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通知》意在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大政發〔2014〕32號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30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含私營)、團體、部隊、院校以及其他組織均應成立本級政府、本部門、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擁有私人機動車輛的駕駛人由所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提高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旨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始終把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針,堅持以防事故、保全全、保暢通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重點,形成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依法監管、全民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條 本責任制按區市縣行政區域劃分,實行屬地化管理,充分體現強化各級政府組織領導、單位管理教育和執法部門監管的責任制度。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和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擔任本級政府、本部門、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設立道路交通安全組織機構及配備專(兼)職人員,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並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
(一)定期召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研究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事項目(以下簡稱“實事項目”)及重大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並將“實事項目”及“控制指標”分解到下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及單位。
(二)組織落實市政府當年下達的“實事項目”及“控制指標”任務,並按期完成。落實“實事項目”及“控制指標”,應當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承諾狀》。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投入,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
(四)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惡劣天氣防範及應急處置。健全以公安為主導,衛生、交通、城建、安監、保監、保險、發展改革、財政等機構配合的交通事故緊急救援聯動機制。氣象、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道路交通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冰雹、嚴重沙塵等惡劣天氣的防範及應急處置能力。 
(五)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最佳化公安部門警力布局,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村委會的作用,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六)嚴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總結報告制度。每年1月5日前要將上年度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級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職責。
(二)建立健全所屬社區(村委會)交通安全組織,落實上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工作任務。
(三)負責本街道(鄉鎮)、社區(村)所轄擁有私人車輛的駕駛人及公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應與轄區駕駛人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承諾保證書》,做到全員教育、不漏一人。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清理整治本轄區違反規劃設計、違規封閉小區、違章建築占用道路等違規行為。協助行政執法、城建部門查處占道經營、占道施工等違規行為。
協助工商部門查處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店外店”經營等違規行為。嚴格清理馬路市場(農貿集市)違規占道經營行為。
(五)協助建委、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加強停車場(庫)管理、轄區交通擁堵點(段)治理、行人違規教育監督管理、違法占道停車管理、中國小校周邊交通秩序管理等公益性、宣傳性、服務性活動。
第八條 擁有機動車輛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交通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所屬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制度及交通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二)強化本單位機動車輛(含掛靠、借用及員工自駕等車輛)登記管理。實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行車中、入庫後檢查)制度,督促其按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機動車輛達到國家檢驗標準,確保全全出行。
(三)強化本單位報廢車輛的清理。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駕駛人(含雇用、聘用、外借駕駛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定期督促駕駛人駕駛資格審驗,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開展經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參加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活動。應與駕駛人逐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承諾保證書》。
(五)定期組織本單位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接受公安、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凡從事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公路貨運、危險品運輸、城市公交、出租汽車、校車以及擁有6座以上客車等單位為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重點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為重點車輛和重點駕駛人。應當強化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二)嚴格落實國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配合交通部門做好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公路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車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培訓、監督、管理。
(三)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臥鋪客車)和校車單位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安裝使用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定及數據格式》《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汽車行駛記錄儀》(含視頻監控)等國家行業標準的先進技術監控設備;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汽車救援車等單位負責所屬車輛安裝使用符合JT/T796、JT/T808、GB7258、GB/T19056等國家行業標準的先進技術監控裝備。客貨運輸企業要按照標準建設監控平台,並接入監管部門道路運輸車輛公共監管服務平台,同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接受監管部門動態監督和管理。
(四)強化本單位重點駕駛人嚴禁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強行超車、逆向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超車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教育,嚴禁超載、超速、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發生。單位應與所屬駕駛人逐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承諾保證書》,確保出行安全。
(五)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
第十條 機動車修配企業要建立嚴禁承修報廢、走私、盜搶、肇事逃逸機動車輛制度。維修肇事車輛或者有肇事嫌疑車輛應當建立登記台帳,嚴格核實肇事車輛牌號及事故原因,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對出現不記、錯記、漏記等情況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承修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修復後的車輛必須保證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安監、公安、交通、教育、農業、建設、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明確的責任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和防範工作。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應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一)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客貨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路化經營。
(三)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四)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十四條 以交通部門為主導,安監部門配合,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推進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對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管,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
(二)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推進運輸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
(三)建立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客貨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第十五條 以交通部門為主導,旅遊部門配合,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強化客運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監督。
(一)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督。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長途客運班線定期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
(二)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按運行里程配備包車駕駛人的規定,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
(三)強化運輸企業“三關一監督”。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對客運駕駛人不符合駕駛資質條件、車輛安全狀況和客運站場門檢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運輸企業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
(四)營運車輛駕駛人在一年內兩次超員20%以上或者一次超員50%以上,超載30%以上的,由公安部門轉遞交通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罰外,責令所屬企業對其予以調離崗位或者解聘處理,並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要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以交通部門為主導,公安部門配合,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安監部門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
(一)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
(二)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式。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
(三)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
(四)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快推進信息查詢平台建設,設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
(五)加強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強化駕駛人聘用管理。凡發生死亡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違法記滿12分、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和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公安、交通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運輸企業作出解聘、調離崗位等處理。
第十七條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交通、安監等部門配合,對多次發生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應定期通報交通、安監部門,並向社會公布。交通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取消相應的經營許可。
