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王群

柴王群

2004年3月3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柴王群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柴王群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柴王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山西
  • 性別:男
  • 政治面貌: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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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王群-事件介紹

頭髮花白,已經有些謝頂的柴王群面色憔悴,神情木然。這位曾官至正廳級的共產黨員、國家幹部是怎樣一步步從人生的光亮輝煌處墜入犯罪的黑暗深淵呢?
柴王群柴王群

柴王群-平步青雲官升要職

現年49歲的柴王群是山西人,大學文化,1977年9月從山西大學化學系畢業後,先後任山西臨汾地區公安處幹事、地委研究室幹事、山西省委組織部幹事、副處級組織員。1987年5月,由於工作出眾,年僅32歲的他便在事業上有了很大的起色,先後任中組部地方幹部局一處、二處副處級調研員、四處副處長、處長。1996年9月又被下派到雲南曲靖地委掛職任副書記,一年後全面主持地委工作,1997年10月任曲靖市委書記(正廳級)。2001年3月,柴王群走上了他人生的輝煌頂點,被任命雲南省委宣傳部長兼曲靖市委書記。
年富力強,一路快馬揚鞭,柴王群的經歷確實讓人羨慕。然而,不為人知的是,他的人生軌跡早在1994年時就已經偏離了正確的軌道,他手中的權力早已浸染了金錢的銅臭。正應了那句老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慕馬案”帶出柴王群

柴王群受賄一案,是震驚全國的瀋陽“慕馬”案件帶出來的。中紀委在查處“慕馬”案件中的行賄人——瀋陽盛發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愛黨一案(另案處理)時,查出了劉愛黨行賄的一套房子記在了柴王群之妻許某某的名下。幾經偵查,發現這套房子系劉愛黨“孝敬”給柴王群的。
柴王群和劉愛黨,一方在北京,一方在瀋陽,相隔千里,這種異地行賄受賄是如何開始?又是為何開始的呢?這要從1993年的春天開始講起。
1993年,身為瀋陽盛發集團公司董事長的劉愛黨,其管理的公司在當地可謂頗具規模,憑著公司的財力以及劉愛黨的鑽營,他與瀋陽市某領導走得很近。為了能在仕途上得更快一些,某領導囑託劉愛黨,讓其幫找關係辦點事。對於某領導的重託,劉愛黨不敢怠慢,他使出渾身解數,通過朋友幫忙疏通關係,幾經努力,劉愛黨與某領導在北京與時任中組部地乾局四處副處長的柴王群套上了近乎。
好不容易在北京認識了一個“管用”的領導幹部,劉愛黨高興之餘,想方設法地討好柴王群。劉愛黨深諳“回報要在付出之後”的行賄之道,仔細地揣摸柴王群的需要,適時適地按需送上“好東西” 。
1993年5月的一天,劉愛黨在北京民族飯店宴請柴王群。酒過三旬,劉愛黨道出了做官者的難處,雖然一時風光,但也有道不出的苦水,說得柴王群頻頻點頭,仿佛得一知己似的。臨別時,劉愛黨送其人民幣2萬元,以及1塊價值2.38萬元的“雷達”牌手錶。柴王群一一笑納。一個月後,劉愛黨與柴王群在一賓館吃飯,劉愛黨又送其人民幣3000元。柴王群沒有推辭予以接受。
為了在情感上與柴王群一家靠得更近些,劉愛黨選擇了一條曲線交往的路子。在往後的接觸中,劉愛黨看到柴王群的兒子,便表現出十分喜愛的樣子,提出把其兒子認為自己的乾兒子,乾爹關照兒子,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隨後劉愛黨又主動提出讓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到盛發集團駐京辦事處工作,既可以照顧有眼疾的孩子,又有一份額外收入。柴王群與妻子商量,妻子欣然應允。1993年12月,許某某在原單位辦理了停薪留職的手續後,來到盛發公司在北京設的辦事處工作,從事票務、接待等雜活,並照顧孩子住院理療。劉愛黨還以口頭形式任命許某某為辦事處副主任。
一來二去,劉愛黨與柴王群及其家人的親密接觸很快拉近了雙方的距離,劉愛黨一時成為受柴王群一家人歡迎的客人,也贏得了柴王群的好感。劉愛黨與柴王群之間的友誼與日俱增。

柴王群-謀私利請託攬工程

一方獲得了金錢,另一方自然也要得到好處。柴王群接受了劉愛黨的賄請,也必然要利用手中的權力關照對方。
1994年初,劉愛黨通過柴王群在瀋陽認識了瀋陽某局局長,當得知該局的“東方大廈”裝飾工程正準備進行時,劉愛黨隨即請柴王群為其承攬工程。柴王群當即遊說某局長,希望裝飾工程讓劉愛黨承做。某局長表示承攬工程的施工方必須具有甲級以上資質,而盛發裝飾公司註冊成立不久,只有乙級資質,要想晉升甲級資質,必須在公司成立5年以後。
見工作無法做通,柴王群、劉愛黨便安排瀋陽市某領導與該局局長見面。某領導召見,局長不敢怠慢,帶上主管工程的副局長一道去見某領導。某領導示意,該局“東方大廈”裝飾工程應關照盛發公司。有了領導的直接過問,該局負責該項目的有關人員具體操作。在未嚴格審查盛發公司資質,未經公開招投標的情況下,盛發公司以墊資2000萬元人民幣承攬到了標的為6384萬的“東方大廈”主體裝飾工程。1994年3月1日,剛註冊成立的盛發裝飾工程公司以承做“東方大廈”裝飾工程為依據,申報晉升為甲級資質。柴王群又親自出面找到北京相關部門領導,指令瀋陽方面將盛發裝飾工程公司申報資料直接報送北京。這樣,盛發裝飾工程公司在連基本年限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於1995年3月29日晉升為甲級資質,達到了承攬“東方大廈”裝飾工程的資質條件,具備了工程預結算高於乙級資質的取費標準。多取費,多賺錢,盛發裝飾公司承做“東方大廈”裝飾工程,總計贏利400餘萬元。

