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發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天津市長途客運汽車行業治安管理規定
本規定發布前,已從事長途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經營長途客運汽車業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名稱、遷移地址、更換司乘人員、增減營運車輛和變更車型、車輛外觀、營運線路、停車地點的,經有關部門核准後,在15日內到原備案的市公安局公共運輸治安分局辦理變更手續。
經許可在長途客運汽車站內經營商業、旅店業、飲食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的,應當遵守有關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服從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維護車站、車廂的治安秩序;
(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禁止運載或攜帶危險品、違禁品;發現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進站、上車的,應予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四)禁止利用長途客運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一)炸藥、雷管、導火線、鞭炮、汽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腐蝕、放射性危險物品;
(二)違反規定攜帶的槍枝、彈藥、警械;
(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四)迷信、淫穢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和其他迷信、淫穢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一)營運的長途客運汽車,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的,可滯留車輛,限期補辦備案手續並追繳罰款;
(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客運出租汽車、機動三輪車在長途客運汽車站(區)停放、招攬乘客影響長途客運汽車站(區)治安秩序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人力三輪車在長途客運汽車站(區)停放、招攬乘客影響長途客運汽車站(區)治安秩序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規定攜帶警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接到公安機關發出的《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整改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或拒交罰款的可滯留車輛。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