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晉政發〔2011〕16號),制定《太原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3月14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並政辦發〔2012〕1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及職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審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附則7章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及職責,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審批,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第六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辦發〔2012〕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資產經營公司,各市級企業:
《太原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太原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國有資本結構最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晉政發〔2011〕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範圍包括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其他市直部門(單位)所屬企業(簡稱市級企業)。
第三條 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覆蓋,應收盡收。預算收支覆蓋市級所有國有企業,按照產權關係開展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預算支出首先保證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本戰略投資支出。
(二)兼顧企業,適度集中。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政府巨觀調控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三)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級部門編制。
(四)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支出按照當年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規模科學安排,不列赤字。
(五)相對獨立,相互銜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既保持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第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做到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程式規範。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管部門,市國資委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部門和單位為市本級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市本級政府出資的企業(公司)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層單位(以下統稱基層單位),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執行單位。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報告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第七條 各預算單位負責研究制定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措施,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有關制度,提出本單位(系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監督本單位(系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編報本單位(系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組織監督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八條 基層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經營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並及時上報,執行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指標,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落實經濟責任和獎懲措施,確保預算順利實施和完成。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範圍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組成。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上交的下列國有資本收益: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收入。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彌補企業破產費用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其他支出。
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本市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統籌安排確定。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審批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經濟方針政策及財務會計制度;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企業改革發展規劃;企業近3年生產經營歷史資料。
第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分級編制、上下結合、逐級匯總”程式進行。
(一)各基層單位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要求,草編本單位預算(合併報表單位須合併或匯總預算),上報預算單位。
(二)預算單位對各基層單位的預算進行初審匯總後,向市財政局提交年度預算建議草案。
(三)市財政局會商市國資委等部門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預算單位。
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預算單位收取、組織上交。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上交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如需調整,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年度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於年終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定期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研,預算單位、基層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應加強基層單位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造成國家資本權益損失或隱瞞、挪用、非法轉移、拖延繳納、騙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和個人,預算單位應依法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企業(公司)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市國資委等預算單位應查明原因,予以催交;拒交或繼續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由市財政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市級預算單位可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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