第十八條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交通部門配合,對客運企業未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輛,應會同交通部門予以停班整頓。交通部門要監督客運企業定期排查客運車輛,消除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要求的,強制其退出運輸市場。
第十九條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交通部門配合,嚴格定期查驗重點車輛和駕駛人是否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規定標準和駕駛人資格及審驗,並進行交通安全責任認證,按屬地化納入全市重點車輛智慧型聯動系統管理。
第二十條 以各區市縣政府(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為主導,教育、公安、交通、經信、質檢、安監部門配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
(一)各區市縣教育部門應當受理並提出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保證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含幼兒)的7座以上的專用校車符合國家標準設計。
(二)各區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批准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部門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三)嚴把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審查關,駕駛人應符合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駕駛經歷,25周歲至60周歲;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和重傷亡的交通事故記錄;
無酒駕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等條件。
(四)各區市縣教育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各區市縣政府對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六)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二十一條 交通、公安、安監部門應充分利用重點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
(一)交通部門負責建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建立市、區、企業聯網聯控的三級監管體系,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運輸市場秩序管理。
(二)公安部門應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超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信息作為處罰依據,嚴格依法處罰。
(三)安監部門利用動態監督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四)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實時動態監管,嚴禁因危化品運輸車輛泄露造成飲水源污染。
第二十二條 交通、公安、安監部門應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和安全監控主體責任。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監控平台運營商應當保證平台和監控設備正常、完好、有效。
對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未接入監管部門道路運輸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禁止衛星定位裝置信號;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違法行為,由交通部門依法處罰,並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安監部門為主導,公安、工商、經信、質檢部門配合,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交通、農業等部門就推動交強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制度的實施監督,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道路交通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畫、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一)由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二)交通、路政部門應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連線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隧道的安全保護。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交通部門要加強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橋樑及濱庫公路治理,嚴格杜絕因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泄露造成飲用水源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畫,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要根據需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安全設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統籌城鄉公共運輸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運輸,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範圍,著力解決農村民眾安全出行問題。
第二十八條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交通、農業部門配合,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懲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第二十九條 以交通部門為主導,公安、工商、工信、安監部門配合,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
第三十條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市政府法制辦、交通部門配合,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公安、交通為主導,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配合,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套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第五章 事故預防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強化事故預防與交通安全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凡年度本地區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交通部門為主導,公安部門配合,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等風險點,設立管理台帳,強化對整治情況的全程監管。
第三十五條 凡未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責任制不落實、相關責任人有失職瀆職或者不履行義務、未定期組織實施本單位及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對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隱患未採取整改措施而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負責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調查和責任追究。
以公安部門為主導,交通、安監、監察、旅遊部門配合,制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門應按程式逐級報告。發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報警後1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公安部門,並向本級政府報告;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並向上級公安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報警)的公安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告知同級安監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導路交通事故,不得干擾、阻撓道路交通事故報告。
第三十七條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監部門應分級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區市縣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監察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監察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監部門協助配合省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逐級進行責任追究。
(一)因工作失職致使生產經營性車輛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並造成惡劣影響的,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事故,或連續兩年發生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一律先行免職,待事故查清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二)安監部門應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具有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資質但因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
1.發生死亡10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依法撤銷企業負責人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交通責任事故的,對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行政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有失職、瀆職情形的,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生重大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
4.發生負有責任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責任制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九條 每年由市政府交通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委會員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實事項目”和“控制指標”,組織對各區市縣政府進行考核、驗收。在考核過程中將抽查所轄區域部分機關、團體、企業、社區、安全村、院校、幼稚園等單位。
第四十條 考核主要內容及記分辦法:
(一)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否擔任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責任人,負責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是否建立和實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標體系、評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是否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狠抓各項安全措施落實;
基層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確。
是否配備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或人員,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職責。權重占總值10%。
(二)各區市縣政府實施國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創建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文明城市等大型專項活動完成情況。權重占總值20%。
(三)各區市縣政府是否完成市政府下達當年交通管理安全管理等“實事項目”完成情況。權重占總值20%。
(四)各區市縣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投入,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強化交通勤務管理,執法部門嚴厲查處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成果等指標完成情況。權重占總值20%。
(五)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完成政府下達控制指標落實情況。權重占總值30%。
第四十一條 考核對象及範圍
按照區域分為3大類,市區組為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政府;
縣區組為金州新區、普灣新區、瓦房店市、莊河市、長海縣政府;先導區組為高新區、長興島經濟區、花園口經濟區、保稅區管委會。
按照名次排序取前兩位給予獎勵。
考核結果列入市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項目之列。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大連駐軍(含武警部隊)的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按《駐東北三省部隊軍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處理。

施行時間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原《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大政辦發〔2008〕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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