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母相權論

子母相權論是古代一種重要的貨幣流通理論。周景王二十一年 (公元前524年),單旗反對周景王鑄大錢,第一次對子母相權作了較系統的闡述。《國語·周語下》記載單旗的議論說:“民患輕,則為作重幣以行之,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單旗認為鑄幣分量的輕重應根據流通的需要而定,若流通中的鑄幣分量太輕,因而購買力低,不適應流通的需要,就要鑄造分量較重的鑄幣投入流通。反之,若人民因流通中的鑄幣分量過重而不便,就要增加分量較輕的鑄幣投入流通,輕者為子,重者為母。輕重不一的兩種鑄幣以一種為基礎確定相互兌換的比價同時流通,就叫“母權子”或“子權母”,即“子母相權”。單旗的子母相權論是中國,也是世界最早的貨幣流通理論。單旗的子母均為足值銅幣。他反對鑄造的大錢是不足值鑄幣。其所說的子母相權只是指兩種足值銅幣的“相權”,不涉及足值銅幣與不足值大錢的關係。

秦漢以後歷朝談子母相權者,雖無不依據單旗的理論,但子母相權的含義則隨著貨幣制度的演變以及運用者的需要發生變化。實行貨幣貶損,鑄造不足值貨幣是後世封建統治者增加財政收入經常使用的手段,於是子母相權又被援引來說明足值與不足值鑄幣的關係。中唐時第五琦於乾元元年(758年) 鑄一當十“乾元重寶”,與“開元通寶”錢並行流通,即稱“小大兼適,母子相權。”(《舊唐書·食貨志》) 宋代產生交子(紙幣),白銀在流通中的地位也漸顯重要,子母相權的含義又隨之發生變化,成為兩種不同幣材的金屬貨幣,或金屬貨幣與紙幣同時流通的理論。如《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三四九記載南宋陳耆卿論銅幣與紙幣流通的關係說:“錢猶母也,楮猶子也,母子所以相權。”元末王禕論金銀幣與銅幣的流通也說:“並得鑄黃金、白金為錢,隨其質之高下輕重,而定價之貴賤多寡,使與銅錢母子相權而行,當亦無不可者。”(《王忠文公集》卷一,《泉貨議》) 唐代出現了貨幣的“虛實”概念,子母遂又演變發展為虛實概念,子母相權也隨之演變為“虛實相權”。“虛”指不足值的貨幣及紙幣,“實”即足值貨幣。元代中統 二年 (1261年) 發行以銀為本的“中統元寶交鈔”,此時主張紙幣兌現的人,多強調“虛實相權”。近代王茂蔭繼承宋代以來“鈔虛銀實”的觀點,對貨幣虛實論予以比前人更加具體深刻的分析,提出“以實運虛”,“以數實補一虛”(《王侍郎奏議·條議鈔法折》),對紙幣發行流通予以更加嚴格的限制。19世紀末,隨資產階級貨幣學說在中國的傳播,子母相權論逐漸不再為人們稱述。子母概念在中國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不僅僅用於貨幣流通,有人將經商或放債取利也稱為子母相權,以本錢為母,利潤為子。近代嚴復也曾稱資本為“母財”,稱利息為“子錢”(《原富》(三) 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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