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2306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1]11號

【發布日期】1991-05-09

【生效日期】1991-05-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1991年4月18日 市政府以昆政復〔1991〕11號文批准 1991年5月9日 由市公安局公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306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1]11號
  • 生效日期:1991-05-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內容,

規定內容

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駐在昆明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以下簡稱“四區”)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昆明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分局(以下簡稱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是昆明市四區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在本市四區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手續外,還必須到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辦理《昆明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治安許可證》、《昆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治安合格證》(以上兩證簡稱許可證和合格證)始準營業。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辦理許可證,須持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申報。
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合格證,應向發證機關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地辦事處證明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凡屬我市四區的各類機動計程車輛(不含機動三輪車),均由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審核和制發出租汽車標誌(不含計程車頂燈),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製作出租汽車標誌和安裝出租汽車安全防護裝置。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勤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查驗出租汽車坐乘人員的證照以及隨車攜帶的物品。在查處和偵破出租汽車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根據需要可暫扣當事人的證照、車輛及物品。
第六條 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營業時必須隨身攜帶合格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並辦理登報遺失啟事,憑證明在十日內申請補發;合格證損毀的要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補發手續。
(二)按規定設定各類出租標誌和安全防護裝置,夜間營運時應開啟頂燈。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單位、車輛過戶、更換車輛、改換車身顏色和改裝車身外觀,應到發證機關登記,更換合格證。
(四)車輛停業、歇業、須報發證機關備案,並交回合格證。
(五)嚴禁運載贓物和各種違禁物品。
(六)夜間(晚20點至次日5點)出環城路以外營運車輛須有人坐陪。
(七)到本市四區外營運的應提前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八)乘客遺失在車上的物品,應及時上交公安機關,不得自行處理。
(九)出租汽車駕售人員發現犯罪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工作。
第七條 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安全保衛機構或設立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否則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許可證。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一律實行“第一責任人”治安責任制,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證件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100元(含100元)以下罰款或弔扣許可證、合格證兩個月:
(1)無許可證、合格證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
(2)塗改、轉借合格證的;
(3)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將合格證挪作它用的。
第十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含5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150元(150元)以下罰款、弔扣合格證三個月:
(1)夜間營業不按規定使用出租標誌的;
(2)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的;
(3)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治安年度審核的;
(4)利用非營運車輛經營出租業務的;
(5)私自將營運車輛借給無合格證者駕駛營運的;
(6)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的;
(7)故意破壞出租標誌或安全防護裝置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含200元)以下罰款,弔扣合格證六個月:
(1)強行通過公安執勤點或採取欺騙手段逃避檢查的;
(2)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還可視具體情況建議工商管理部門和計程車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和準運證,取消營運資格。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發布的《昆明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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