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天津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在2004.11.0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1.09
  • 實施時間:2004.12.15
於2004年11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於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建築)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的要求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現有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增設完善無障礙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進行領導。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建設、改造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公安、市容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無障礙設施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具體協調、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範》的標準和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建造無障礙設施,同時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正確設定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誌。
第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無障礙設施,並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設項目已建成但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範》的標準和要求的,所有權人應當依照《規範》標準逐步增設或完善無障礙設施。所需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和道路交通信號裝置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築中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責任者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禁止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市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雜物、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占用無障礙設施的,還應當經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占用單位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均可就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方面的問題,向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反映,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公安、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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