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27日印發,共八章三十八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配置,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推進政府預算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等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所有市直屬企業,包括市直屬的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
參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市直屬文化企業免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
(二)保持獨立完整性,並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
(三)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第五條市財政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具體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四)具體組織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五)批覆預算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對預算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研究制定本預算單位範圍的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政策和改革發展規劃,參與制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
(三)提出本單位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決算草案;
(四)組織本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五)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和監督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七條企業主要負責:
(一)按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
(三)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收支範圍
第八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淨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條企業利潤上交比例為15%,以後年度需要調整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行。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額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費用性支出。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資本性支出。根據全市重點發展戰略需要安排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總體部署規劃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批覆
第十一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編制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二條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省、市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的重點方向;
(四)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五)上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六)市財政年度預算編制安排。
第十三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組織預算單位根據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並按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編報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編報要求,向所監管(所屬)企業布置編報年度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三)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報預算單位。支出計畫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的名稱、內容、目標,立項依據,可行性分析,具體的支出範圍,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等;
(四)預算單位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進行初審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市財政局。建議草案主要包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的審核意見,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政策目標和組織實施情況等;
(五)市財政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五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後20日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當在市財政局批覆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並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十七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各預算單位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九條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市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一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五章預算調整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市財政局應當具體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企業因國家和本市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或其他調整因素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由預算單位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
第六章決算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二十六條各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實際上繳情況和支出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各預算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八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市政府審定,並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後20日內,批覆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當在市財政局批覆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
第七章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績效管理,應當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套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的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預算單位應當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三條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決算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監督,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中央和省、市關於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三十六條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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