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0.03.0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3.05
  • 實施時間:2000.03.05
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五日
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科技創新,帶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市外經貿委、科委、計委、經委、財政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辦、公安局、房地產局、規劃土地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做好外商來我市投資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市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環境保護、海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產業,鼓勵基礎工業、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密集型項目的對外合資合作,逐步放開旅遊資源開發、商業貿易、醫療衛生、教育、航運交通、金融、保險和通訊等領域的對外合資合作。
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批准,可以另行處理。
第五條 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對總投資額不超過1000元的項目(不含需市政府綜合平衡、限制類和特業管理的項目),由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委、辦、局(總公司)自行審批;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總投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按我市現行規定進行審批,報國家計委、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 外商與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資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與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立合資、合作生產性項目的,經有關部門審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開發“四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溝),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經批准,從有收入之日起免徵農業稅3—7年和農業特產稅1—3年;經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外商在我市投資辦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金)。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資金密集型產業項目,以及對我市經濟或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龍頭、導向作用並確有發展前景的項目用地,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房屋租賃時繳納的房屋交易費,經政府批准可以減收或免收。
第十一條 屬於大連市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審定,其地方所得稅在獲利年度起免徵7年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3年。
第十二條 外埠個人、企業為我市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100萬美元的,可以為一戶(3人)辦理大連市常住戶口;符合大連市引進人才條件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費。具體辦法按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