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深入 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準確把握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與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 結合點,堅持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全面實施國家和天津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增強為天津創新型城市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 法律服務的主動性,結合我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試行
  • 外文名:Opinions of the Tianjin Higher People 's Court on Strengthening the Judicial Proposal on the Tri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發布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津高法民三[2010]第4號
一、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1.智慧財產權保護髮展的新動向可能對我市自主創新、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及相關行業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
2.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和保護工作需要加強和改進的;
3.智慧財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等需要提高權利人或會員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或協調智慧財產權運用的;
4.企業、科研機構在智慧財產權取得、管理、運用、保護方面存在工作方法、規章制度、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和漏洞 ,影響或可能影響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5.可能影響智慧財產權保護重點工作的;
6.其他應當提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的情形。
二、提出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應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既可以就審理個案時發現 的具體問題提出,也可以就審理某一類案件或調研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但司法建議的提出一般不應涉及 具體的人員或事項的處理。
對於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需要事先深入了解情況、認真分析原因的,可以採取走訪、座談、發放問卷等方式開展 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實效性,確保司法建議取得較好的效果。
三、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建議對象;2.案件或調研情況簡介 ;3.發現的問題;4.原因分析;5.具體建議及其法律依據;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在司法建議書中,發現問題要客觀全面,分析原因要深入透徹,提出建議要明確具體,引用法律法規要正確規 范,語言文字要嚴謹通暢。
五、製作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書的具體程式:
1.起草。司法建議一般由案件承辦人負責起草,合議庭討論通過後報庭長審核。
2.審簽。司法建議一般由庭長審核簽發,但涉及重大事項或社會影響較大時,由庭長審核後報分管院長簽發。
3.送達。司法建議製作完成後,應及時送達建議對象,並記錄送達情況。必要時,可以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主管部門 或上級領導機關。
4.存檔。司法建議書應由各院智慧財產權庭建立檔案集中管理。針對個案發現的具體問題提出的司法建議,應同時將 其歸人案件卷宗副卷。
5.文號。司法建議書的文號按年度編號排序。
6.備案。各院智慧財產權庭製作的司法建議書應及時報送市高級法院民三庭備案。
六、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書送達後,應跟蹤了解被建議單位對司法建議的處理和落實情況。對未引起重視的,必 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領導機關反映情況。
七、市高級法院民三庭定期對各院智慧財產權庭報送備案的司法建議書進行集中整理和彙編,供各院智慧財產權庭審判 人員或其他單位查詢、參考。
八、市高級法院民三庭每半年對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開展情況及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指導全 市法院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司法建議工作。
九、市高級法院民三庭每年度對各院智慧財產權庭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司法建議工作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在年度知識產 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中予以發布。
十、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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