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

察舉制(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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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舉制不同於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察舉制
  • 外文名:Election system
  • 拼音:chá jǔ zhì
  • 制度作用: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
  • 實施日期:公元前134年
  • 察舉科目: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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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夏、商、西周實行「世卿世祿制」。到春秋戰國時,統治階層改革舊有制度,更為了富國強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幹出眾的人。戰國時期出現「軍功爵制度」,又興起「養士」之風,招攬有才幹、善言辭的人才,不論出身,為國君、諸侯服務。到秦代則以「闢田」和軍功為選官依據。但這些都不是完備的選官制度。
到了漢代,為了適應國家統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選拔官吏的制度,名為「察舉制」。察舉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也叫「選舉」。漢高祖劉邦首下求賢詔,要求郡國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察舉制」先河。惠帝、呂后(二人執政時間為公元前194年—前180年)詔舉「孝弟力田」,察舉開始有了科目。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對策」(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察舉科目

總述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孝廉

漢代察舉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許多名人。「孝廉」之設,始於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詔,「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顯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視,後來「孝廉」規定為歲舉常科,才受重視,漸顯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這是古時對官吏的普遍要求。漢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學的高官及富豪子弟。舉「孝廉」之後,前程遠大,升遷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認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東漢時,和帝(公元89年—105年)採納丁鴻和劉方的建議,改以人口為單位;郡國人口不滿10萬三歲(年)舉孝廉一人;不滿20萬二歲舉一人,20萬歲舉一人;四十萬舉二人;上至百二十萬六人。外圍郡國則作適當放寬。後來又採納左雄建議,限年齡40歲以上才得舉。但此種「限年法」實行不久,就廢除了。

茂才

察舉歲科之一「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諱,改作茂才(茂材)。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詔:「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這是此科之始。後來,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均有詔令,舉「茂才異等」。西漢時,茂才並不是歲舉常科
東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詔令:「三公舉茂才各一人」,「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此後才為歲舉,往往與「孝廉」並稱,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處是,「孝廉」為郡舉,「茂才」是州舉,所以數目是後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總計歲舉「茂才」才約有20人。
茂才」多為現任官吏,如西漢的茂才蕭鹹是丞相史。這些現任官吏舉「茂才」後,因本身資歷高,多起用為縣令(千石)。「孝廉」則多為郎官,六百石。還有不少人先舉「孝廉」,再舉「茂才」。「茂才」中有許多升至高位,成為漢代名臣。如東漢的周舉(?—公元149年),官至光祿卿,為「八俊」之一。

察廉

「廉吏」是漢代察舉歲科之一。「察廉」就是察舉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舉為「廉吏」者,多為低級官員,被舉後,按原職升補;而舉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為郎官,這是主要區別。而「廉吏」與「孝廉」二者之間的具體差別,又可概括成以下四點:
(一)「廉吏」為長官報請上級遷補屬吏優異者之科目,而「孝廉」則是郡國向中央「貢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於「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員,而「孝廉」則開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據本秩(職位)直接遷補,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為「郎中」;
(四)「廉吏」之「舉主」範圍廣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舉主」僅限於郡守、國相。
「廉吏」一科,大約在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後逐漸明確,成為一種歲舉常科。被舉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們忠於職守,特別是為官清廉,才被「舉主」看中,作為察舉的對象。

光祿四行

漢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據上述元帝詔書的內容,說明「光祿四行」的幾項重點:
(一)從永光元年開始,才有推舉「光祿四行」一科;
(二)質樸、敦厚、遜讓、有行(或作節儉)是四種品行,也是「光祿四行」的選拔標準;
(三)「光祿四行」為歲舉常科
(四)「光祿四行」的舉主為丞相、御史,被舉者為光祿勛的屬官;
(五)光祿勛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屬官。
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時,改「郎中令」置「光祿勛」,掌管宮廷宿衛及侍從之事,屬官有光祿大夫、大中大夫、諫大夫、謁者等。具上述四種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質樸的人,他們老老實實任職,沒有什麼突出成績,長時間也沒有得到提升,所以設立此科,每年從他們之中選拔一至兩人,予以升遷。