柴王群-送上百萬住房“報恩”

就在辦理承攬工程期間,劉愛黨多次到柴王群家探訪,隨著“供求”關係的進一步加強,柴王群也多次談到其住房緊張,想買房的話題。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劉愛黨自然心領神會。1994年夏,劉愛黨提出以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在盛發公司工作為由,為柴王群買一套住房。柴王群同意後,劉愛黨就選定了位於北京市某區的120平方米住房1套,價值110餘萬元。柴王群讓妻子許某某將帳號、金額電話告知劉愛黨,劉愛黨即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分兩次將房款電匯至房地產公司,並予簽字報銷。
柴王群是一個非常心細的人,如何讓這套憑空而來的房子合法化,順順噹噹地做房子的主人,還是頗費了他一番心思。
1994年11月29日,柴王群口授妻子許某某,事先擬好一式兩份協定,並將劉愛黨叫到家中,說為防今後紀委來查,讓劉愛黨以盛發公司借用許某某的名義購買此房做辦事處用,此協定雙方簽字後各執一份。
隨後,劉愛黨派人花了近10萬元進行了裝修,但柴王群仍心存疑慮未敢入住。
1995年底,劉愛黨問起柴王群為什麼不去住這套房子,柴王群猶猶豫豫地道出這樣去住“不合適”,又向劉愛黨提出要其以公司名義發個分房檔案,說“這樣去住才名正言順、合法化”。於是劉愛黨於1996年3月6日擬制虛假的沈盛集發(1996)3號檔案,以檔案形式將該套住房“獎勵”給許某某,並在京當面將該份檔案交給了柴王群。
1998年8月14日,許某某領到房屋產權證,登記為許某某所有。整個過程盛發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均一無所知,也不認識許某某本人。
至案發時,該套住房一直為柴王群放置家居物品所用,房產證、鑰匙均為許某某保管和持有。

柴王群-受賄存單藏在冰櫃里

金錢在劉愛黨和柴王群的交往過程中起到了橋樑作用,劉愛黨用金錢搭起的橋直達柴王群手中的權力之門,辦事、賺錢順風順水。柴王群明知劉愛黨是看中自己在中組部工作,對其有用能為其辦事,所送的錢物是為討好、感謝自己,是賄賂,但仍用手中的權力為劉愛黨謀取利益,自己也從中撈取好處。
下面的清單清楚地說明了柴王群、劉愛黨之間的權錢交易:
1994年初在瀋陽劉愛黨的辦公室,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
1994年8月,柴王群一家到瀋陽遊玩,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1994年下半年,在瀋陽劉愛黨的辦公室,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給予的人民幣4800元 。
1995年初,在北京柴王群的家,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給予的港幣10000元。
1995年夏,劉愛黨在瀋陽住院手術後,柴王群去看望劉愛黨,在劉愛黨的辦公室,收受劉愛黨給予的美元2000元。
1995年秋,在北京機場附近,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
就在柴王群從中組部地方幹部局下派到雲南省曲靖市掛職後,1997年冬天,劉愛黨到曲靖市看望柴王群,在柴王群的宿舍內,柴王群收受了劉愛黨給予的1隻價值3.8萬元的“勞力士”女表。
收受不義之財,柴王群內心也不踏實。為了保密,他把受賄的錢分別存在十幾個儲蓄所里,然後將30多張存單分別藏匿在冰櫃里的凍魚肚中,喝水杯的夾層里,個人的剪報集中,以及客廳、臥室等讓人想不到的地方。

柴王群-高官翻船落馬

人算不如天算,瀋陽“慕馬”案件牽出了柴王群受賄案,柴王群受賄事實浮出水面。
2001年12月,中紀委對柴王群的妻子許某某實行“雙規”。
2002年4月15日,柴王群在北京被中紀委“雙規”,後中紀委將柴王群一案移交雲南省紀委,5月28日,雲南省紀委將柴王群受賄一案移送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5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偵查。
雲南省檢察院接受此案後,反貪局依法進行了搜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凍結及扣押涉案贓物、調取書證、物證等工作。此後又作出了周密的偵查方案,派出兩名精幹的檢察人員查辦此案。
6月3日,檢察人員前往北京,對柴王群在北京的兩套房屋及其妻子工作單位的辦公室依法進行了搜查。檢察人員隨後又對柴王群在昆明的住所進行搜查。扣押了柴王群人民幣7萬元、字畫5幅及有關書證,並凍結了許某某在“雙規”期間交出的部分銀行存單16.6萬元人民幣、2.866萬美元、6727港元。檢察人員還在北京、瀋陽等地查找了數十名證人,獲取了證言,調取了盛發集團公司等相關單位帳證及相關書證,又到中組部、雲南省委組織部、雲南省外匯管理局獲取了書證,基本查清了柴王群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
8月7日,柴王群被檢察機關從北京押回昆明,8月19日,柴王群被依法逮捕。
柴王群涉嫌受賄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6月9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11月11日,昆明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柴王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出面聯繫相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不具備條件的盛發公司辦理資質晉升,並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以受賄論處”的規定,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的危害後果,遂作出一審判決,以柴王群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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