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在2000.04.22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4.22
  • 實施時間:2000.04.22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
為控制城市社會生活噪聲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的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大連市城市區內,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9時之間,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家庭裝飾裝修施工。
二、居民在使用家用音響、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三、商業、娛樂單位的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設備、設施運行和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內,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違反本通告第一、二條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五、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城市居民,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造成噪聲擾民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直接撥打電話110或2495915。公安機關或環境保護部門接到舉報後,必須認真登記並及時派人赴現場進行認真查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訴。
七、本通告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