賢良方正

古代比較賢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無私、敢於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地治理國家。漢代察舉制度設立「賢良方正」科,就是這個原因。
「賢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於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納天下言」,即廣泛聽取對國政的意見。帝王們當時普遍認為,發生天地災異,是自己犯了過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這一科常常是在災異發生之後舉行。而「賢良方正」又多與「直言極諫」相連,這是皇帝「求言」的一種方式,所以稱作「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漢代的皇帝大多開過此科。「賢良方正」科的「舉主」很廣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諸王侯、三公、將軍、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視此科,被舉者皆由他親自主持對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為「九卿」者。
朝廷徵求的人才也很廣泛,包括儒生、有「道術」者,以及官吏等。有時也從賢良中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名目稱為「賢良方正可親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曾進行兩次詔舉。
這類目的在於「廣開言路」的選才辦法,在漢代以後曾長時間實行,後演變為唐代科舉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則以「對策」的方式向全國徵求治國之道。

賢良文學

漢代,選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養,也注重文化質素。「賢良」的含義就是德行兼備。自從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文學」的涵蓋範圍實際指「經學」。這樣看來,察舉中常見特科「賢良文學」一科,所立的選才標準是:品德與文才兼備,又有良好的經學底蘊。
漢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詔舉「賢良文學」:「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發生地震,詔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不見於詔書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就有「賢良文學」之舉,晁錯屬此科。可見,賢良與文學有時連稱,成為一科,有時分開,各獨立成科。不論怎樣,此科是以文學為主,主要薦舉對象是儒生。
漢代察舉制中,文學一科很受重視,西漢時每次察舉「文學」的規模可達一、二百人。王莽時有四科之舉:「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文學是其中之一。兩漢時期「賢良文學」一科,出了許多名人,包括晁錯、董仲舒、公孫弘等,地位顯赫,成就卓異。

直言極諫

中國古代有敢於指出皇帝的不足之處,提出治國建議與方略的大臣,被稱為「諍臣」。於是有了「直言極諫」這個詞,意思是「正直的言論諫諍」。漢代名臣晁錯寫有一篇《舉賢良對策》,是對「直言極諫」的最好解釋。
所以,從漢代察舉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此後,舉「直言極諫」一直延續下去。但它不是獨立的一科,而是與「賢良方正」相連,說明對直言極諫者來講,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品德。無私才能無畏,才敢於「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諫」的說法,是文臣(特別是諫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漢官吏王吉,先舉「孝廉」,再舉「賢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時常勸諫昌邑王而遭到處罰。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召為博士、諫大夫,常上疏議論時政得失,但沒有受到皇帝重視,只好託病還鄉。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召他為諫大夫,擔任掌管議論的官員。

孝弟力田

《漢書》上說:「惠帝四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詔選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為官。這時察舉制度還沒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後,少帝立,由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臨朝稱制,特設「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孝弟力田」與「三老」同為郡縣中掌管教化的鄉官。以後「孝弟力田」成為察舉的特科之一。
為什麼要舉「孝弟力田」呢?「孝弟」與「力田」,有時分開作兩科,因為這是兩種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對父母盡孝,「悌」是對兄長尊敬。古時候中國人很尊崇孝道,因為它能使社會秩序和諧安定。至於「力田」,因為古代中國是農業社會,以農為本,農業「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於耕作,達到「家給人足」,國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舉選士(舉人)的科目之一,可見其仍受重視。

