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中小企業局、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於2018年3月20日制定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中小企業局等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工〔2018〕5號
山東省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
為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中小企業局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8年3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我省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專項用於對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發生的代償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是現已委託山東省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財政資金、利息收入和資金運營收益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山東省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有效存續的,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劃型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機構是指經省金融辦批准,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的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
第五條 代償補償資金按照“扶小微、廣覆蓋、分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牽頭,以各地政府為主導,推進政府、銀行、擔保、再擔保建立共同合作的代償補償風險分擔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六條 代償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負責管理。其中: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籌集、撥付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省中小企業局負責中小微企業代償補償項目的確認、審核等工作;省金融辦負責融資擔保機構的合規性審核。
第七條 代償補償資金賬戶開設在山東省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託管機構),託管機構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運營、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以及其他日常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託管機構應加強與省內各銀行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凡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都應列入代償補償資金合作範圍。
第二章 補償對象
第九條 擔保機構條件。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夠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且在擬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項目擔保期間未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三)具有健全的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擔保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並且不得以業務評審費諮詢費等變向提高擔保費率。
(五)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的擔保機構。
第十條 代償補償項目條件。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2017年8月9日之後開展的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且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要求。
(二)單戶企業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項目年擔保費率不超過2%。
(四)被擔保企業不得擔任融資擔保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第三章 代償風險分擔
第十一條 風險分擔比例。當符合支持範圍的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託管機構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補償擔保機構時,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比例補償相關擔保機構。
第四章 補償程式及審核
第十二條 代償補償資金申報。納入扶持範圍的擔保機構代償後,可向託管機構進行代償補償資金申請。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代償損失補償申請書。
(二)擔保協定、擔保主契約及履行憑證。
(三)銀行代償通知書及擔保機構代償憑證複印件。
(四)代償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代償補償資金審核。託管機構對擔保機構報送的代償項目進行初審,審核代償補償條件及額度,擬定代償補償比例及金額,並結合託管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出具審核意見,每年末匯總形成代償補償方案後提交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複審。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的代償補償方案進行統一確認,託管機構收到省財政廳批覆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擔保機構,並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系統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 資金追償。託管機構應積極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對發生代償的資金本息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費用後,應及時將享有的追償收入按規定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項目,擔保機構應向託管機構進行項目備案,託管機構通過代償補償資金管理系統向省中小企業局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產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後的代償淨損失部分,經合作擔保機構確認、託管機構審核,並經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後予以核銷。託管機構應通過管理系統將核銷情況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八條 擔保業務實現目標。託管機構應積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到2018年底和2019年底,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範圍的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應分別達到代償補償資金的5倍和8倍以上。
第十九條 管理費提取。託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委託管理費,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託管資金本金的0.5%,用於彌補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託管機構不得將代償補償資金用於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閒置資金可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規定用途,所得收益用於補充代償補償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要加強對代償補償資金的監管,並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省財政廳提交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並報送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代償補償資金支持項目情況、貸款發放及代償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資金運營管理特點和創新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獲得代償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地方金融監管、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審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代償補償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騙取、套取資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辦法解讀

《辦法》共分六章27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原則和運行機制。按照“扶小微、廣覆蓋、分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牽頭,以各地政府為主導,推進政府、銀行、擔保、再擔保建立共同合作的代償補償風險分擔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二)補償對象與要求。一是擔保機構滿足條件: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夠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且在擬申請代償補償的融資擔保項目擔保期間未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二是代償補償項目滿足條件:2017年8月9日之後開展的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且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單戶企業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00萬元;項目擔保費率不超過2%;被擔保企業不得擔任融資擔保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三是合作銀行條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積極開展面向山東省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具備健全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管、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對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三)代償風險分擔比例。當符合支持範圍的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託管機構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補償擔保機構時,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20%、15%、10%的比例補償相關擔保機構。
(四)補償程式及審核。一是代償補償資金申報。納入扶持範圍的擔保機構代償後,可向託管機構提交相應材料進行代償補償資金申請。二是代償補償資金審核。託管機構對擔保機構報送的代償項目進行初審,每年末匯總形成代償補償方案後提交省中小企業局、省金融辦複審。三是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的代償補償方案進行統一確認,託管機構收到省財政廳批覆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相關擔保機構,並進行備案。四是資金追償。託管機構應積極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對發生代償的資金本息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費用後,應及時將享有的追償收入按規定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戶。五是項目備案。擔保機構應向託管機構進行項目備案,託管機構通過代償補償資金管理系統向省中小企業局進行備案。六是項目核銷。對代償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產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後的代償淨損失部分,經合作擔保機構確認、託管機構審核,並經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後予以核銷。託管機構應通過管理系統將核銷情況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七是管理費提取。託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委託管理費,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託管資金本金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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