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0年7月1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19
  • 實施時間:2000.07.19
為了履行憲法賦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市人民政府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將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安排草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二個月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四、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的審查重點是:編制的指導方針要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符合持續、穩定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安排好國家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和持續發展等要求。具體審查內容可以依據《瀋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批監督條例》的規定,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確定。
五、市人民政府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民眾關注、投資大的重要建設項目,應依法加強民主、科學決策,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六、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必須作的部分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7月或8月(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間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畫執行情況。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計畫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監督。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瀋陽市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條例》,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八、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由市人民政府安排。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4月、7月和10月分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分析研究。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專門委員會在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是否批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將結果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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