明經

漢代察舉中的「明經」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經」就是通曉經學。秦朝就有此科,到漢代地位開始突出。所謂「經」,原指先秦經典,自從漢武帝尊崇儒學,「經」就專指儒家經典了。其實,察舉各科都有經學內容,被舉者也要熟習經學;把「明經」特立為一科,說明經學在漢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漢代的讀書人無不自幼苦讀經書,目的都是為了應舉、入仕。
西漢時舉「明經」科不按人口,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開始,以人口多少定舉數。後來加上年齡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太學。但在東漢初,年紀輕而精通經學,也可應舉「明經」。如張玄「少習《顏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建武初,舉明經。」
漢代許多名臣,如孔安國貢禹等都是明經科出身,韋賢韋玄成父子皆以明經科入仕,先後位居宰相。重經之風一直延續到隋唐時期科舉考試,唐代的「明經」科試帖經,以通經比例決定等第。可見經學在漢代察舉制中地位之重要。

明法

漢代治國是儒、法並用的。選官時既選拔通曉儒學的儒生,也選拔通曉律令的人才,因此設立「明法」一科,作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漢武帝時令舉「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習法令,足以決疑」,這是設「明法」科的開始。在此之前,漢初就開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輔佐以法治理國政,可見朝廷對律令的重視。由於通曉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漢代不乏其人。如:鄭賓位至「御史」,陳鹹陳忠位至「尚書」,吳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曉律令,有七個人當上廷尉,即國家最高司法審判官。唐代科舉考試仍設「明法」科,選拔明習法令的人才,為常科之一。

明陰陽災異

漢代大儒董仲舒倡導「天人感應」說,認為天的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符;天有陰陽,人也有陰陽。天和人相類相通,天能幹預人事,人的行為亦能感應上天,自然界的災異和祥瑞,表示著天對人們的譴責和嘉獎。
漢朝的君臣們大都認為陰陽災異與國家政治有密切關係。所以,在察舉的特科中設立「明陰陽災異」一科,選拔有關人才。
由於這一科本身的特點,所以大都在發生天地災異的年份才開科。如漢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風雨不時」,令「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師及郡國四十大水、大風、雨雹」,是因為皇帝「不德」,造成萬民饑饉,少數民族叛亂,特下詔,舉明習陰陽等有識之士。
漢代是中國古代地震頻繁發生的高峰時期,據統計,從公元96年到125年間的30年中,就有23次較大規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發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漢朝的皇帝大為緊張,只好乞求於鬼神術數。大科學家張衡發明了可以觀測地震的「地動儀」,可是並未被舉「明陰陽災異」科。可見,科學與迷信在漢代並非一途。

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舉考試中,有文、武兩科,武科的淵源就是漢代察舉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戰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軍作戰,這就是此科所選之人才。此科始於漢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這一年發生日蝕,成帝恐天下有變,下詔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後,漢朝頻開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東漢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災異蜂起,寇賊縱橫,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重以蝗蟲滋生」,說明這一時期天災人禍頻發,社會動盪不已。所以,「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二)東漢順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詔令大將軍、三公等各舉地方「剛毅武猛有謀,堪任將帥者各二人」。
(三)東漢靈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詔公卿,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車」。
從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的東漢,才急需較多軍事征戰人才。一般而言,漢代察舉制仍以「明經」科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形成

總述

察舉是漢代選拔官吏的一種主要方法。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 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選」的對象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裡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誌著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高祖召舉三老

劉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與項羽的「楚漢戰爭」中取得勝利,建立漢朝,即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當上了皇帝,是為漢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劉邦和他的謀士鑒於秦朝國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長治久安。起初,劉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陸賈與他談《詩》、《書》,他說:「我馬上得天下,《詩》、《書》有什麼用?」陸賈說:「馬上得之,不能馬上治之」,治國不能靠武力。後來劉邦採納了蕭何曹參的「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治國方略,使亂紛紛的局面得以穩定。
早在劉邦立國的第二年,曾下令「詔舉三老」,就是要求選拔年齡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詔,把選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
劉邦劉邦
劉邦了解選拔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對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國向中央推薦人才,記錄他們的「行」(品行)、「義」(儀表)、「年」(年齡)。要求郡國按一定標準推薦人才,開啟了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舉賢良

