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為區處案

官為區處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為區處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阿鄭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李介翁死而無子,僅有一女良子,乃其婢女鄭三娘所生,“官司昨與之立嗣,又與之檢校,指撥良子應分之物產,令阿鄭撫養之,以待其嫁,其錢、會、銀器等,則官為寄留之,所以為撫孤幼計者悉矣。夫何阿鄭以婢子之性,忘幼女之弧,反分取良子之嫁資田業,而自為嫁資,計待其主之葬,以身出嫁宗子希珂。良子無依,遂歸房長李義達撫養,既而從幼婚之議,納余日熒男震子之聘,更以良子就養於余,且半年矣”。良子之嫁,有李義達主議,有韓風以為媒。阿鄭出嫁後曾立契約文約給余氏,言不干預李氏之事,但其後趁良子歸送父葬時,奪而去之,要其改嫁趙必慣,要還檢校寄庫之產。官司初審之時,究問阿鄭與良子,欲從良子之計,良子乃十二歲小女,其一切均受阿鄭之夫希珂之唆使,繼而官府“欲究詰希珂之奸匿,盡將一行人追送所司,以良子押付李氏房長,聽余日熒擇吉日成親於及嫁之日”。此也有不妥之處,李義達並非可以託孤之人,良子受希珂教唆,指斥余日熒,已不可再為余家之婦,但余家為成婚所送禮物及半年的供養費用理當償還。李義達收受余家聘禮,卻又出爾反爾,主趙必慣之姻議,官司不追其罪,只令其與阿鄭一併理還。對於介入訴訟之人“林端,原用林德名具狀,脫取李良子寄庫物件,今又易名林端,欺官脫罪,羽翼宗子,肆為淫橫,勘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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