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去人慾

存天理去人慾,亦稱“窮天理,滅人慾”。理學家關於教育任務的學說。《禮記·樂記》首先將“天理”、“人慾”對舉而論:“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慾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宋理學家為“天理”提供了哲學基礎,並將封建綱常、仁義禮智信論證為“天理之件數”。“人慾”則指人的不正當生活欲望,常與私慾、物慾相併而論,被視為是一切罪惡的根源。“甚矣,欲之害人也!人之為不善,欲誘之也”(《二程遺書》卷二十五)。認為“天理”、“人慾”互為消長。

二程說“人心私慾,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滅私慾則天理明矣”(同上,卷二十四)。朱熹則認為人心不等於人慾,承認人的“飢而欲食,渴而欲飲”。為正當的生活需求。但一旦逾越人的社會等級名分,則就轉化為人慾,“飲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慾也”(同上,卷十三)。一個人若不為物慾、私慾所昏,便是渾然天理,其行為必然合乎封建綱常倫理準則和封建法制。故宋明理學家、心學家均以“存天理,滅人慾”為其教育綱領。強調“聖賢千言萬語,只是教人明天理,滅人慾”(《朱子語類》卷十二)。明王守仁認為“致良知”的過程與目的,就是窮天理滅人慾,“只要去人慾,存天理,方是功夫。靜時念念去人慾存天理,動時念念去人慾存天理”(《傳習錄》上)。明清之際的實學思想家和教育家多反對“存天理,去人慾”的理欲對立之說,認為“理”存乎“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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