漢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臨朝執政)時期,均曾下令詔舉「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賞賜,讓他們「為民表率」,做鄉官。這是漢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詔舉三老」的延續。
漢文帝霸陵漢文帝霸陵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因為這一年發生兩次日蝕,他深信這是因為上天對他施政的不滿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過下詔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詔,要求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由皇帝親自考試──「對策」。對策的內容有四項:「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寧」。這一次晁錯被選為高第,升遷中大夫。
文帝的兩次詔舉,明確訂立了舉薦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試辦法,也分出了等級,這標誌著察舉制度正式形成。不過,當時科目僅有一種,沒有固定的期限,也沒有人數的規定,所以制度還未臻完備。
下馬石

董仲舒應策

漢武帝時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舉成為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舉主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丞相衛綰上奏說,被舉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韓非蘇秦張儀之學,亂國政,請皆罷」,不是儒學出身的都不取。這說明以儒學為正統,從這時開始確立。這實際上是武帝的意見。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舉者之一,由漢武帝親自策問。董仲舒認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並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罰,又引孔子說:「不教而誅謂之虐」;因此,治國以宣德政、施教化為主。此外,董仲舒還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願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關於用人,他說用「天下之賢人」,量才授官。最後,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術」,對其他各家「皆絕其道」。這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這篇對策,武帝聽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為第,任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詔舉賢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舉人之數,以及「四科」之制,被採納。這是董仲舒對察舉制正式確立和實行所作的貢獻,並奠定了察舉制度的基礎。

演變

總述
漢代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定,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這說明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滲透,說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漢光帝漢光帝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時任尚書令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內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包括年齡及課試內容的規定。又提出「先詣公府」的辦法,把考試分為兩個層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試,再由尚書省複試。這是察舉制度中考試環節的重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個進步。
東漢的察舉人數
東漢時,由於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湧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詔,指幽、並、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年齡限制
漢代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裡簡述東漢時的規定。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舉孝廉必須在40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幹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於尚書令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於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於「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幹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布了詔令。
蜀郡蜀郡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征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0以上。到質帝(公元145年—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並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於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孔子整理的春秋集語
培養機制的建立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發,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發展至高峰。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說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
太常典選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裡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發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後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000員,東漢時更多達30000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魏晉時期

漢代之後是魏晉南北朝,從公元220年到581年,長達300多年。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分裂紛爭,政權交錯。這時的選官制度,針對東漢後期大族名士主持鄉閭評議及控制選舉過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舉選士的辦法仍在實行,不過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與察舉本質上代表著兩種選官導向。由於以九品中正為主,所以察舉受到它的制約:由察舉入仕者,也須經過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遷、地位等也受到相當的限制。這時期的察舉制,仍以舉薦為中心環節,而當中有所變化:
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
(一)除歲科和常見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等繼續延設外,其特科的設定更為靈活,範圍擴大,增加了許多特詔科目。
(二)察舉的對象,由原來的儒生、文吏兩途,融合為一,儒生成為主體人選。這改變是從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開始的,規定「貢士以經學為先」。
(三)考試範圍擴大、黜落程度加深。東漢時僅對孝廉一科的考試、黜落較嚴,西晉時擴大到秀才科。
(四)門第限制較寬鬆。魏晉南北朝時,下層人士通過察舉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漢代僅占四分之一。至於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徑,不再通過察舉了。總之,察舉制的門第因素,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呈下降趨勢的。

評價

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選官制度──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觀察,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
(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的士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台,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
此外,漢代察舉之得人,還要歸功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漢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漢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賢若渴,於是大力推行察舉制度,呈現出「群士慕向,異人並出」的勃勃生機,造就了漢王朝成為當時的文明大國。
但由於漢朝選才之權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員之手,人為因素對選才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也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當時被舉者占四分之三是現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優秀人才被拒之門外。特別在東漢後期,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代表人物

