自行承擔,並實行單獨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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