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管理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管理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
  • 法律依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 開辦旅館: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廢舊金屬回收業,娛樂場所,

旅館業

1.1開辦旅館: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一)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二)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本地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具體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辦法,請向當地了解並遵照執行。
(三)接待住宿的洗浴場所等經營單位屬於旅館,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1.2旅館經營事項發生變更:向公安機關備案
一、法律依據
二、溫馨提示
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1.3接待旅客住宿:查驗證件,如實登記。
一、法律依據
(一)《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溫馨提示
旅館接待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信息,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4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及時報告
一、法律依據
(一)《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溫馨提示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5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及時報告
一、法律依據
(一)《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溫馨提示
(一)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二)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章刻制業

2.1經營公章刻制業
2.1.1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二、溫馨提示
(一)凡經營公章刻制業者,須經所在地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核准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機關申請領得營業執照後始準營業。
(二)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具體申領特行證辦法,請向當地了解並遵照執行。

2.1.2承制公章應當查驗登記
一、法律、政策依據
(二)《公安部關於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偽造印章犯罪活動的通知》
二、溫馨提示
承制公章應當:
(一) 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
(二) 逐項登記委制單位、經辦人、刻制公章的相關信息

2.1.3下列事項要報告公安機關
一、法律、政策依據
(一)《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二)《公安部關於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偽造印章犯罪活動的通告》
二、溫馨提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迅速報告當地人民公安機關:
(一)發現涉嫌偽造或仿造公章的;
(二)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公安機關通緝人員的。

2.2刻制公章
2.2.1刻制公章
一、法律、政策依據
(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一)申請人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文、介紹信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關介紹信和法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等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到合法公章刻制廠刻制公章。
(二)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本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具體申領特行證辦法,請向當地了解並遵照執行。

2.2.2公章丟失
一、法律、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公章丟失,經公開聲明作廢后,可按規定程式申請重新刻制。
2.2.3公章損壞
一、法律、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公章損壞,申請人持損壞的公章及相關證明材料,可按規定程式申請重新刻制。

2.2.4更換印章
一、法律、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單位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當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刻制新的印章。

典當業

3.1開設典當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
二、辦理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築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櫃、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定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四、辦理程式
(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准完畢。經批准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後5日內將審核批准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五、辦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六、辦理時限
受理部門應當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
七、辦理費用
本事項收取工本費10元。(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8]120號檔案)(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8]120號檔案)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准檔案自動撤銷。
許可證被收回後,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3.2承制典當業務:驗證、登記
一、法律依據
(一)《典當管理辦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溫馨提示
(一)典當行應當查驗並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並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二)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2、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槍枝、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5、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6、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7、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8、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3.3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法律依據
(一)《典當管理辦法》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溫馨提示
(一)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贓物及有贓物嫌疑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二)典當行工作人員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廢舊金屬回收業

4.1回收廢舊金屬:備案
一、法律依據
二、溫馨提示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4.2經營事項變更:辦理變更手續
一、法律依據
(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二)《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一)企業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二) 違反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4.3下列情況要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

5.1設立娛樂場所:備案
一、法律依據
二、溫馨提示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5.2經營事項發生變更:備案
一、法律依據
(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二)《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二、溫馨提示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5.3下列事項要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二、溫馨提示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娛樂場所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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