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05
  • 實施時間:2010.11.05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協助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
二、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下列經濟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或者規劃(以下簡稱計畫或者規劃)的編制、執行及調整情況;(二)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情況;(三)重大經濟事項;(四)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經濟事項;(六)應當由常務委員會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
三、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經濟工作實施監督;也可以通過組織視察、執法調研、經濟運行分析、專題調研等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和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重大經濟事項組織跟蹤監督,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跟蹤監督。
四、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和批准的計畫或者規劃草案,應當在會議召開的30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並提交說明等材料。計畫或者規劃草案中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印成冊,提交會議。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計畫或者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計畫或者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及指標安排、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政府性建設資金的安排,以及實施計畫或者規劃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計畫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第四季度前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第三年的第三季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以及對完成全年計畫的預測和措施。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變化情況及應對措施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有關重要問題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適時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可以通過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等有關經濟工作議題作準備。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應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經濟運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分析等資料。
八、省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下列重大經濟事項:
(一)重大經濟改革方案和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二)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三)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和監管情況;(四)政府性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建設情況;(五)國有資產運營情況;(六)收入分配、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民生工作情況。
常務委員會聽取上述重大經濟事項報告後可以視情作出相應決議。
除上述重大經濟事項外,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其他有關經濟事項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的急需處理的重大經濟事項,可以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提出意見,並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應當就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經濟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調研,並將執法調研意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或者由有關專門委員會交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十、常務委員會在實施經濟工作監督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業審查的重大經濟問題,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安排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調查,並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也可以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委託社會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協助審查;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十一、受常務委員會委託實施跟蹤監督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共同開展工作,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和新聞媒體參與。
十二、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審查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對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遵照執行;對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辦理結果。
對違反本決定規定,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經濟事項不報告而越權作出的決定,常務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十四、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十五、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執行。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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