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在2013年1月由文化部發布通過,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部長是蔡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11日
  • 部長蔡武
  • 發布部門:文化部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2月15日
  • 部長:雒樹剛
  • 發布部門:文化部
文化部令,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解讀,

文化部令

第55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於2013年1月25日經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長蔡武
2013年2月4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國小校周圍;
(五)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六)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使用面積和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的最低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遊藝娛樂場所總量與布局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

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前,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諮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四)房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契約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六)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檔案。
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核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准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遊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遊戲遊藝設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七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線至境外曲庫。

第二十一條

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定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定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誌。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解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於3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條例》的精神,我們專門邀請有關專家對《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記者:《條例》的調整範圍包括哪些具體對象?
專家:《條例》所調整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等,二是指依靠遊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
酒吧、茶吧、咖啡廳、飯店、網咖、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不屬於《條例》管理的範疇。這些場所雖然也有可能有專業演員的文藝演出活動,但這些演出是整個營業項目的組成部分,或者說是主營項目的配套服務,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管理,網咖則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此外,根據《條例》中的定義,單位內部不對社會公眾開放而只對所屬員工開放的一些活動場所,如機關、工礦企業為自己員工舉辦聯歡會、舞會、卡拉OK演唱活動的場所,也不屬於《條例》的調整範圍。
記者:《條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專家: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一是,不少地方的民眾反映,娛樂場所的喧囂噪音、通宵經營對其周圍住戶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對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加以限制,有利於人民民眾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二是,凌晨2點之後往往是“黃、賭、毒”違法犯罪行為和安全事故多發時段,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為了防止違法犯罪和事故發生,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娛樂場所營業時間予以限制;三是,也有一些娛樂場所經營者反映,凌晨2點以後消費者數量減少,開啟全部設備、配備經營管理人員會導致經營成本過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如關門則會缺乏法律依據容易與消費者發生衝突。據了解,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關於營業時間的限制,只適用於歌廳、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酒吧、茶吧、咖啡廳、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
記者:為什麼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專家:娛樂場所往來人員流量較大,魚龍混雜,屬於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多發場所。《條例》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將對違法犯罪分子產生威懾作用,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安全;另一方面,對利用公款從事娛樂消費也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據我們了解,國外也有類似做法。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措施只適用於歌廳、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酒吧、茶吧、咖啡廳、網咖、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
此外,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條例》對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區域做了嚴格限定,即只能安裝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內則不得安裝。
記者:為什麼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專家:在一些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為娛樂場所充當後台老闆或保護傘,致使娛樂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權威,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和威信。為了徹底扭轉這種局面,《條例》規定: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界定,現行法律如《公務員法》、《法官法》和《現役軍官法》也有類似規定。
記者: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專家: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娛樂場所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娛樂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國際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場所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於預防犯罪、淨化娛樂業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採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娛樂場所採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娛樂場所內聚眾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k粉、搖頭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放任、縱容、容留吸販毒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娛樂場所內聚眾吸販毒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娛樂場所具有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的特點,火災危險性本身就較大。再加上一些娛樂場所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經常超過額定人數接納消費者;還有些娛樂場所經營者不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致使火災一旦發生往往造成群死群傷。三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擾民現象,影響周邊民眾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娛樂場所內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對娛樂場所設定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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