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 是為了履行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 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0-03-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2000-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0年3月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履行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總結多年來的實踐經驗,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國務院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國務院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五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四、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的審查重點是:編制的指導方針要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符合持續、穩定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安排好國家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
五、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國家特別重大建設項目,國務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六、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必須作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除特殊情況外,國務院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應當在8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畫執行情況。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國務院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計畫安排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聽取國務院的工作匯報,進行監督。
七、同外國或者國際組織締結、廢除有關經濟方面的條約和協定,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的規定,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的,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審議決定。
八、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由國務院統一安排。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4月、7月和10月的15日前分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分析研究。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國務院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國務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專門委員會在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會議審議決定是否批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將結果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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