左雄-察舉的改革者
西漢時,察舉「孝廉」後,被舉者可謂前途輝煌,所以高官豪族幾乎壟斷了舉薦之權。東漢順帝時(公元125年—144年在位),因察舉制產生種種弊端,左雄提出了改革方案。左雄(?—公元138年),字伯豪,南郡涅陽(今河南鎮平)人。初舉「孝廉」,升遷為冀州刺史,常閉門不與豪族交往,並敢於揭發檢舉。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擔任尚書令的左雄,建言改察舉之制。內容為:
察舉制的推行使漢代盛行講學之風察舉制的推行使漢代盛行講學之風
(一)限年40歲以上才得舉「孝廉」,此為「限年法」;
(二)確定考試內容,「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
(三)對有特殊才幹者,不限年齡。
當時尚書僕射胡廣及尚書郭虞等,提出反駁意見,認為「選舉因才,無拘定製」,不需要條條框框。但最後順帝仍採納了左雄的意見,頒令實行。從此,年不滿40不得舉「孝廉」。察舉者要到公府考試;然後試用,以「練其虛實」。有名不副實者,治其罪。至此,考試制度正式確立,這是察舉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此後,左雄崇經學,修太學,吸收60歲以上的儒士為郎;公卿子弟不以年齡幼小,凡能通經者授童子郎。造成京城裡諸生雲集,太學盛極一時。
董鈞-才德兼備的學者
董鈞,字文伯,資中(今四川資陽)人,為東漢初年的著名學者。精研《慶氏禮》,在大鴻臚王臨手下做事。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舉明經科,任「廩犧令」,是六百石的小官。後因病去職。
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公元25年—55年),又舉「孝廉」,辟「司徒府」。他勤奮好學,博通古今,喜歡議論時政。
明帝永平初年(約公元58年),任博士。由於博學通禮,參議制訂五郊祭祀、宗廟禮樂及威儀章服,他的意見,多被明帝採用,所以人們都稱他為「通儒」。
董鈞幾經擢升,任五官中郎將,常教授門徒百餘人,傳授學問。這位德才兼備的學者,非常長壽,活到70多歲才離世。
東方朔
漢武帝即位之初,征天下舉賢良文學才力之士,東方朔與上千名士人一起,上書自薦。最後,絕大多數人都不合朝廷要求,「罷令回家」。東方朔卻脫穎而出,得以提拔,成為舉賢良文學才力之士。這一年東方朔才22歲。東方朔(公元前154年—前93年),西漢大臣、文學家。他是漢代的一位「奇人」,善辭賦,能言善辯。他從小失去父母,由兄嫂養大。自幼學寫字、文化及擊劍。16歲學《詩》、《書》二經,能背誦22萬言(字)。19歲學孫、吳兵法,又背誦了22萬言。他描述自己「長九尺三寸,目若懸珠,齒若編貝」,相貌堂堂。勇、捷、廉、信等美德兼備,因此,「可以為天子大臣」。像東方朔這樣上書推薦自己的士人,在當時來說實在少見。
東方朔東方朔
東方朔曾擔任常侍郎、大中大夫等職,常諷諫漢武帝的得失。大概因為他的言語常帶有諷刺成分,令武帝不悅,所以始終沒有得到重用。他的名作《答客難》,就是抒發自己有才智而得不到重用、無由施展的苦悶。
董仲舒
董仲舒是儒學大師,自漢武帝採納了他以儒學為正統的建議後,一直維持了近二千年之久,被歷代皇帝奉為圭臬。董仲舒還創立維護傳統道德秩序的「三綱五常」體系。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詔舉賢良,董仲舒應對策,建議:
(一)諸侯、郡守、二千石,每年薦吏民之賢者各二人;
(二)所薦之人「賢」(優秀)有賞,「不肖者」(不合格)則罰;
(三)量才授官。
董仲舒的建議被武帝採納,遂下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從此,察舉作為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正式確立。儒學的地位、察舉的標準,得到完全的推行。董仲舒(公元前176年—前104年)年少時學習《春秋》,景帝(公元前156年—前141年在位)時為博士,潛心於儒學研究。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董仲舒建議在察舉中,「推明孔氏(孔子儒學),抑黜百家,主學校之官」。從此,察舉確立以儒學為正宗的體制。但由於竇太后(漢武帝的祖母)的干涉,並未實行。
董仲舒董仲舒
董仲舒官至江都王相和膠西王相,後因病辭去官職,從事修學著書。朝廷每遇大事,仍常派使者徵詢他的意見,可見董仲舒在當時的地位是何等崇高。
晁錯
漢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6年)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並由文帝親自主持對策。在百餘名應對者中,晁錯便是其中一人。
晁錯(公元前200年—前154年)是西漢的名臣,潁川(今河南禹縣)人。年青時師從學者張恢,學申、商之術,由於熟悉文獻典故,被任命為太常掌故(六百石)。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奉命跟原秦朝博士伏生學習《尚書》。後來任太子(即後來的景帝)家令,深受寵信,升遷為博士。
其後,晁錯由平陽侯曹窋等人聯名舉為賢良,由文帝親自對策。文帝對他策問的內容(題目)是「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寧」。晁錯以秦亡為鑑,提出一系列施政綱領。他說:「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者,大功數十,皆上世之所難及,陛下行之,道純德厚,元元之民幸矣。」在對策的百餘人中,由於晁錯成績突出,升遷為中大夫。
晁錯對策事件,說明:(一)作為選用官吏的察舉制度,從文帝開始;
晁錯晁錯
(二)被舉者要經過考試選拔;
(三)文帝時的察舉限於「賢良」一科,尚無人數及期限的限制。
晁錯任官以後,曾任御史大夫,推行重農抑商政策,更定法令,主張充實邊塞,積極防禦匈奴對漢室邊境的攻掠,又建議削奪諸侯王國封地,以鞏固中央集權。但後來在吳楚七國之亂中,晁錯因建議削藩,被他的政敵以「清君側」為名腰斬於長安東市,父母、妻子、同族皆被殺。

