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寧縣水務局

富寧縣水務局是縣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法律賦予的水行政管理、水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水利水電建設管理、解決農村人畜飲水、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職能;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雲南省防洪條例》、《文山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文山州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水利水電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寧縣水務局
  • 部門職責:履行法律賦予的水行政管理
  • 機構:辦公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部門職責,股室職能,

部門職責

富寧縣水務局是縣政府的職能部門,履行法律賦予的水行政管理、水資源的保護與開發、水利水電建設管理、解決農村人畜飲水、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職能;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雲南省防洪條例》、《文山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文山州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水利水電法律法規。
組織編制全縣的水利水電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水利水電項目前期及相關項目申報工作。統一管理全縣的水資源,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督與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受縣政府的委託協調處理各鄉鎮、各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主管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全縣農村水利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對全縣水利工程、水利綜合經營和水庫區開發實行行業管理。執行縣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承辦省、州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股室職能

辦公室
一、參與研究制定全縣水務工作的發展規劃、計畫或其他帶有全局性重要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二、協助局領導組織局機關的日常工作,傳達上級指示,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檢查、督促和催辦有關工作事項。
三、協調機關各股(室)之間的工作關係,為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提供保障,確保政令暢通。
四、負責本局有關檔案、請示、報告、綜合性材料、信息簡報和工作總結等文字材料的撰寫、列印、收發以及文書立卷、歸檔、保存、借閱、保密等工作。
五、負責本局其他股(室)及下屬單位草擬公文的把關工作。
六、承辦日常公文往來工作。
七、籌備、承辦本局的重要會議和有關工作事項。
八、做好公務接待,負責對外聯繫和處理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來訪接待工作。
九、協調做好機關衛生、內部保衛、車輛的調派等管理工作。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資產財務股
一、參與全縣水利建設項目經濟效益分析或評價;負責本系統財務內審工作。
二、對全縣水利國有資產和單位財產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全縣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劃撥、管理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預(決)算報表。
四、承辦本局各項經費的財務收支及管理;隨時向主要領導匯報經費收支使用情況,提供領導所需的數據資料。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建設管理股
一、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強制性條文,組織擬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
二、參與水利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審查、審批,履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職能。
三、按照項目計畫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項目參建單位實施。
四、負責水利工程造價、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組織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
五、負責按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調撥工程物資。
六、負責指導各類水利工程管理協會的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規劃計畫股
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投資導向,組織擬定(修訂)、審查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計畫,提出近期和遠期全縣水利發展的目標及任務,制定年度計畫;組織審查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
二、組織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的審查、審批和立項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全縣水利現狀進行調研,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針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局領導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負責對水利基礎資料的收集和管理,並提出項目儲備建議。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政水資源股
一、依法管理水資源,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節約和保護工作。
二、貫徹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
三、負責巨觀配置水資源,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監督取用水單位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有償用水。
四、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排污控制,監督和管理河流、水庫的水質水量,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五、負責水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調研和起草,制定有關配套措施及貫徹實施意見。
六、組織開展水法制宣傳和水法規普法教育。
七、指導全縣水行政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制度。
八、負責水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培訓和規範化建設。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電股
一、依法對全縣農村小水電建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二、組織編制全縣農村水電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負責對全縣的水能資源進行調查規劃,參與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
四、參與水電管理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管理工作。
五、兼抓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負責協調和處理水電站建設的相關事宜,做好“四無”電站的清理整頓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一、在縣水土保持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修編全縣水土保持總體規劃,負責年度計畫和統計工作。
二、依法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監督業主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核算徵收水保“兩費”。
三、負責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普及。
四、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一、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二、編制和指導實施各類防洪抗旱預案,審批本縣水利水電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度汛計畫。
三、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協調指揮,落實防汛抗旱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加強同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和墒情,對水庫進行防汛抗旱調度,收集、傳送水旱信息,並做好日常統計和災情上報。
四、組織本轄區內的汛前、汛中、汛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防汛整改措施。
五、負責指導轄區內防汛抗旱服務組織開展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政監察大隊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水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河道,負責對轄區內水工程、水土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設施的監督、檢查、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對轄區內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水事秩序;負責調解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案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辦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河道管理所
一、依法對轄區內的河道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並承擔城區河道清淤、衛生和排污口的管理,參與制定清淤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規範河道采砂行為,對全縣範圍河道內的砂、石料及水上設施進行統一管理,確保行洪安全。
四、參與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管理與維護城區河道橡膠壩,確保橡膠壩正常蓄水運行。
六、對在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網、電、炸、毒魚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七、汛期做好各條河流的監測工作。
八、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抗旱服務站
一、負責抗旱服務組織建設規範化管理工作。
二、負責編制抗旱服務組織年度計畫。
三、搞好節水灌溉技術、抗旱科技的推廣運用。
四、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做好農村抗旱排澇服務;負責做好因災造成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的用水供給工作。
五、負責全縣的旱情、抗旱動態及信息反饋工作。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隊
一、負責本縣公益性水利水電、水保工程的勘測、設計。
二、按時按質完成主管局下達的勘測設計任務,提交高質量、滿足項目上報審批要求的設計檔案(報告、圖紙、預算)。
三、做好項目上報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答疑、設計變更、現場放樣及技術指導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為分析工程缺陷及質量責任提供基礎資料,總結設計經驗,提高設計水平。
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清華洞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
一、負責完成清華洞水庫本區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
二、負責徑流區內水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三、協助新華鎮、里達鎮、木央鎮對清華洞水庫徑流區內水源、水源林及生態環境的保護;負責清華洞界定直管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開發。
四、負責管理水庫的水文監測、水庫運行(防洪、灌溉、發電、城鎮工業生活用水)工作。
五、負責清華洞水庫風景旅遊區綜合開發及管理工作。
六、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鄉鎮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一、負責鄉鎮供水工程的規劃計畫和工程的實施。
二、負責鄉鎮用水戶的供用水管理,按規定收取供水水費。
三、負責鄉鎮供水工程和其他基地等經營項目的經營管理。
四、負責鄉鎮供水工程的日常維修養護。
五、完成主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鄉鎮水務站
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工作,服從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二、宣傳貫徹執行水利工程保護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三、編制本轄區內小型水利、人畜飲水工程和歲修等“五小” 水利工程的規劃、計畫。
四、負責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業務指導、施工質量監督,參與組織和指導防汛抗旱、抗洪搶險的具體工作。
五、抓好轄區內水利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隱患處理和工程管護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協助各村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公約。
七、做好水利管理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檔案。
八、調解水事糾紛,協助查處水事案件,維護水事秩序。
九、承辦當地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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