利弊

察舉制之利

其一,在察舉制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對象,從而登上仕途。許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東方朔、司馬相如在漢武帝時得到重用,而這在世卿世祿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軍功制起初,只要有軍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沒有軍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貴也不能獲得爵位,所謂“有功者榮顯,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是也。但到兩漢時,有了高爵低爵之分,一般人不可能獲得高爵,換言之,家庭出身此時使得爵位越來越無實際意義,百姓對是否擁有爵位也毫不掛心了。
其二,察舉制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對象,選士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而軍功制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制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的士人之權利。韓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慧型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慧型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說得很有道理。秦朝又實行“計首授爵”制,多次發生殺良冒功之事(這在《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載)。在軍功制的蠱惑刺激下,將士瘋狂屠殺,幾乎每次戰爭都要死許多人,給社會造成極大破壞。世卿世祿制不利人才選拔之弊則更明顯了。在世卿世祿制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出身的小貴族即使是昏庸之輩,甚至是白痴,也可繼承父兄的職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其三,察舉制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制相比更加明顯。在察舉制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軍功制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西漢初,分封的異姓王幾乎全是軍功制的受益者,結果造成地方王國勢力強大,中央無法駕馭。地方王國問題遂成為西漢中央集權的最大威脅,這很能說明軍功制是不利於中央集權的。
其四,察舉制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只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東漢順帝採納左雄建議,用賢才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一考儒家經典,二考文書、表奏。“諸生通章問,文吏考筆,得考選。”公府初試後,還要在端門(御史台)複試,如此嚴格把關選拔賢才,“南郭先生”們是很難矇混過關的。
綜上所述,察舉制相對於世卿世制、軍功制是一大進步,兩漢統治能長達400年之久,與察舉制的有效推行有很大關係。

察舉制之弊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樣,察舉制雖有上述多種優點,但也有其嚴重弊端。
其一,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兩漢由察舉而成為官吏的士人只占總官吏人數的極少部分,而且有許多小人利用察舉機會,或賄賂或靠關係千方百計使自己成為被察舉對象。還有,被察舉者因察舉人而走上仕途,必對察舉者感恩戴德,並為之效命,這樣極易產生宗派行為,形成地方集團。
其二,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制的前提,但這不易作好,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通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後漢書·許荊傳》中那個挖空心思、沽名釣譽的許武;王莽篡漢前,謙恭至孝,有很大的聲譽和威望,後來卻成為篡漢的歷史罪人,正所謂“向使王莽身先死,一生真偽誰復知?”。
其三,察舉制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其四,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日益嚴重。到東漢中後期,地方選舉權被少數公卿大臣、名門望族所控制,他們選士任官往往推薦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學問品質如何,如此使得察舉範圍越來越狹窄,被察舉者也大都名不符實,“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社會上出現了“四世五公”、累世公卿”、“累世經學”的官僚門閥集團。此時的察舉制已蛻變為變相的世襲制,成為那些公卿大族維護自己勢力,維持特權的工具了。而“一部中國政治制度史證明,不論是何種官僚制度,一旦變成世襲制,它便很快就要腐朽下去。”(朱紹侯語)魏晉時產生極端腐朽的士族便是兩漢察舉制嚴重弊端所致的。
綜上所述,相比於世卿世制、軍功制,兩漢的察舉制有著明顯的優點,這也是我國的封建社會能在兩漢時期獲得初步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察舉制也存在著嚴重弊端,在其後期表現得尤為明顯。歷史是一面鏡子,“以史為鑑,可以知得失”。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國家急需各類人才,因此很有必要借鑑我國古代選舉制度之得失,努力做到唯才是舉、因才制宜、人盡其才,以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兩漢淺析


摘要:兩漢時期,選拔或委任官吏以“尚賢”為基礎,形成了一套較完備的察舉選官制度。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選拔官員的辦法。主要是根據人的“德行”,通過舉薦和策問.在經過一定的考試後。授以相應官職。通過察舉制度,兩漢選出了很多賢良之才,對鞏固兩漢統治、促進社會發展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兩漢察舉制進行了分析。
關鍵字:兩漢時期察舉制創立內容影響
戰國時,許多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選拔賢能者擔任官職。秦自商鞅變法以後建立了軍功爵制.按軍功選
拔官吏.直到統一六國。西漢建立後,在繼承前朝“尚賢”思想的基礎上.為適應封建專制政體的需要,對官員選拔方法叉進行了變革。於是,察舉制度應運而生。
一、察舉制的創立
察舉制是以遠古“尚賢”思想為基礎,在對先秦諸子百家“尚賢”理論進行繼承發展並進一步深化的基礎上的。在中國古代,尚賢思想歷史悠久,原始社會的“禪讓制”就是體現著“選賢與能”精神的一種遠古選舉制度,殷周時期仍有保留。春秋戰國時期也強調尚賢、貴賢、選賢,而秦朝尚賢思想曾受到衝擊。西漢建立後.統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絕對化的種種弊端.為了更好地鞏固封建政權,尚賢思想再度受到重視。這就為察舉制的創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兩漢時期,舉賢思想很好地付諸實踐,形成了系統化的察舉選官制度。高祖劉邦於十一年公元前196年1發布求賢詔書,開了察舉制之先河,之後至文帝時,察舉制度大體形成。文帝於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於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①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正式建立了以儒術取士的較完備的選官制度,並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首次頒布了“令郡圍舉孝廉”的詔書.規定各郡國每年必須依照規定的數目向朝廷推薦。但在詔書頒布之初,各郡國對薦舉人才並不十分積極。因此,武帝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詔書.要求各地諸侯、郡守必須向朝廷及時舉薦賢良,否則將“議罪”。對不舉薦者議罪為:“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罾在武帝的大力倡導下.察舉制逐步確立和發展,成為漢代選拔官員的一種主要方式。
二、察舉制的內容
察舉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先由皇帝下詔,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級官吏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幹出眾、學識淵博的平民或下級官吏推薦給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經過某種形式的考核、面試(直至皇帝親自策問)擇優錄用。.被察舉的對象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級學校的學生。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包括
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尤異等,以及臨時規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這眾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種為主流。
1.察孝廉。察孝廉源自高祖於二年(公無前205年)宣布:
“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眥後,呂后與惠帝也曾多次詔舉“孝悌力田”。到武帝時。歲舉孝廉逐漸成為一項明確的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孝廉即孝子廉吏的簡稱。孝與廉均是傳統社會所提倡的兩種重要的德行。漢代統治者對察舉孝廉非常重視,使其成為漢代察舉中的常科。武帝時.根據歲舉孝廉的辦法,各郡國每年應當向朝廷薦舉規定數目的人才。這一數目的確定是根據郡國平均而定的,但曾因各地人口多寡不一而出現了矛盾。於是,到東漢和帝永元便改為以人口為標準.二十萬歲舉孝廉一人。後又對邊郡少數民族雜居地區制定了優寬政策。.
2.舉茂才。茂才是察舉的另一重要科目。西漢時,茂才名秀才,東漢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為茂才。西漢“茂
才”僅屬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直言極諫”並舉,“光武中興”後,才成為常設科目,和“孝廉”並舉為歲舉。然而孝廉為郡舉,茂才為州舉,且數量較孝廉為少,故茂才的規格高於孝廉。
3.舉賢良和舉文學。賢良方正始於文帝,武帝即位曾“詔丞相、御史..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④。此後的
兩漢皇帝都頒發過舉賢良方正的詔令。賢良方正多與“能直言敢諫者”相聯繫,但與州郡歲舉孝廉不同,武帝之後此科成為特舉,多實行於遇到災異之後。文學即經學。最初常同賢良、方正、有道等科目連在一起,單獨舉文學起自昭帝。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六月)“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⑤。賢良文學與經學聯繫密切,屬於詔舉之列。在兩漢時期經常進行.也是選官的重要途徑。
三、察舉制的影晌
兩漢選官將選賢思想很好地加以貫徹。察舉制的實施對兩漢社會的發展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1.察舉與考試相結合,使國家得到較多的具有真才實學的優秀人才。察舉的科目較多,范同也很廣,通過察舉出來的人才。還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才能夠被量才適用。如武帝時代是新的選官制度確立的時期,也是選官制度峰持最好的時期。當時統治者求賢若渴,能夠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所以這一時期湧現出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這蝗優秀人才不再是出身貴族或地主之家,而是大多出自社會下層。他們能夠很好地了解百姓心聲,體會民間艱苦,因此也就能很好地向朝廷直言極諫。可以說,察舉制度的實施.對漢代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前期的興盛王朝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2.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在官員選拔中也有所體現。察舉中以察孝廉為主,在眾多科目中占據主流,也是官吏入仕的正當途徑。因為漢代統治者認為,孝與廉是相併行的兩種傳統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與父子兄弟互相關愛,入朝為官後才能以百姓為重。孝是成為廉吏的基本前提。兩漢時期,朝廷對舉薦孝弟力田是非常鶯視的。《漢書》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⑥即政府讓地方官薦舉子孫孝敬父祖、弟弟順從兄長而又致力於農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勞役。少帝(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種官爵秩很高。為的是讓他“勸歷天下。令各敦行務本”。⑦西漢政府極力宣揚孝的精神。並通過察舉的形式使社會中行孝之人得到實惠。通過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綜上所述,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國家中產生的,它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
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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